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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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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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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我们作 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他相关资料,现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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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股东与上述人员之间的 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增强上述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并有效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独立董事: 刘剑波 何沛中 2011 年8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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