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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power Semiconductor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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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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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充分考虑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盈利水平、公司财务及现金流状况、外部融资环 境及股东回报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 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为原 则,兼顾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合理回报需求,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

三、未来三年( 2025 年— 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加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 期进行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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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1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弥补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重大资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 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各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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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结合独立 董事、监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在制定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司经营情况没有发生较大变化, 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分红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分红回报规 划。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 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 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 集股东意见。

(三)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 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 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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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 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四)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现金分红的监督约束机制

(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 案的,应当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四)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 红低于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或少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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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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