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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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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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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并由其中一名委员担任主席;委员均 必须是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由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席由委员共同推荐,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董 事会决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任一委员提议召开。提议召开会议的委员应于会 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 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因 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 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其余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须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 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 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 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前”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本工作细则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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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