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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T — Annual Report 2021
Jun 1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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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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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中華民國111年05月30日(星期一)上午十時整 時 點:南部科學園區台南市善化區南科八路一號 地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出席股權:出席股東及股東代理人代表股份計 604,743,441 股
(以電子方式出席行使表決權者 523,109,302股),
佔已發行股份總數 790,739,222 股之 76.47%。
主席:羅董事長 智先

現場出席董事:羅智先董事長、李明憲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直播連線參與董事:蘇崇銘董事、侯博明董事、吳琮斌董事、鄭景元董事、
郭嘉宏董事、賴富榮董事、謝明娟董事、楊雅博董事、
王國禧董事、施秋茹董事、張文昌獨立董事、陳立宗獨立董事
列席人員: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盧麗安總經理 次半晚人入斗红吉孜的 林永知命計師
| 贝讽聊台曾订即争務所 杯水筲曾订日 | ||||||
|---|---|---|---|---|---|---|
理律法律事務所 方金寶律師
- 壹、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權)
- 貳、主席致詞 (略)
- 參、報告事項
- 第一案
案由:本公司民國110年度營業報告。
說明:本公司民國110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
- 第二案
- 案由: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杳民國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110年度決算表冊,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竣事,出 具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請參閱 (附件二)。
- 第三案
- 案由:民國110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110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金額依據公司章程第 四十條:「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得少於百分之二為 員工酬勞及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之規定辦理。
- (二)、本公司民國110年度員工酬勞金額為新台幣30,226,393元,占 當年度獲利比例為 8.91%, 董事酬勞為新台幣 6,730,200 元, 占 當年度獲利比例 1.98%,均以現金方式發放。上述員工酬勞及 董事酬勞金額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均無差異。
肆、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民國 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民國 110 年度個體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民國 111 年 2 月 25 日董事會通過,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永智會 計師及劉子猛會計師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呈送審計委 員會審查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
- (二)、本公司民國 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個體暨合 併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一)及(附件三~附件四)。
- 決議:經票決結果,出席股東可表決總權數 604,743,441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總權數 | ||
|---|---|---|---|
| 贊成權數: | 603,446,165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521,920,533 | 權) | 99.79 % |
| 反對權數: | 190,089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190,089 | 權) | 0.03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1,107,187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998,680 | 權) | 0.18 % |
| 無效權數: | 0 | 權 | 0 % |
贊成權數超過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二分之一,本案照原議案通過。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民國 110 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民國 110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五)。
- (二)、本公司民國 110 年度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589,388,653 元,擬發放現金股利每股新台幣 0.48 元,俟股東常會通過 後,授權董事會另行訂定除息基準日、現金股利發放日, 並依該日之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調整股東配息率配發。
- (三)、現金股利分派予個別股東之股利總額發放至元,未滿一元 之畸零數額,列入本公司其他收入。
- 決議:經票決結果,出席股東可表決總權數 604,743,441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總權數 | ||
|---|---|---|---|
| 贊成權數: | 603,356,465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521,830,833 | 權) | 99.77 % |
