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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EAMAX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Apr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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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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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下列相关事项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2021 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 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 64.84 万元,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事项风险较小。公司无其他类 型的对外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况。上述担保事项均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 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 定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善的公司治理
框架。在 2021 年度中,公司内部控制均能按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保 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时,公 司能够认真、客观的对待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通过整改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编制的《2021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 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 合格优质的事务所,依以往的合作经验,互动良好、审计严谨、立场公正,为保 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规定、公司经营情况等,经审核,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022 年度薪酬方案是基于行业薪酬普遍 水平,结合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按照市场价格定 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方已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 项。
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 的说明
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确定,关联交易预计是 可能发生的上限金额,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实际发生额与关联交易预计额 存在一定差异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将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00 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的综合授信额度增加至 100,000 万元(含等值其他币 种)。公司系为扩大产业规模及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在银行取得一定的 综合业务授信额度,有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并且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 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 加综合授信。
十、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十一、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进行审议。
十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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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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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被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垒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 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能够胜任董事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
因此,我们同意将刘垒先生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之一)
独立董事签名:
金振朝 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之二)
独立董事签名:
向怀坤 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之三)
独立董事签名:
刘志永 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