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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power Semiconductor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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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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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90 证券简称:斯达半导 公告编号:2022-017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04 月08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 案》。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2021 年度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后续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以
下标粗部分字体系修订或新增部分内容)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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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1
|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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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投资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除获赠现金资 产、被提供担保和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外,与关联人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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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审议公司除获赠现金 资产、被提供担保和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外,与关联人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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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
3
|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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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 6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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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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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 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以及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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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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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的权限,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 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权限如 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六)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 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权限,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 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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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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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六)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不 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 易;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的且不属于股东大 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九)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 其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形。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 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且不少于全体董事的 1/2以上的董事同意。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会 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但根据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 |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人民币。 (七)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 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 关联交易; (十)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形。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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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外 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事项,由总经理作 出。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 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且不少于全体董事的1/2 以 上的董事同意。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会议闭 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但根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 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 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的事项,由总经理 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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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 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 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方案;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 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之对外担保; (九)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 权激励计划; (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规 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独立 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 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五)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 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 对外担保; (九)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 激励计划; (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 文件、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独立董事需 要发表独立意见的。 |
8
| 10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 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出现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 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 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 形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 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
|---|---|---|
| 11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
| 12 |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13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其他各条序号顺延。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内容未作变 动。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 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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