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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MAX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Jun 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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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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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Sun Max Tech Limited and Subsidiaries

文件制訂/修訂登記表

標題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編號:FIN002
版本 制修訂日期 文件制修訂內容 頁次(修) 總頁數 制修訂人員
1.1 104/06/05 本公司配合實際經營需要,需將資金貸與其他公司,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有所遵循,特訂立本程序。 7 吳蓓玲
1.2 106/06/28 增訂資金貸與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額度限制。 6 周宜炘
1.3 107/06/22 增訂資金貸與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貸與總金額及個別貸與金額額度限制。 6 周宜炘
1.4 108/06/22 配合依金融監督管理委會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080304826號規定,並酌作文字之修正。 6 陳啟政
1.5 109/06/19 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三條第四款增訂第八條第三項之資金貸與期間、展延次數及每次展延期間。 6 陳啟政
1.6 115/05/28 依照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十四條第3點增訂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之限制。 6 陳啟政
AUTHORITY NAME SIGNATURE DATE
陳啟政 陳啟政 2026/05/28

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Sun Max Tech Limited and Subsidiaries

標 題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編號:FIN002 版本 1.6
制訂部門 稽核室 制訂日期 115 年 05 月 28 日 第 1 頁 共 6 頁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配合實際經營需要,需將資金貸與其他公司,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有所遵循,特訂立本程序。
第二條 法令依據
本作業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資金貸與對象
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融資金額,係指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
第四條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方式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須經董事會決議核准,並依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但母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第五條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限額及期限
一、資金貸與限額
1.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金額以不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
2. 因業務往來關係貸與公司或行號者,該貸與總金額以不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為限;而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3. 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行號者或無擔保品、同一產業及同一關係企業,該貸與總金額以不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為限;而個別貸與金額以不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為限;所稱「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務報表所載為準。
4. 本公司與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五條第一項前 3 款之限制,惟對單一企業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為限。貸與總金額及個別對象貸與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核准:
陳啟政 審核:
陳啟政 製作:
陳啟政

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Sun Max Tech Limited and Subsidiaries

標 題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編號:FIN002 版本 1.6
制訂部門 稽核室 制訂日期 115 年 05 月 28 日 第 2 頁 共 6 頁
5.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子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
或公開發行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該公開
發行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八條第二項前 4 款之限制,惟貸與總金額及
個別對象貸與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淨值。

二、資金貸與期限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或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以不超過一年或一營業
週期 (以較長者為準) 為限。

第六條 作業程序
一、執行單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事項時,借款人應說明借款之資金用途,借款期
間及金額,向本公司之財務部門提出申請,由財務部擬案呈董事長簽核,並
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二、貸放作業規定
1. 申請程序
1.1.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事項,借款人需填具申請書件,用妥借款公司印
鑑章,並檢附必要之公司資料及財務資訊,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
1.2. 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本公司財務部經辦人員應評估貸與
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
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並加以徵信調查,亦應一併評估資金貸與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再將相關資料及
擬具之貸放條件呈報財務部主管及董事長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1.3.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意見,並將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
錄。

  1. 審查評估
    由經辦單位作成具體審查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2.1.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2.2. 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2.3. 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2.4.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2. 貸款核定
    3.1. 經審查評估後,如借款人信評欠佳,或有其他原因認為不宜貸放者,
    經辦人員應將不擬貸放之理由簽奉核定後,儘速答覆借款人。 | | | | |


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Sun Max Tech Limited and Subsidiaries

