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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Aug 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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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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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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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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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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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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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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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满一年后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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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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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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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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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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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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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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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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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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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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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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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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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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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
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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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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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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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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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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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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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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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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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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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 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在任职期内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 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该25%额度限制);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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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七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照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账户持有 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 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部分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予以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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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 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 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时间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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