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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May 2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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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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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9 证券简称:数码视讯 公告编号: 2010-002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34 号《关于核准北京数码视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视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数码视讯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800 万股(每股面值1 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9.9 元,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 年4 月2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利安达验字[2010]1023 号《验资报 告》。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677,2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5,349,6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91,850,400.00 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公司分别与华夏银行北京知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北京 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上述银行统称“开户 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华夏银行北京知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4049200001801900046755,截止2010 年5 月6 日,专户余额为 10,391,440.00 元。该专户用于公司数字电视条件接收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双向数字电视条件接收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新一代数字电视前端硬件系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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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及产业化项目、数字电视增值业务产品研发项目、市场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 目、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197,511,965 元,开户日期为2010 年 5 月6 日,其中期限36 个月的2 亿元;期限为24 个月的2 亿元;期限为12 个 月的2 亿元;期限为6 个月的1 亿元;期限为3 个月的0.5 亿元;开户日期为 2010 年4 月27 日的七天通知存款,截至5 月6 日余额为447,511,965 元(该存 款在2010 年5 月12 日转入建设银行中关村支行及建设银行东四支行各两亿元, 以存单方式存放,期限都为24 个月,余额部分依然存在该行七天存款账户)。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11001007400053006922,截止2010年5月12日,专户余额为0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亿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5 月12日,其中期限24个月的2亿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 得质押。
公司已在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01090879400120109080682,截止2010年5月6日,专户余额为 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亿元, 开户日期为2010年5月6日,其中期限为24个月的4亿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 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 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为11001085700053004798,截止2010年 5 月 12 日,专户余额 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2亿元,开户日期 为2010年5月12日,其中期限24个月的2亿元。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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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 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 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建华、魏宏林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 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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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5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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