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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EAMAX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ug 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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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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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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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建华先生之配偶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2021 年3 月19 日前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陈建华先生2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在相关条 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截至目前,陈建华先生的限购期 已满,并且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全部授予条件。

2、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陈建华先生为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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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暂缓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 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1 年8 月19 日为本次暂缓授予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陈建华先生授予2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8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