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uli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Jan 13, 2017
57716_rns_2017-01-13_0b84bd47-7bb1-4b66-9667-56360b7ded62.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 picture [212 x 147]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证券代码:603585 2017 年 1 月
1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目录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4 议案一: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和重新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修改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5 议案三:关于修改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6 议案四:关于修改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7
2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此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 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 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 体人员遵守。
一、本次会议秘书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及相关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相关人员请准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 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 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发布,大会现场仅提供会议议程及公共借阅的会议资料。
四、有提问或质询需求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 即席发言。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 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 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每名股东或其代理人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分钟。 五、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名称)及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涉及 事项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有直接关系,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将泄 露公司商业秘密、有损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 绝回答。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及操 作程序等事项可参见本公司 2017 年 1 月 7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江 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进入会场后,请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八、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拍照。如 有违反,会务组人员有权加以制止。
3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2、会议主持人:缪金凤董事长
-
3、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
4、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 月 23 日(星期一)14:30
-
5、现场会议地点:江阴市临港街道润华路 7 号公司会议室
-
6、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
==> picture [127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
1、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2、审议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与会股东和代理人审议下述议案,并发表意见:
序号 议 案
特别决议议案
1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和重新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普通决议议案
2 关于修改<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3 关于修改<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改<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各 2 名)
-
4、大会投票表决审议
与会股东和代理人填写《表决票》进行表决,由一名监事及一名律师、两名现场 股东代表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结果,并由远闻(上海) 律师事务所律师作现场见证。
-
5、大会通过决议
-
(1)见证律师宣读现场表决结果及法律意见书
-
(2)与会人员签署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
(3)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5
议案一: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和重新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股票已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500 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人民币 10,000 万元。公司将向无锡市工商局申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对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及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 1:章程修订条款具体内容
6
附件 1:章程修订条款具体内容
| 附件1:章程修订条款具体内容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无锡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号为 320281000046455。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无锡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00250415268U。 |
| 第三条 公司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股,于【 】在【 】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6 年11 月11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 股,于2016 年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 万 元。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精细化 工产品、医药、医药中间体及农药的技术研发、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十溴二苯醚、溴化锂、十 溴二苯基乙烷、三芳基磷酸脂、间苯二甲腈、对 苯二甲腈、医药中间体(不含药品、危险品)的 销售;四氯对苯二甲腈、三聚氰胺聚磷酸盐、四 氯-2-氰基吡啶、复配阻燃剂母粒的生产、销售;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以上项目不含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精细化工产品、医药、医药中间体及农药的 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化学原料及化 学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利用 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7
|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禁止类;涉及专项审 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
|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000 万股。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
8
| 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前款规定。 |
|
|---|---|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 的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 的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 |
9
|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应 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 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 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 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 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
10
|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网络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通讯、网络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
11
|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5天通知。经全体董事一 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可随时召开。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可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提前 5 天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 议可随时召开。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
12
|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2 名和职工代 表监事1名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 |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2 名和职工代 表监事1名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
13
|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14
议案二:关于修改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行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中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15
议案三:关于修改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及科 学决策,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江苏苏利 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江 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16
议案四:关于修改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 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公司对《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条款 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