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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Aug 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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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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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切实作好投资者 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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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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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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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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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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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应主动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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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 权益。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保密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的直接沟通亦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 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 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 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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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涉及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资本市场反馈等方 面的内容,包括: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管理和有关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公司的经营、管理、 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各类信息以及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信息;
- (七)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更不得对本公司股票价格 的走势公开做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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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 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长安排下积极参加 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 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积极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 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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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其工 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
(二)沟通与联络;
(三)公共关系;
-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提供的公司经营、 财务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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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分、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地披露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的信 息和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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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筹备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定期或者 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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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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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保持密切接触,形成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变动、股价 交易异动、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并实施危机公关 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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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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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 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含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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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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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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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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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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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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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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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师推介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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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对一或一对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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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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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网络、媒体报道或其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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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话咨询、实地接访;
(九)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 织工作;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努力为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论坛等形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站。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的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 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 相关责任。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 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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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 公司现场或募集资金场所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 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沟通,介绍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一对多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 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平等地对待所有投资者, 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一对多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 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维护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关系,公司邀请新闻媒 体对公司情况进行详细、客观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 员接受采访。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咨询电话号码如 有变更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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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 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第五章 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 其所在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 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 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 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 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 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 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 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 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对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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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 对此类情形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 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 识。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四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 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 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行业存 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 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 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 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 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证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 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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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 报告。如要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价值分析报 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 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 布信息。
第四十八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 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 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安全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 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 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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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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