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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4
Dec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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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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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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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两位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 14:00 时 如期召开,由于董事长陈信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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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以上董事推选,现场会议由董事吴剑旗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 — — 间为 2014 年 12 月 23 日 9:30 11:30 和 13:00 15:00,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57,118,1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78%。经核 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8,533,5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4%。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5,651,77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8.03%。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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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 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方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安徽博微广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 署物资采购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和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 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表决权数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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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 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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