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UNTRONT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Oct 21, 2016
55265_rns_2016-10-21_1baff12d-579d-4e7f-bad3-b766e4699bca.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 300259 证券简称:新天科技 公告编号: 2016-071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56 号文核准,新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 70,198,18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11.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72,179,991.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2,192,898.18 元,募集资金净 额人民币759,987,092.8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了勤信验字【2016】第1135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6 年10 月20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或“乙方”)、中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或“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原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公司在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254649824217,截至 2016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年 10 月20 日,专户余额为¥640,597,291.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实施智慧 水务云服务平台项目、智慧农业节水云服务平台项目和“互联网+机械表”升级 改造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原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410102010190022401, 截至 2016 年10 月 20 专户余额为¥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实施移动互联 抄表系统研发项目所需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2,000 万元,其中:开户日期为 2016 年 10 月20 日,期限 12 个月,金额 8,000 万元; 开户日期为 2016 年10 月20 日, 期限 6 个月,金额 2,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6 年10 月20 日,期限 3 个月, 金额 2,000 万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涛、王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