| 反對權數: | 192,170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192,170 | 權) | 0.03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1,194,806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1,086,299 | 權) | 0.20 % |
| 無效權數: | 0 | 權 | 0 % |
贊成權數超過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二分之一,本案照原議案通過。
伍、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公決。
- 說明:(一)、依據 109/01/02 臺證治理字第 10800242211 號函修訂「上市公 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暨 109/01/09 經濟 部經商字第 10802432410 號函釋變更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基 礎辦理。
- (二)、爰依上述法令規定及公司實務運作所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 程」部份條文。
(三)、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
決議:經票決結果,出席股東可表決總權數 604,743,441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總權數 | ||
|---|---|---|---|
| 贊成權數: | 603,432,650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521,907,018 | 權) | 99.78 % |
| 反對權數: | 202,385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202,385 | 權) | 0.04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1,108,406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999,899 | 權) | 0.18 % |
| 無效權數: | 0 | 權 | 0 % |
贊成權數超過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三分之二,本案照原議案通過。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提請 公決。
- 說明:(一)、依據 108/03/0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80304826 號令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爰依規定及實務運作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二)、本次修訂重點包括:增訂審計委員會行使監察人職權內容、作業 程序決議方式、修訂查核缺失之改善報告呈報流程、 及新增本 公司持有表決權 100%之國外公司可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等。
(三)、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七)及(附件八)。
決議:經票決結果,出席股東可表決總權數 604,743,441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總權數 | ||
|---|---|---|---|
| 贊成權數: | 603,337,837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521,812,205 | 權) | 99.77 % |
| 反對權數: | 208,298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208,298 | 權) | 0.03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1,197,306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1,088,799 | 權) | 0.20 % |
| 無效權數: | 0 | 權 | 0 % |
贊成權數超過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二分之一,本案照原議案通過。
第三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程序」案,提請 公決。
- 說明:(一)、依據 111/01/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0465 號令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 條文,爰依規定及實務運作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 程序」。
- (二)、本次修訂重點包括:增訂關係人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應提交股 東會同意,但與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免提 股東會、外部專家出具之報告書應遵循所屬同業公會之自律規 範辦理、及買賣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免辦理公告等。
(三)、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九)
決議:經票決結果,出席股東可表決總權數 604,743,441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總權數 | ||
|---|---|---|---|
| 贊成權數: | 603,329,057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521,803,425 | 權) | 99.77 % |
| 反對權數: | 205,753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205,753 | 權) | 0.03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1,208,631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1,100,124 | 權) | 0.20 % |
| 無效權數: | 0 | 權 | 0 % |
贊成權數超過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二分之一,本案照原議案通過。
第四案〈董事會提〉
案由:許可解除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提請 公決。
