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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EAMAX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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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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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锐明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 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 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 人选、总经理提名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 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选提名的建 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总经理人 选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 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 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 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 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 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 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 十年。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议事规则,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