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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r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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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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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对子公 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 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 含 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 抵抗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 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第七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 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按公司制度进行。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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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 运作;

    •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 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

  • 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 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 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 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 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子公 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 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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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签订委托或 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权 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总经理工作 细则》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 子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 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子公司的各项资产, 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适 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 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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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际惯例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实体考核制度, 监督审计制度等。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 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内容主要 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 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 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七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 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 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根 据董事长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理应根据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与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完备 性,建立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子公司存档并同时报送公司存档。 第三十二条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经行政 许可审批的证照,各子公司在变更或年检后及时将复印件提供给公司总经理办公 室存档。

(二)公司治理相关资料:

1、股东(大)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召开会议的动议、会议通知、会 议签到表、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委托总经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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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保存复印件一套,各子公司留存原件一套。

  • 2、董事会、监事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议程、决

  • 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原件由各子公司保存,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留存复 印件一套。

    • (三)重大事项档案:

    • 1、募集资金项目;

    • 2、重大合同;

    • 3、总结,如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半年度公司总结报告等;

  • 4、其他,如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收购兼

  • 并、改制重组、媒体报道、行业评价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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