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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n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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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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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9 证券简称:数码视讯 公告编号 2011-054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434 号文件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8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9.90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7,200,000.00 元,扣除承销 费和保荐费 70,188,000.00 元后为 1,607,512,000.00 元。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等 其他发行费用 15,161,600.00 元,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591,850,400.00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了 《验资报告》(利安达验字 [2010] 第 1023 号)。按财政部财会 [2010]25 号《关于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好 2010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对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酒会费等费用 2,995,454.35 元 调整至当期损益。调整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94,845,854.35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后,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华夏银行北京知春支行、中国建设银 行北京东四支行、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上述银行统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1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决定在江苏银行北京分行设立以下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2011年4月20日,公司在江苏银行北京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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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各转一亿元到江 苏银行北京分行以存单方式存储,2011年5月10日,公司从华夏银行知春支行转 一亿元到江苏银行北京分行以存单方式存储。
2011年6月20日,公司与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国信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江苏银行北京分行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32200188000068214,截止2011年5月1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用于 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三亿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4月20日,其 中期限12个月的2亿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5月10日,其中期限为12个月的1亿元; 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 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建华、魏宏林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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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 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 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6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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