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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wa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May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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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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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临2025-031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5 月28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 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以及相关制度进行系统性梳理与修改。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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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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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 高级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 。依据本章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 ~~、监事、总经理~~ 和 ~~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 ~~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工程师。 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 ~~应当~~ 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 ~~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 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21,527,586 股, 621,527,586 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类别 全部为普通股。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人提供任何资助。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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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 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以~~ 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的其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 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系统继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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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 ~~押~~ 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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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 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 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 ~~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 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 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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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依法 依规 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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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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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一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新增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讼。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讼。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一 之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一 第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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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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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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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 | 删除 | ||
| ~~第三十九条~~ | 删除 |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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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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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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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 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亏损方案; ~~决算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议; 亏损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 出决议; 定的交易事项; 一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一)审议公司在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一 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三十的事项; 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 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超过五百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作出决议; 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作出决议; (十六)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议;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 ~~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六条 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公 东 ~~大~~ 会审议通过: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为并表范围内的子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公司进行担保的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过。 (二)公司 ~~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为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的担保中,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该项担保仍须经股东会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议通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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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对象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二)公司及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对外担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三)公司为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 一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以上;~~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并表 ~~的担保;~~ 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一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以上;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 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 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 以及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以及 由股东 ~~大~~ 会审议: 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东会审议: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一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占上市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算。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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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 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 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按照~~交易类别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 交易标的是否相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 东~~大~~ 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规 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 ~~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发项目;~~融资~~ ; 以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界定的其他事 项。 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公司发生“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 资助”、“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 交易标的是否相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 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款规定 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 借款、委托贷款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以及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界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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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 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千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做 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 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 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发生“提供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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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 ~~交~~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 ~~易类别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发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 生“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的其 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发生“提 ” 他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 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 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累计计算范围。 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 ~~大会审议~~ 。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上述“关联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除本章程 ~~第四十二条~~ 东会审议。 所规定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原材 上述“关联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 的相关规定执行。 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在关联人~~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存贷款;~~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 所规定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原材 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 项。 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 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七人)时;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 分之一时; 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 会的地点为公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 ~~大~~ 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 利。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 ~~大~~ 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 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 供便利。股东 ~~大会~~ 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 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 讨论时间。 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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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 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 会时将聘请律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时召集股东会。 开临时股东 ~~大~~ 会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见。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 ~~将~~ 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 会的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 ~~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并公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 ~~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时股东 ~~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 会的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会的同意。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 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 会会议职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时股东 ~~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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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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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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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 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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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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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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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除外。 股东 ~~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并作出决议。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 ~~大 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股东 ~~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 ~~大~~ 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序。 股东 ~~大~~ 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见及理由。~~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股东 ~~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3:00。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 结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束当日下午3:00。 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九条股东 ~~大~~ 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 举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事项的,股东 ~~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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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 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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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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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 | 删除 | ||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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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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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 ~~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时,股东会要求 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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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股东~~大~~ 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 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 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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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召开股东 ~~大~~ 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举代表主持。 使股东 ~~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东 ~~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 ~~大~~ 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大~~ 会对董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 ~~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会拟定,股东 ~~大会~~ 批准。 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 ~~大~~ 会上,董事会 ~~、~~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 会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 第七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股东 ~~大~~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说明。 第七十五条 股东 ~~大会~~ 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或列席会议的董事、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或列席会议的董事、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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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 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一)董事会 ~~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损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三)董事会 ~~和监事会成~~ 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损方案; 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法;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 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百分之三十的;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司向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外的其 (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他主体提供担保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作出决议;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及股东 ~~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作出决议;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在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 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为实施前述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而提交的关于董事 ~~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成员的改选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 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 ~~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债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权或债务重组、签订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等 ~~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 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议等议案; ~~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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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十五条 董事 ~~、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 会表决。 股东 ~~大~~ 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 会的决议,可以 提请股东会表决。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以上时,或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 时 票制。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或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时,不适用于~~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 ~~累积投票制。~~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 会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董事 ~~、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其操作细则 情况。其操作细则如下: 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当全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当全部 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实行差 额选举;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 时,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 实行差额选举; (二)参加股东 ~~大会~~ 的股东在选举董事 ~~或监 事~~ 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 ~~或监事~~ 人数之积。股 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决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 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依照董事 ~~、 监事~~ 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 ~~、监事~~ 人选;当选董事 ~~、监事所~~ 得的票数必须超过 出席该次股东 ~~大会~~ 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半数; (三)股东 ~~大~~ 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独立董 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四)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事 ~~、 监事~~ 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 部分候选人当选时,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 ~~大~~ 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实行等 额选举的,当选董事 ~~、监事~~ 所获得的最低票 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 ~~大~~ 会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否则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 ~~大会~~ ,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等相关程序; (五)依照董事 ~~、监事候~~ 选人得票数多少从 高到低依次决定董事 ~~、监事~~ 人选,但每位当 选董事 ~~或监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所持全 部表决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给多名候选人。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半数;