-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 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擬提請股東常會同意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代表人如有 公司法第 209 條競業禁止之行為,當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 提下,解除其於任期內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以上董事(含獨立董事)及其代表人解除競業禁止限制之職務明 細請參閱(附件十)。
- 決議:經票決結果,出席股東可表決總權數 604,743,441 權;
| 表決結果 | 占出席總權數 | ||
|---|---|---|---|
| 贊成權數: | 603,308,401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521,782,769 | 權) | 99.76 % |
| 反對權數: | 236,129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236,129 | 權) | 0.04 % |
| 棄權/未投票權數: | 1,198,911 | 權 | |
| (含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1,090,404 | 權) | 0.20 % |
| 無效權數: | 0 | 權 | 0 % |
贊成權數超過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三分之二,本案照原議案通過。
- 陸、臨時動議
- 柒、散會

【附件一】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們:
自民國109年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至今,疫情不僅未見趨緩,更發展為 Delta、Omicron 等 不同的變異病毒。這不僅使各國經濟、政治與社會局勢備受衝擊,同時也強勢驅動全球 各類產業快速發展相對應的應變能力。疫情造成經濟體系與社會結構運作的危機,卻也 帶給人類社會重新思考的契機,挑戰過去理所當然、習以為常的運作方式,打破習以為 常的慣性思維,對於企業營運而言,可說是危機,也是突破現況的轉機。
過去一年,台灣神隆在面對全球市場的高度不確定性,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各項影響下, 依然把握時間,加快不同階段的布局與策略執行,持續穩定整體的經營表現。雖然受到 各地防疫政策影響,使得營運遭受一定程度阻礙,但是台灣神隆透過彈性及靈活的因應 能力,減少全球市場動盪與起伏所帶來的影響,讓我們有足夠的韌性挺過充滿變數的 2021年,並盡力達成任務與目標。
總結民國 110年全年合併營收為新台幣 27.62億元,稅後淨利為新台幣 2.43億元,稅後 每股盈餘為新台幣 0.31 元。至110 年底,公司實收資本額 79.07 億元,股東權益 105.11 億元,估總資產116.9億元約90%,長期資金為固定資產2.76倍,流動比例為10.73倍, 持續維持健全及穩固財務結構。
減少市場環境衝擊力度 穩固原有利基市場
台灣神隆一直秉持著專注本業、不躁進的熊度,堅持貫徹公司的策略執行。為使公司的 營收與利潤維持增長態勢,持續推進從原料藥延伸至製劑業務,逐步轉型並拓展業務範 疇。然而,近幾年營收表現增長呈現疲態,主要原因當然有來自外部環境的威脅,如市 場原料藥價格的壓力、其他廠商垂直整合下的競爭等,同時我們也深刻探究及檢視仍需 克服的內部因素,在提升產品開發的積極度與解構並優化整體成本結構的面相,加速前 進的步調,提升產品的競爭優勢與市場影響力。
原料藥的生產與製造是神隆25年來的優勢,以精實穩定的生產製造系統備受各方肯定; 原料藥開發製造是神隆的根本,也是開啟營運動能的推進器。我們以有計書性的規劃生 產排程以達產能利用率最佳化,利用分析市場及客戶需求,優化主要核心產品的製程並 搭配靈活的生產設備調度與使用。另一方面,我們妥善思考資源的有效運用,推動客製 化的生產專案並與客戶共享優化成本的成果,為既有的核心原藥料產品創造新的機會, 同時增加客戶在銷售市場上的競爭力,為彼此帶來更多元的合作可能。
活化現有的競爭優勢 深耕代客研製業務
神隆除了自有的原料藥與製劑產品之外,代工、代客研製也是神隆的業務主軸。有鑑於 代客研製業務(CDMO)以公司在未來的發展上的重要性顯著提升,過去主要聚焦在小分 子合成,接下來包括胜肽以及由胜肽所延伸的核酸藥物,同樣將列為重點發展項目,並 規劃現有產線的改建與設備擴充。
製劑業務則將聚焦在複雜製劑,發展技術難度相對較高的產品。民國 110 年針劑廠以凍 晶乾燥注射劑產線申請 TFDA 核查,通過新廠 GMP 併 GDP 符合性評鑑。神隆自行開發 及委外生產多項產品,持續貢獻營收,多項針劑產品亦逐步開發中。除此之外,繼胜肽 類學名藥針劑(預充填針)之後,自行研發生產的水針產品也已於去年4月完成美國簡 易新藥上市程序(ANDA)。
策略布局逐步收效 依序實現發展藍圖
神隆常熟廠營運已逐步上軌道,目前累計有四項與客戶合作的產品取得上市許可,開展 銷售。台南與常熟兩廠整合之綜效逐漸顯現,有助於公司創造原料藥產品的生產優勢, 發揮成本競爭力。兩廠將計畫性推動原料藥銷售,支援日本與中國客戶的備貨需求。神 隆針劑廠已於民國 110 年4月完成首次 TFDA 查廠,達成公司轉型的重要里程碑,今年 第一季神隆也將全力準備最重要的美國 FDA 查廠順利通過, 預定在民國 112 年推出第一 項自有針劑產品,民國114年將接續另外兩項重點產品上市,循序推進針劑製劑業務。
過去幾年深耕日本市場的成果有目共睹,神隆目前已有兩項原料藥產品為日本的最大供 應商。為持續深化在日本市場的投入,原在日本設定之辦事處,已升格為神隆日本分公 司,未來將利用日本市場專利較晚到期,結合現有原料藥與針劑廠的新產能,向客戶爭 取原料藥整合製劑代客研製服務的專案合作機會。目前出貨至日本的原料藥產品,分別 為治療阿茲海默症以及抗癌用藥,台灣神隆是最大的供應商,市場規模約為前者2億美 元、後者約達1億美元以上。
確立核心營運策略 多路並進擴展業務領域
為進一步強化公司業務的垂直整合,在製劑部分增加更多彈性與可能性,包括其他無菌 製劑領域的合作,例如眼藥或是口服藥物等,都是擴大神隆營運範疇的機會。神隆還是 會從自身具有利基的原料藥產品出發,尋找合適的品項投入。為使不同形式的製劑業務 發展持續擴張,我們將透過不同方式推進,除了投資內部自有的建設,也將尋求外部資 源的聯盟合作。從上游的原料藥向下延伸到製劑業務,除此之外,我們也必須掌握更多 終端市場的資訊與反饋,以檢視產品策略、研發速度或訂價等,是否符合市場需求。
未來神隆也不排除從學名藥跨入類新藥的領域,類新藥業務仍會以神隆擅長的癌症藥物 與胜肽為主,連結現有的核心競爭力,從既有原藥料的利基思考是否有發展的資源與優 勢,邀集獨立董事、臨床醫學專家組成科技諮詢委員會,從終端使用者的角度給予神隆 建議,共同討論發展方向。
凝聚全體共識 積極面對未來挑戰
神隆對於未來整體布局已有一系列完整的具體行動方案,公司將以更有系統、效率與紀 律的方式執行,力求對整體的營運與發展有所貢獻。我們堅信每一個環節能夠規律運作、 減少犯錯,就是增加獲利空間;組織整體在工作流程上「多對少錯」,公司就會往正向發 展。相信在全體同仁的齊心努力之下,神隆將會有嶄新進程、收穫更豐盛的成長動能以 回饋給全體股東、客戶及同仁。



【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110年度營業報告書、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及盈 餘分派議案等,其中個體及合併財務報告業經委託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查核完竣,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個體及 合併財務報告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爰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 敬請 鑒核。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李明憲

