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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way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0
Nov 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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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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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72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终止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
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纬股份”或“公司”)股东李广元先生 与盛业武先生于2018 年6 月20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一(6%股份)》、《股 份转让协议之二(6%股份)》、《股份转让协议之三(5.99%股份)》、《股份转让协 议之四(5%股份)》、《股份转让协议之五(5%股份)》,李广元先生拟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145,55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9956%)分批转让给盛业武先生, 上述协议转让事宜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经李广元先生和盛业武先生协商并达成 一致,于2020 年11 月6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一(6%股份)》之终止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之二(6%股份)》之终止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三(5.99%股份)》 之终止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四(5%股份)》之终止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五 (5%股份)》之终止协议,决定终止双方前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股东李广元先生于2020 年11 月6 日分别与李钧先生、龙泉浅秀互 联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泉浅秀”)及孔剑平先生签署了《李广 元与李钧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李广元与龙泉浅秀互联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及《李广元与孔 剑平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李广元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向上述三方合计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77,985,7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
本次转让完成前,李钧先生、龙泉浅秀及孔剑平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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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李钧先生、龙泉浅秀及孔剑平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25,995,250 股、25,995,250 股、25,995,250 股,持股比例分别为5%、5%、5%。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对应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了多项交割条件,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部分交割条件尚未成就;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依据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合规性确 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本次交易 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东终止协议转让股份的主要内容
经公司股东李广元先生与盛业武先生协商并达成一致,决定终止双方前期签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2020 年11 月6 日,李广元先生与盛业武先生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之一(6%股份)》之终止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二(6%股份)》之终 止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三(5.99%股份)》之终止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四(5% 股份)》之终止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五(5%股份)》之终止协议。
(一)终止协议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李广元先生与盛业武先生于2018 年6 月20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之一(6%股份)》、《股份转让协议之二(6%股份)》、《股份转让协议之三(5.99% 股份)》、《股份转让协议之四(5%股份)》、《股份转让协议之五(5%股份)》,李广 元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145,550,5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27.99%)分批转让给盛业武先生。截至目前,上述协议转让事宜未完成过户 登记手续。
因尚纬股份正在筹划资产收购事项,且该收购事项与李广元先生协议转让部 分公司股份互为条件,经李广元先生与盛业武先生协商后一致同意,双方于2020 年11 月6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一(6%股份)》之终止协议、《股份转让协 议之二(6%股份)》之终止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三(5.99%股份)》之终止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之四(5%股份)》之终止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五(5%股份)》 之终止协议。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于2018 年6 月20 日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之一(6%股份)》、《股份转让协议之二(6%股份)》、《股份转让协议之三(5.99% 股份)》、《股份转让协议之四(5%股份)》、《股份转让协议之五(5%股份)》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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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履行。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协议之一(6%股份)》之终止协议
原转让方(甲方):李广元
原受让方(乙方):盛业武
(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于2018 年6 月20 日已经 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一(6%股份)》终止履行。
(2)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无需再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如有),由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3 个月内予以退回。
(3)双方确认,《股份转让协议之一(6%股份)》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存在 违约的情形,不存在争议、纠纷,未来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股份转让协议之二(6%股份)》之终止协议
原转让方(甲方):李广元
原受让方(乙方):盛业武
(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于2018 年6 月20 日已经 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二(6%股份)》终止履行。
(2)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无需再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如有),由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3 个月内予以退回。
(3)双方确认,《股份转让协议之二(6%股份)》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存在 违约的情形,不存在争议、纠纷,未来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股份转让协议之三(5.99%股份)》之终止协议
原转让方(甲方):李广元
原受让方(乙方):盛业武
(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于2018 年6 月20 日已经 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三(5.99%股份)》终止履行。
(2)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无需再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如有),由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3 个月内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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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确认,《股份转让协议之三(5.99%股份)》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存 在违约的情形,不存在争议、纠纷,未来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股份转让协议之四(5%股份)》之终止协议
原转让方(甲方):李广元
原受让方(乙方):盛业武
(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于2018 年6 月20 日已经 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四(5%股份)》终止履行。
(2)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无需再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如有),由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3 个月内予以退回。
(3)双方确认,《股份转让协议之四(5%股份)》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存在 违约的情形,不存在争议、纠纷,未来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股份转让协议之五(5%股份)》之终止协议
原转让方(甲方):李广元
原受让方(乙方):盛业武
(1)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于2018 年6 月20 日已经 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五(5%股份)》终止履行。
(2)双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无需再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如有),由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3 个月内予以退回。
(3)双方确认,《股份转让协议之五(5%股份)》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存在 违约的情形,不存在争议、纠纷,未来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股东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概述
公司股东李广元先生于2020 年11 月6 日分别与李钧先生、龙泉浅秀及孔剑 平先生签署了《李广元与李钧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李广元 与龙泉浅秀互联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及《李广元与孔剑平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李广元先生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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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上述三方合计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77,985,75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5%)。
本次转让完成前,李钧先生、龙泉浅秀及孔剑平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本 次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李钧先生、龙泉浅秀及孔剑平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25,995,250 股、25,995,250 股、25,995,250 股,持股比例分别为5%、5%、5%。
本次股权转让前,李广元持有公司股份145,55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995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李广元持有公司股份67,564,75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12.9956%)。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 1、转让方 | |
|---|---|
| 姓名 | 李广元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42***18 |
2、受让方
| 2、受让方 | |
|---|---|
| 姓名 | 李钧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32***30 |
| 公司名称 | 龙泉浅秀互联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181MA2E4GNY3B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乔延斌 |
