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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li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an 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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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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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85 证券简称:苏利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3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相关的修订方案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方可生效。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 ” “ ”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 ” “ ”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 无锡市工商行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无锡工 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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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81000046455。 |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250415268U。 |
|---|---|
| 第三条 公司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股,于【 】在【 】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6 年11 月11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 股,于2016 年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 万 元。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精细化 工产品、医药、医药中间体及农药的技术研发、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十溴二苯醚、溴化锂、十 溴二苯基乙烷、三芳基磷酸脂、间苯二甲腈、对 苯二甲腈、医药中间体(不含药品、危险品)的 销售;四氯对苯二甲腈、三聚氰胺聚磷酸盐、四 氯-2-氰基吡啶、复配阻燃剂母粒的生产、销售;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项目不含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禁止类;涉及专项审 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精细化工产品、医药、医药中间体及农药的 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化学原料及化 学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利用 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000 万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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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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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 的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 的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 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 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 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 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 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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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网络方式的表决时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1 日下午 3:00,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网络方式的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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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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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5天通知。经全体董事一 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可随时召开。 |
会议可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提前 5 天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 议可随时召开。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2 名和职工代 表监事1名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2 名和职工代 表监事1名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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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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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订内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 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 种表决方式。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 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 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 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 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 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 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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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 种表决方式。 |
|
|---|---|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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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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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订内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 董事长1名。 公司根据需要,由董事会下设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和考核4个专门委员会,协助董 事会行使其职能。 |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 董事长1名,其中独立董事3 名。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 酬和考核4个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 能。 |
|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负责会议的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 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拟定有 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 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 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 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明确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 |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 负责会议的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 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拟定有 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 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 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 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明确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六)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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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七)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 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 种原因引起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公司 上市地监管机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八)处理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 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 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 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组织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建立公司和股东沟 通的有效渠道,包括设置专人或专门的机构,负 责与股东进行充分、必要的联系,并及时将股东 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 (十)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 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 (十一) 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 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助做 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 信责任的调查; (十二)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 具有的其他职权。 |
(七)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 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 种原因引起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八)处理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 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 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 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组织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建立公司和股东沟 通的有效渠道,包括设置专人或专门的机构,负 责与股东进行充分、必要的联系,并及时将股东 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 (十)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 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 (十一) 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 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助做 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 信责任的调查; (十二)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具有的其他 职权。 |
|---|---|
|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 |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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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 件 或电话等 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 事会秘书。 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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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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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 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 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 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 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 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 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 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董事会议上作出说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董事会议上作出说 明。 明。 第二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 第二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 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 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 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借助电话、视频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 借助电话、视频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 议的董事,或非现场会议的董事可以传真、PDF 议的董事,或非现场会议的董事可以传真、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会后应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会后应 尽快将所签署的表决票寄回公司。传真、电子邮 尽快将所签署的表决票寄回公司。传真、电子邮 件与书面表决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寄回的书面 件与书面表决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寄回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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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必须与传真、电子邮件表决一致;不一致的, 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表决为准。 |
表决必须与传真、电子邮件表决一致;不一致的, 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表决为准。 |
|---|---|
| 第三十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董事可以 出席会议并阐明意见,但不应计入法定人数,亦 不应当参与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 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人士。 |
第三十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董事可以 出席会议并阐明意见,但不应计入法定人数,亦 不应当参与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人士。 |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订内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 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 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 |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 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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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 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 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
|---|---|
|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 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 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 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 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 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将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 件或电话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 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 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 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特此公告。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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