民 $\mathbf{1}$ $\mathbf{1}$ 年 $\overline{2}$ 月 $\overline{2}$ 5 日 中 華 國 1


會計師查核報告
(111)財審報字第21003388號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及109年12月31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 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 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及109年12月31日之 個體財務狀況, 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 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 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 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與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 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度 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 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事項如下:
原料藥及針劑產品銷貨收入之真實性
事項說明
有關收入認列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二十八)收入認列之說明,收入 會計項目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十八)營業收入之說明。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原料藥及針劑產品之製造及銷售, 銷售對象 遍布台灣、亞洲、歐洲及美洲等全球各地之客戶,由於交易量龐大且金額重大,故本會
$-8-$

計師將原料藥及針劑產品銷貨收入之真實性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 評估管理階層設計及執行有關客戶徵信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 覆核交易對象及信用評 估之文件經適當核准。
-
- 針對成長幅度較高之交易對象,抽查其交易明細與佐證文件一致性。
-
- 針對重大交易對象應收帳款發函詢證,確認回覆內容與帳載記錄及客戶資料一致,並 針對回函差異杳核其合理性。
備抵存貨跌價捐失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一)存貨之說明;存貨評價之 會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二)存貨之評價之說明;存貨會 計項目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四)存貨之說明。民國110年12月31日之存貨及備 抵存貨跌價損失餘額分別為新台幣1.521.193 仟元及 298.162 仟元。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製造並銷售原料藥,該算存貨因製程複雜及生產時間較 久致備料期較長,且待上市產品之註冊等待期長,以及客戶產品上市時間或有遞延,故 產生存貨跌價損失或過時陳舊之風險較高。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對正常出售存貨係以 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對於超過特定期間貨齡之存貨及個別辨認有過時陳舊之 存貨,其淨變現價值係依據存貨去化程度之歷史資訊推算而得。前述備抵存貨跌價損失 之評估主要來自個別辨認過時陳舊存貨項目,由於存貨金額重大,項目眾多日個別辦識 過時陳舊或毀損存貨常涉及人工判斷,亦屬於查核過程中需進行判斷之領域,故本會計 師將備抵存貨跌價損失之評估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 比較財務報表期間對存貨評價損失之提列政策是否一致採用,並評估其提列政策合理 性。
-
- 瞭解倉儲管理之流程、檢視其年度盤點計書並參與年度存貨盤點,以評估管理階層區 分及管控過時陳舊存貨之有效性。
-
- 檢查貨齡報表之正確性,抽樣資產負債表日前最近一次異動日期之存貨項目以試算貨 齡區間之正確性;並評估貨齡較長之存貨是否有呆滯之疑慮。

- 抽查個別存貨淨變現價值之計算,並與帳載金額比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 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 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 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台 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曾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杳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 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曾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 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 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 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 目的非對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杳核證據, 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台灣神 隆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 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 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筆揭露係屬不滴 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 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表是 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 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個體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個體財務 報表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度 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 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 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
