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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r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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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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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 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造成重大差错时 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有关 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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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 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 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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