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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avision Technologie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May 2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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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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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六层 电话: 010-66523388 传真: 010-6652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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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6 层,邮政编码:100033 电话:(8610)6652-3388 传真:(8610)6652-3399
网址: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二〇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5 月20 日上午9:30 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赵世焰律师、汪泽律师(“本所律师”)出 席会议,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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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3 年4 月16 日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3 年4 月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会 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以及联 系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5 月20 日上午9:3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 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A 座27 层新斋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通知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2013 年5 月16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名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 名,持有公司87,572,512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6.06%。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保荐机构代表和本所律师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2.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 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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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董事会2012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监事会2012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1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1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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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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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2 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 《关于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7,572,
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 《关于董事会2012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7,572,
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 《关于监事会2012 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7,572,
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 《关于公司201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7,572,
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 《关于公司2012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7,572,
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 《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7,572,512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2 年度薪酬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7,572,
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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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3 年5 月20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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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王 冰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赵世焰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汪 泽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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