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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3
Sep 2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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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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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经广泛征询股东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三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为:郑海涛先生、梅萌先生、张怀雨先生、宿玉文 先生、刘永祥先生、何沛中先生、林峰先生,其中刘永祥先生、何沛 中先生、林峰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第二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通过核查上述7名董事候选人(包括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 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发 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通过核查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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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上述7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认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公司与李易南的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 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方式和定价符合市场规则,是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双方带来效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李易南之间的关 联交易,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期权人员及期权数量 调整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 票期权激励对象调整和注销部分期权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关于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期权人员及期权数量调整的 议案》。
四、关于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 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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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 对象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的第一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 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 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行权条件,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第一期行权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
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 同持续发展的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 定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激励对象在规定的第一个 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刘永祥 刘剑波 何沛中
2013 年9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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