標 題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編號:FIN002 版本 1.6
制訂部門 稽核室 制訂日期 115 年 05 月 28 日 第 3 頁 共 6 頁
4. 通知借款人
貸放案件核定後,經辦人員應儘速函告或電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借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品及保證人等,請借款人於期限內簽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權設定及保證人對保手續後,以憑撥款。
5. 簽約對保
5.1. 貸放案件應由經辦人擬定約據條款,經主管人員審核並送請法務單位會核後,再辦理簽約手續。
5.2. 約據內容應與核定之借款條件相符,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於約據上簽章後,應由經辦人員辦妥對保手續。
6. 保全
6.1.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取得同額之擔保本票,董事會如認為有必要,應要求借款人提供相當貸放額度之擔保品,並辦理質權或抵押權設定手續,以確保本公司債權。借款人如提供相當財力及信用之個人或公司為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財務部門之意見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該保證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訂有得為保證之條款,並應提交其股東會或董事會有關事項決議之議事錄。
6.2. 擔保品中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均應投保火險及相關保險,保險金額以不低於擔保品押值為原則,保險單應加註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保單上所載標的物名稱、數量、存放地點、保險條件、保險批單,應與本公司原核貸條件相符。
6.3. 經辦人員應注意在投保期間屆滿前,通知借款人繼續投保。
6.4.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資金融通,不受本條 6.1 限制。
7. 撥款
貸放條件經核准並經借款人簽妥合約,辦妥擔保品質(抵)押設定登記等,全部手續核對無誤後,即可撥款。
8. 本公司資金貸與之期限
每筆貸款期間自貸與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為限
9. 本公司資金貸與之利率
資金貸與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向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平均利率,每月機動調整。貸款利息之計收,以每月繳息一次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本公司與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間,屬逾期帳款超過授信期間轉列資金貸與性質者,得不計息。

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Sun Max Tech Limited and Subsidiaries

標 題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編號:FIN002 版本 1.6
制訂部門 稽核室 制訂日期 115 年 05 月 28 日 第 4 頁 共 6 頁
10. 清償方式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時,應即還清本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惟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為百分之百之國外之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不在此限。
11.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清償借款時,應將本金連同應付利息一併清償後,方可取回相關擔保品或辦理抵押權塗銷。
12. 財務狀況、償債能力與債信、還款來源、及擔保品價值之變動情形。如遇重大變化時,應立即呈報董事長,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第七條 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一、本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二、上述資金貸與事項,財務單位應建立備查簿設明細分戶帳登載,其內容包括借款公司名稱、金額、董事會決議日期、貸與日期、預計回收日期、截至月底餘額及擔保情形及評估結果等。
三、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獨立董事。
四、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貨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稽核單位應督促財務單位訂定期限將超限之貸與資金收回,將該改善計畫送各獨立董事,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五、承辦人員應於每月 5 日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公司明細表,逐級呈請核閱。
第八條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時,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限額:
1. 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金額以不逾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2. 因業務往來關係貸與公司或行號者,該貸與總金額以不逾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而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最近一年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3. 資金貸與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者,該貸與總金額以不逾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而個別貸與金額以不逾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為限。所稱「淨值」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務報表所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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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Max Tech Limited and Subsidiaries

標 題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編號:FIN002 版本 1.6
制訂部門 稽核室 制訂日期 115 年 05 月 28 日 第 5 頁 共 6 頁
4. 子公司與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子公司及母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八條第二項前 3 款之限制,惟對單一企業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不得超過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為限。貸與總金額及個別對象貸與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三、依本程序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從事資金貸與時,其融通期間以不超過三年或三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為限,到期得展延。其展延次數以五次為限,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
四、清償方式: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之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如到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需於到期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為之。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法進行處分及追償。 五、子公司應於每月 5 日(含)前編製上月份資金貸與備查簿,並呈閱本公司,以利本公司同時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六、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依母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稽核資金貸與他人執行情形,並做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委員會。 七、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董事長。
第九條 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 10 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之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1. 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3.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者。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四、本公司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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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Sun Max Tech Limited and Subsidiaries

標 題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編號:FIN002 版本 1.6
制訂部門 稽核室 制訂日期 115 年 05 月 28 日 第 6 頁 共 6 頁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經理人及主辦人員若違反本作業程序規定時,依其情節輕重,按照本公司相關規定懲處之。
二、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三條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實施與修訂
一、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改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二、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三、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四、本作業程序於中華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五日經股東會同意後施行。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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