(三)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独立董事 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四)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中部分候 选人当选时,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 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实行等额选举的, 当选董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 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否 则应择期另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 选人等相关程序;
(五)依照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多少从高到低 依次决定董事人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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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十七条 股东 ~~大会~~ 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 会上进行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 ~~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 ~~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 ~~大会~~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大~~ 会现场、网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 ~~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股东 ~~大会~~ 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会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任。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之日起未逾二年;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之日起未逾三年;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日起未逾三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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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期限未满的;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他内容。 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〇二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 ~~大~~ 会选举或更换,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 会解除其职务。 可以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其 超过六年。 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董事可以由 ~~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一。 一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名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收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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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六)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 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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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低人数 ~~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一 第 百〇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新增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 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 删除 ~~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 以披露。 第一百〇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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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 ~~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上市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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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执行 股东~~大~~ ~~会~~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 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三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 事三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 ~~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 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回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 ~~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 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回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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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理的工作;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 ~~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原则和内容: 则和内容: (一)董事会 ~~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一)董事会先行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定之外的~~ 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决 一 (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决 定单笔金额超过十万且低于 百万元的对外 定 ~~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四)项规定之外的~~ 捐赠事项、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交易事项 对外捐赠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交易 (不含关联交易)及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事项(不含关联交易)及股东 ~~大~~ 会授权董事 的其他交易。 会决定的其他交易。 在前述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标准内, 在前述股东 ~~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标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数额不足董事会权限标准上 内,公司发生的交易数额不足董事会权限标 限百分之十的对外捐赠、单笔不超过1,000 准上限百分之 ~~二十~~ 的对外捐赠 ~~和~~ 交易(对外 万元且最近12 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 亿元的交 担保、对外投资除外)事项,可以由董事长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除外)事项,可以 审慎决定后执行,并报董事会备案。 由董事长审慎决定后执行,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经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应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 ~~大~~ 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 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 审议: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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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值千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国证监会 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执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删除 ~~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将会议通知以专人 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将会议通知以专 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 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法律认可的其 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和监事。~~ 他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项提交股东 ~~大~~ 会审议。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 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 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 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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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 ~~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 ~~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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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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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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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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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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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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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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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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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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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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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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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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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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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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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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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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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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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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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 战略及相关计划,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以及重大业务重组等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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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决定 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 或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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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零一条(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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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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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一千~~ ~~万~~ ~~元~~ ~~以下(不含~~ ~~一千~~ ~~万元)~~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融 资等重大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本章程规定~~ ~~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批准~~ ~~外的~~ ~~其他~~ ~~关联交~~ ~~易;~~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应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 议/决定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融资等以外的 重大交易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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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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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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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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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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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监事会”项下全部条款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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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 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 股东应当 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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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 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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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四)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 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结合独立董事~~、监事~~ 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 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 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 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股东~~大~~ 会审议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 众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 |
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四)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充分考虑 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结合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意 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时,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 与股东会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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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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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公司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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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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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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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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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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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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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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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 | 删除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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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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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系统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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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日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 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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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 ,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 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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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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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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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 第 百九十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新增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 ~~大~~ 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公司。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 出席股东 ~~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之二以上通过。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进行清算。~~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三)分配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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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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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海 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海 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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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清算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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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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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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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 ~~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 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百分之五十,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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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 第二百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四川省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超 过”、“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过” 、“以外”、“超过”、 “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
|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其他修订 | “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
| 其他修订 | 其他条款依序调整编号,内容维持不变。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按照最新监管法规体系,结合公司的实际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公司 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细则》《董事会议事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共6 项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具体内容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其中《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细则》《董事会议事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5 项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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