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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wa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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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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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0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8 月26 日分别召开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9 年4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
|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第二条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在四川省乐山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
第二条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在四川省乐山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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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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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 |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同时, 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其操 作细则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 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 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决票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的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或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 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时,不 适用于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其操 作细则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时,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 时,应实行差额选举;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在选举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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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 候选人。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 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三)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独 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四)两名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 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的,股东大会应对两 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
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 积。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决票集中投给一 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依 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 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三)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独 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四)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 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 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应择期另行召开股 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实 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 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否则应择期另行召 开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等相关程 序; (五)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多 少从高到低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但每 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 之一。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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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要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据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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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 或股票方式,根据公司的财务及经营情况,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存在股东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的资金。 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公司董事 会认为公司的股本规模与营业收入增长不 相匹配时,可以在前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三)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没 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 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 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 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 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 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 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 |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将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④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 以降低分红比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存在股东违规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满足利润分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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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 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订。监 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出 具书面审核报告,与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 政策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因生产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 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充分考 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通过网络投票 形式为社会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
时,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 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 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 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 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 因的说明; 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 计收益情况; ③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④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 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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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充 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独立董事、监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核并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 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 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 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2、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 情况发行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 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 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相应条款序号均未发生变动。 二、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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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股东大会议事细则》条款 |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细则》条款 |
|---|---|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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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股东大会议事细则》条款 |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细则》条款 |
|---|---|
|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 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 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或公司选举两名以 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其操作 细则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时,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 应实行差额选举;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在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 积。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决票集中投给一 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依 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 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 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半数; (三)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独 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四)实行差额选举的,若两名以上董 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 其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应择期另行召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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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股东大会议事细则》条款 |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细则》条款 |
|---|---|
| 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实 行等额选举的,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最 低票数不应低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否则应择期另行召开 股东大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等相关程序; (五)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多 少从高到低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但每 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 一。 |
|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五十一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大会议事细则》其他条款、相应条款序号均未发生变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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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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