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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May 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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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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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 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 座2202

电话:010-62142669

传真:010-6216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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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汉 智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亍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 三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 年5 月9 日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 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A 座27 层新 斋会议室召开,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石义占律师、石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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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 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于2014 年4 月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上述 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并对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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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于2014 年5 月9 日9:30 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 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A 座27 层新斋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 止2014 年 5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 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共6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77,020,33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22.53%。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人员以及

  •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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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关于《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及《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

案;

  • 4、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

  • 6、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

  • 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7,020,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表决结果:77,020,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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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年度报告》及《2013年年度报告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77,020,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7,020,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77,020,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77,020,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7,020,33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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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4 年5 月9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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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石义占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石义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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