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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5
Aug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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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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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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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结华、鲍冉两名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15 年8 月20 日召开的201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8 月5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 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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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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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 年8 月20 日下午2:30 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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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董事长陈信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 为2015 年8 月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与公告 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 人,代表股份54,215,1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6%。股东代理人 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 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0 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4,217,15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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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 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董 事的选举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分别进行。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林德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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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林德银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后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胡和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选举胡和水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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