| 主要经营场所 |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西街街道公园里9 号205 室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互联网信 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广播电视节日制作经营;演出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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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字文化 创意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 全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可穿戴 智能设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 售;第二类医疗器城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 可的商品)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备案);互联网数据 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 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初版单位);广告设计、 代理,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鞋帽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办 公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组织文化艺 术交流活动;日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 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茶具销售;母婴用 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 牙及其制品除外);皮革制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 电影摄制服务;平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专业设计服 务;工业设计服务;服装服饰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 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照相机 及器材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国内贸易代理;通 讯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 材零售;珠宝首饰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 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钟表销售; 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新车销售;乐器零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等
| 姓名 | 孔剑平 |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30***90 |
3、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李广元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先生系兄弟关系,为关联方。 李广元先生与李钧先生、龙泉浅秀、孔剑平先生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 面互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1、《李广元与李钧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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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李广元 受让方(乙方):李钧
(1)标的股份转让及交易价款
①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按照6.55 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2020 年10 月23 日收盘价7.27 元/股的9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
②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确认,标的股份25,995,250 股股份按照6.55 元/股的 价格计算,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亿柒仟零贰拾陆万捌仟捌佰捌拾柒元 伍角整(¥170,268,887.50)。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价格和数量受让标的股份。
③标的股份已向金融机构办理了质押手续,甲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和本协议约定的节点完成解除质押的相关工作。
(2)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现金分红、资本公积转增、送红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 生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变动的,甲方交割给乙方时的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同时作 相应调整。
(3)股份转让安排
标的股份的转让和尚纬股份与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签署《股权收 购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收购事宜互为前提。同时,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 和龙泉浅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当同步进行。
(4)税费承担
按照中国适用法律承担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易所发生之税费,由甲乙双方 依法自行承担。为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而发生之交易所合规确认费用、登记过户费 用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股权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作约定,或者有关约定与《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股权 收购协议》之约定。
2、《李广元与龙泉浅秀互联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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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李广元
受让方(乙方):龙泉浅秀互联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标的股份转让及交易价款
①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按照6.55 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2020 年10 月23 日收盘价7.27 元/股的9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
②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确认,标的股份25,995,250 股股份按照6.55 元/股的 价格计算,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亿柒仟零贰拾陆万捌仟捌佰捌拾柒元 伍角整(¥170,268,887.50)。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价格和数量受让标的股份。
③标的股份已向金融机构办理了质押手续,甲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和本协议约定的节点完成解除质押的相关工作。
(2)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现金分红、资本公积转增、送红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 生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变动的,甲方交割给乙方时的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同时作 相应调整。
(3)股份转让安排
标的股份的转让和尚纬股份与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签署《股权收 购协议》项下标的资产的收购事宜互为前提。同时,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 和李钧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当同步进行。
(4)税费承担
按照中国适用法律承担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易所发生之税费,由甲乙双方 依法自行承担。为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而发生之交易所合规确认费用、登记过户费 用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股权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作约定,或者有关约定与《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股权 收购协议》之约定。
- 3、《李广元与孔剑平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李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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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乙方):孔剑平
(1)标的股份转让及交易价款
①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按照6.55 元/股的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2020 年10 月23 日收盘价7.27 元/股的9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
②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确认,标的股份25,995,250 股股份按照6.55 元/股的 价格计算,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亿柒仟零贰拾陆万捌仟捌佰捌拾柒元 伍角整(¥170,268,887.50)。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价格和数量受让标的股份。
③标的股份已向金融机构办理了质押手续,甲方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和本协议约定的节点完成解除质押的相关工作。
(2)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内,标的股份因现金分红、资本公积转增、送红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 生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变动的,甲方交割给乙方时的股份数量及每股价格同时作 相应调整。
(3)股份转让安排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和尚纬股份与成都星空野望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签署《股权收购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转让、甲方与李钧、龙泉浅秀分别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当同步进行。
(4)税费承担
按照中国适用法律承担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交易所发生之税费,由甲乙双方 依法自行承担。为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而发生之交易所合规确认费用、登记过户费 用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股权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作约定,或者有关约定与《股权收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股权 收购协议》之约定。
(四)本次转让后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与比例变动情况
| 股东名称 | 本次转让变动前持股情况 | 本次转让变动前持股情况 | 本次转让变动后持股情况 | 本次转让变动后持股情况 |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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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元 | 145,550,500 | 27.9956% | 67,564,750 | 12.9956% |
|---|---|---|---|---|
| 李钧 | 0 | 0 | 25,995,250 | 5% |
| 龙泉浅秀 | 0 | 0 | 25,995,250 | 5% |
| 孔剑平 | 0 | 0 | 25,995,250 | 5% |
| 合计 | 145,550,500 | 27.9956% | 145,550,500 | 27.9956% |
(五)其他事项
-
1、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
-
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经查询,受让方李钧先生、龙泉浅秀、孔剑平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依据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 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
1、《股份转让协议之一(6%股份)》之终止协议
-
2、《股份转让协议之二(6%股份)》之终止协议
-
3、《股份转让协议之三(5.99%股份)》之终止协议
-
4、《股份转让协议之四(5%股份)》之终止协议
-
5、《股份转让协议之五(5%股份)》之终止协议
-
6、《李广元与李钧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7、《李广元与龙泉浅秀互联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之股份转让协议》
-
8、《李广元与孔剑平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广元)》
-
1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钧)》
-
1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龙泉浅秀)》
-
1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孔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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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盛业武)》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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