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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r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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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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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 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 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 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尽可能向股东提供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 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 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 股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现场表决结果为准。
第六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服务的信息公司。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 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三 个交易日之前(不含当日)与信息公司签订协议,并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类别、股份数量等内容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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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 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1.00 元代表议案1, 2.00 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 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2 下全 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2 中子议 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 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 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
-
号为100 (申报价格为100.00 元)。
-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 点整(15:00),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整(15: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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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 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 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 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 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 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 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 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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