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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wa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Oct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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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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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 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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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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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各种新媒体平台等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 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 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 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具体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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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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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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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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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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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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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 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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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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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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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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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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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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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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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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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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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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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按照相关要求,可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 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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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遵 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具体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之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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