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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wa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r 21, 2019

57608_rns_2019-03-21_38b3b655-86c3-4a4a-bc33-817fc3075c9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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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20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细则》、《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3 月21 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 事细则>的议案》。

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 号)、《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4 号)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及《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修订《公司章程》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1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2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
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2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由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其他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
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
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
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
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3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份回购作
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4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
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
制。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
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4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表
决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
给多名候选人。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
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
数;
(三)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
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四)两名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
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的,股东大会应对
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当选。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
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
表决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给多名候选人。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
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
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半数;
(三)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将非
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四)两名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
同,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的,股东大会
应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票数多者
当选。
5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6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5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
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
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
资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
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6

7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8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但对《公司章程》第一百零
九条第(十六)项的事项作出决议的,应
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
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7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2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
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
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
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三、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8

四、修订《股东大会议事细则》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细则第八条、第
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100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细则第八条、第
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超过100

9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以及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
份回购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2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
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
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
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10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股份
回购作出决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4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细则》及《股东大会议事细则》的事项

11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