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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RONT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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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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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 2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 2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 3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计票规则 ................................................................... 4 第六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表 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 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 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尽可能向股东提供安全、 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 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 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 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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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 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 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公 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之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电子数 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 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 代码及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0259”;

(二)投票简称为“新天科技

第十二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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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 元代表议案1,2.00 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 议案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 案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 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 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 为100 (申报价格为100.00 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 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 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 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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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 (三) 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四)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五) B 股境外代理人;

  • (六) 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 名义持有人。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 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 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 和。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使用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 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 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 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九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 见。

第二十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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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 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对 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二十一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 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 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 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 并计算,并在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 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 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 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 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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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 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 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 票。

第二十四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 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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