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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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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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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并由其中一名委员担任主席;委员均 必须是董事,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席由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席由委员共同推荐,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会 议前期准备等工作;组长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组长在审计部门工 作人员中择优选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提议聘请、更换和监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 (二)审核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 (三)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四)指导、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

  • 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 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八)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属于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任一委员提议召开。提议召开 会议的委员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因 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 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其余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须经审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 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或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 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 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前”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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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