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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wa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May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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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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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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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2018]海字第043-5 号

致: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解 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 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 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解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解锁之 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解锁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其他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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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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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保证。

5、除本法律意见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所用简称与《北京海润天睿律师 事务所关于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 见》的简称一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解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8 年8 月6 日,公司召开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行使;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授权董事会办 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 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二)2019 年4 月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向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公司以2019 年4 月2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 名激 励对象授予55.4637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19 年4 月2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 名激励对象授予55.4637 万股限制 性股票。

2019 年5 月23 日,公司办理完毕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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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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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0 年5 月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0 年5 月22 日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在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手续。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对其所获授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27.7319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预留授予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预留授予的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

2、预留授予的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 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9 年5 月30 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的《关于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告号:2019-04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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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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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9 年5 月23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0 年5 月22 日届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本次解锁的比例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解锁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限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20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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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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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目标值 1亿 2亿
实际达到的净利润占当年所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2019-2020 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当A<80%时 M=0
当80%≤A<100%时 M=A
当A≥100%时 M=10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合格 10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 售比例(N)。

(三)本次解锁的条件已成就

1、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 年4 月24 日出具的《审 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610Z003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0]610Z0036 号)以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 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检索查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3、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 年4 月24 日出具的《审 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610Z0035 号),公司2019 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11,055.14 万元,超过1 亿元,符合本次解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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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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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的综合 评定结果,本次解锁的11 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符合本次解锁的 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符合《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锁 符合《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 务并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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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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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 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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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 __ 王肖东: ___
许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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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