誠
聯
会
計
師
車
務
所
會計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劉子猛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50029592號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84)台財證(六)第29174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 台灣 個 |
公司 | |||||||
|---|---|---|---|---|---|---|---|---|
| 民國 | 31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資 產 |
附註 | 金 | 12 31 月 額 |
日 $\%$ |
109 金 |
12 月 31 年 額 |
日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 3,968,726 | $34$ \$ | 3,879,691 | 33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六(二) | |||||||
| 產一流動 | 1,742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三)及十二 | 352,844 | $\mathfrak{Z}$ | 379,411 | 3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8,124 | 17,569 | |||||
| 1210 |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 | t | 4,146 | ÷ | 6,348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五) | 8,969 | |||||
| 130X | 存貨 | 五及六(四) | 1,223,031 | 11 | 1,134,947 | 10 | ||
| 1410 | 預付款項 | 82,557 | 1 | 96,841 | $\mathbf{1}$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5,641,170 | 49 | 5,523,776 | 47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六(五) | |||||||
| 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185,796 | $\overline{2}$ | 308,115 | 3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六(六) | 1,579,841 | 14 | 1,681,095 | 14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七)(九) | 2,954,902 | 25 | 3,053,564 | 26 |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六(八) | 546,885 | 5 | 559,847 | 5 | ||
| 1780 | 無形資產 | 2,903 | - | 6,885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五) | 517,203 | $\overline{4}$ | 505,018 | $\overline{4}$ |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163,088 | $\,1$ | 108,322 | $\mathbf{1}$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1,006 | ÷ | 1,029 | ۰ |
$\lambda$ $\frac{\$}{}$
1980
15XX
1XXX
其他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非流動資產合計
資產總計
(續次頁)
29,270
5,980,894
11,622,064
$\ddot{\cdot}$
51
100 $\,$ 29,270
6,253,145
11,776,921
$\mathbf{B}$
53
100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110 金 |
12 月 $31\,$ 年 額 |
$\boxtimes$ $\%$ |
109 年 12 月 金 額 |
31 B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 | \$ | \$ 9,494 |
|||
| 2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 六(二) | |||||
| 債一流動 | 2,172 | ||||||
| 2130 | 合約負債一流動 | 六(十八) | 49,730 | 47,518 | |||
| 2150 | 應付票據 | 1,172 | 1,173 | ||||
| 2170 | 應付帳款 | 55,815 | $\mathbf{1}$ | 126,820 | $\mathbf{1}$ | ||
| 2180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 七 | 9,359 | $\overline{\phantom{a}}$ | 36,598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十一)及七 | 282,491 | $\overline{c}$ | 308,560 | 3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六(二十五) | 71,165 | $\mathbf{1}$ | 67,969 | $\mathbf{1}$ | |
| 2280 | 租賃負債一流動 | 16,165 | 16,500 | ||||
| 2310 | 預收款項 | 1,740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487,637 | 4 | 616,804 | 5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五) | 348 | ||||
