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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li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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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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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 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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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组织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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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 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 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书面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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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 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指定的董 事会办公室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 况变化需修订本工作细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