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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wa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r 2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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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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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20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细则》、《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3 月21 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 事细则>的议案》。
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 号)、《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4 号)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及《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修订《公司章程》
|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1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
1
|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
||
|---|---|---|---|
2
|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 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
| 2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由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其他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 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 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 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 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3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
3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作 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
|---|---|---|
| 4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 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
4
|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 决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给多名候选人。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 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 数; (三)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 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四)两名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 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的,股东大会应对 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 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 表决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给多名候选人。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 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半数; (三)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 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四)两名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 同,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的,股东大会 应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 当选。 |
|
|---|---|---|
| 5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6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5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 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 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 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 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6
| 7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
| 8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1 |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但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 九条第(十六)项的事项作出决议的,应 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 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
7
|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2 |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 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 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 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
三、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1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8
四、修订《股东大会议事细则》
| 序号 | 修订前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1 |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细则第八条、第 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100 |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细则第八条、第 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100 |
9
|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 份回购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
|---|---|---|
| 2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 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 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 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3 |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
10
|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份 回购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 4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细则》及《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事项
11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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