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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9
Oct 1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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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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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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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鲍冉、阮翰林两名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19 年10 月1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9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 登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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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 年10 月10 日14:00 如 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信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 年10 月10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 年10 月10 日9:15 —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人,代表股份72,880,4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7852%。股东代 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250,8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75%。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共计73,131,2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427 %。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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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 及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 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春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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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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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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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End of picture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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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_____________阮翰林二○一九年十月十日----- End of picture 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