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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yard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6
May 31,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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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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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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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 200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第 TCYJS2006H079 号
致: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雅达”)的委托,指派吕晓红律师参加信雅达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雅达 2005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信雅达 2005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于 2006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2006 年 5 月 18 日董事会发出关于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并在指定 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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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 200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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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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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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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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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杭州天明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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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改相关费用会计处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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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2005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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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06 年度审计机构及 2005 年度审计费用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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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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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200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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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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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200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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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决议暨召开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等公告中列明 与披露;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已于 2006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杭州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 2006 年 5 月 2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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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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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 200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9 人,持股数共计 80,817,101 股,占信雅达总股本 149,657,600 股的 54%。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就各项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十三项,根据表决结果,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 通过,其中第一项、第十三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余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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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雅达 200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第TCYJS2006H079 号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晓红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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