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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wa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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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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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对外提供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 标;

(二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接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报送的财务数据、重大事 项等相关信息的管理部门,以及因职务关系而接触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组织董 事会办公室实施登记备案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 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 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当同时严格执 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内控制度的有关规 定。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 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 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界定标准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