| 2580 |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 | 540,266 | 5 | 550,182 | 5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 六(十二) | 79,546 | $\mathbf{1}$ | 79,232 | $\mathbf{1}$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3,213 | 1,300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623,373 | 6 | 630,714 | 6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111,010 | 10 | 1,247,518 | 11 | ||
| 權益 | |||||||
| 股本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六(十三) | 7,907,392 | 68 | 7,907,392 | 67 | |
| 3200 | 資本公積 | 六(十四)(十五) | 1,294,689 | 11 | 1,294,689 | 11 | |
| 保留盈餘 | 六(五)(十六)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679,074 | 6 | 634,265 | 5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33,043 | 67,825 | $\mathbf{1}$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657,981 | $6\,$ | 658,275 | 6 | ||
| 3400 | 其他權益 | 六(五)(六)(十七) | $61,125$ ) ( | $1)$ ( | 33,043) ( | 1) | |
| 3XXX | 權益總計 | 10,511,054 | 90 | 10,529,403 | 89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七及九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11,622,064 | 100 | $\,$ 11,776,921 |
100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110 | 年 | 度 | 109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十八)及七 | $\overline{\$}$ | 2,642,830 | 100 | $\overline{\$}$ | 3,046,220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四)(十二) | ||||||
| $(\pm + \equiv)$ | ||||||||
| (二十四)及七 | $1,388,306$ ( | $53)$ ( | $1,758,472$ $($ | 58) | ||||
| 5900 | 營業毛利 | 1,254,524 | 47 | 1,287,748 | 42 | |||
| 營業費用 | 六(十二) | |||||||
| $( = + = )$ | ||||||||
| (二十四)、七及 | ||||||||
| $+ =$ | ||||||||
| 6100 | 推銷費用 | $157,715$ )( | $6)$ ( | $175,267$ )( | 5) | |||
| 6200 | 管理費用 | $454,716$ ) ( | $17)$ ( | $455,460$ )( | 15)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265, 162$ )( | 10 0 | $206, 364$ )( | 7)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 1) | 197 | $\overline{\phantom{a}}$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877,594)( | $33)$ ( | 836,894)( | 27) | |||
| 6900 | 營業利益 | 376,930 | 14 | 450,854 | 15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入 | 六(十九) | 16,100 | $\overline{a}$ | 21,043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二十)及七 | 21,612 | $\mathbf{1}$ | 29,164 | $\mathbf{1}$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二)(七)(九) | ||||||
| $($ 二十一)及十二( | 8,275) | - ( | $36,487$ ) ( | 1)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八)(二十二)( | 6,486) | $-$ ( | 7,072) | $\overline{\phantom{a}}$ |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 | 六(六) | ||||||
| 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97,617$ )( | $4)$ ( | $104,620$ $($ | 4)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74,666$ ) $($ | $3)$ ( | 97,972)( | 4) | |||
| 7900 | 稅前淨利 | 302,264 | 11 | 352,882 | 11 | |||
| 7950 | 所得税費用 | 六(二十五) | 58,793)( | 2) | $70,815$ $($ | (2)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243,471 | 9 | \$ | 282,067 | 9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六(十二) | $($ \$ | 2,509) | \$ | 2,369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 六(五)(十七) | ||||||
| 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 | ||||||||
| 現評價損益 | 139,194 | 5 | 176,406 | 6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 | 六(二十五) | ||||||
| 得稅 | 502 | - ( | 473)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六(六)(十七) | |||||||
| 8300 | 之兌換差額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3,637) 133,550 |
$\frac{1}{5}$ | 22,506 | $\overline{1}$ $\overline{7}$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frac{\mathcal{S}}{\mathcal{S}}$ | $\frac{1}{2}$ | 200,808 | ||||
| $\frac{1}{2}$ | 377,021 | 14 | $\frac{1}{2}$ | 482,875 | 16 | |||
