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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3
May 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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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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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以上三备忘录合称为“《股 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 期权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员调整的独立 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调整和注销部分期权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关于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 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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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 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授予的第一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 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 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行权条件,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行 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 同持续发展的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 定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 行权。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 刘永祥 刘剑波 何沛中
2013 年4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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