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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CREATE 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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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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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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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四创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李结华两位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四 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度股 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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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下午 2:00 如期召开,由 于董事长吴曼青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 选,会议由董事陈信平先生主持。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 — — 间为 2013 年 4 月 25 日 9:30 11:30、13:00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表股份数 57,938,3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27%。经核查,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1,227,5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7 名,所持有表决权数共计 59,165,8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3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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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提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 交易的提案,关联方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批准了《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批准了《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
(4)审议批准了《2012 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5)审议批准了《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审议批准了《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2 年度关联交易和 2013 年度拟发生 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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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8)审议批准了《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由于与该审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没有计入审议该议案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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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四创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 经办律师: _______ 张晓健 谢明碧 _______ 李结华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