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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wa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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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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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94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尚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3599 号)核准,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纬股 份”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数104,761,904 股,发行价格5.88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15,999,995.52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0,778,477.09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5,221,518.4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 年12 月3 日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容诚验字[2021]610Z0011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于 2021 年12 月16 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和保荐机构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尚纬”)于2021 年12 月16 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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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万元)
1 尚纬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乐山直属支行
22364901040022179 13,023.00
2 尚纬股份有
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
山分行
431190100100280747 32,270.00
3 尚纬股份有
限公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营业部
020000451623 15,523.98
4 安徽尚纬电
缆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
湖分行
498010100100562251 0
合计 - - 60,816.98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不含税)

后的募集资金余额,其他发行费用尚未划出。

2、后续公司将根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实际资金需求,在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后,分批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相应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所设募集资金专 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

山分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2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22364901040022179、431190100100280747、020000451623,截至2021 年12 月 3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13,023.00 万元、32,270.00 万元、15,523.98 万元。该 专户分别仅用于甲方新能源用特种电缆建设、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1.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放和 使用情况。

  1.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永舜、何光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1. 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 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3

  1.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2.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和 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甲、乙、丙、丁 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账号为498010100100562251,截止2021 年12 月3 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 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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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永舜、何光行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1. 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 乙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 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争议各方应首先 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位于合肥的合肥仲裁委员会进行裁 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相关主管部 门和留甲方、乙方备用。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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