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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fly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ug 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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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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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 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和文件,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能更加准确 反映公司战略目标,变更理由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利用 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实施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 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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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 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 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 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2 人已离职。公司对上述已 离职激励对象的原授予股份884,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 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授予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条件达成事项的独立意

经核查后,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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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 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相关激励 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昇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辉控股”)提供担 保是为了满足昇辉控股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昇辉控股增强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 关于公司2020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 年6 月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七、 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所有担保均为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 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 审批和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 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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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孟红、杨百寅、刘明水

2020 年8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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