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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an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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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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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通过核查董事候选人张锡盛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认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期及预留期权人员及数量调整的独立意 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 票期权激励对象调整和注销部分期权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关于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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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激励计划首期及预留期权人员及数量调整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 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 对象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期期权的第二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 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 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股权激励计划首期期权激励对象在规定的第二个 行权期内行权。
四、关于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公司本次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运营能力,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结余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永久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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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刘永祥 林峰 2014 年1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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