| 每股盈餘 | 六(二十六) | |||||||
| 9750 | 基本 | 0.31 | $\frac{1}{2}$ | 0.36 | ||||
| 9850 | 稀釋 | $\frac{1}{2}$ | 0.31 | $\boldsymbol{\mathsf{S}}$ | 0.36 |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會計主管:林智慧

| 18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留 | 煳 | 其 餘 |
勻 | ||||||||
| 채 宔 |
本 股 疑 通 普 |
横 公 * 資 |
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 | 配 今 未 |
徐 盈 |
國外營運機構財 務報表換算之兌 換 差 額 |
横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 (金融資產未實現 .通融資產未實現 |
标 √¤ |
|||
| 度 쎠 þ |
|||||||||||
| 日徐額 109年1月1 |
7,907,392 $\leftrightarrow$ |
1,294,605 $\leftrightarrow$ |
612,600 $\leftrightarrow$ |
22,829 $\leftrightarrow$ |
$\leftrightarrow$ | $\mathfrak{L}$ 490,344 |
98,117) | $\Theta$ | 30,291 | 10,259,944 $\varphi$ |
|
| 109年度净利 | 282,067 | 282,067 | |||||||||
| 109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六(五)(六)(十七) | 1,896 | 22,506 | 176,406 | 200,808 | ||||||
| 109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r | 283,963 | 22,506 | 176,406 | 482,875 | ||||||
| 108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法定盈餘公積 | 21,665 | 21,665) | |||||||||
| 特別盈餘公積 | 44,996 | 44,996) | |||||||||
| 現金股利 | 六(十六) | 213,500) | 213,500) | ||||||||
| 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 六(十四)(十五) | 84 | ı | 84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六(五)(十七) | ||||||||||
| 衡量之權益工具 | 164,129 | ٠ | 164,129) | ||||||||
| 109年12月31日餘額 | 7,907,392 $\Theta$ |
1,294,689 $\leftrightarrow$ |
634,265 $\Theta$ |
67,825 $\Theta$ |
$\Theta$ | 658,275 | 75,611 $\mathfrak{S}$ |
$\leftrightarrow$ | 42,568 | 10,529,403 $\leftrightarrow$ |
|
| 蚀 牟 |
|||||||||||
| 110年1月1日徐額 | 7,907,392 $\omega$ |
1,294,689 $\leftrightarrow$ |
634,265 $\Theta$ |
,825 67 $\Theta$ |
$\leftrightarrow$ | $\mathcal{S}$ 658,275 |
75,611) | $\Theta$ | 42,568 | 10,529,403 $\leftrightarrow$ |
|
| 110年度净利 | 243, 471 | 243,471 | |||||||||
| 110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六(五)(六)(十七) | 2,007) | 3,637) | 139, 194 | 133,550 | ||||||
| 110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 241,464 | ,637 3 |
139,194 | 377,021 | |||||||
| 109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 |||||||||||
| 法定盈餘公積 | 44,809 | 44,809) | |||||||||
| 現金股利 | (木) | 395,370) | 395,370) | ||||||||
|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34,782) | 34,782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六(五)(十七) | ||||||||||
| 衡量之權益工具 | 163,639 | 163,639) | |||||||||
| 110年12月31日徐額 | 7,907,392 $\leftrightarrow$ |
,294,689 $\overline{ }$ $\Theta$ |
679,074 $\Theta$ |
33,043 $\Theta$ |
$\Theta$ | 657,981 | 79,248) $\mathfrak{S}$ |
$\mathfrak{S}$ | 18,123 | 10,511,054 $\Theta$ |
109
董事長:羅智先
$110$
$-15-$
RUMME
會計主管:林智慧
諸宮
經理人:盧麗安
| 民國 110年 以年1期 ▲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0\quad 9$ $\mathbf{1}$ $\boldsymbol{0}$ 年 -1 年 度 附註 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淨利 \$ 302,264 \$ 352,882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 債評價(利益)損失 3,914) 5,092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 =$ 197) 1 六(四) 存貨跌價回升利益 $15,657$ ) ( 74,623) 零件及備品跌價損失 477 3,312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 六(六) 資損益之份額 97,617 104,62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費用 六(七)(二十三) 256,453 266,984 六(八)(二十三) 使用權資產折舊費用 12,794 12,968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轉列損失 六(七)(二十一) 11,9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六(二十一) 89) 2,587 ( 六(七)(九) 減損迴轉利益 $(=+-)$ $1,382$ ) ( 4,253) $\left($ 各項攤銷 六(二十三) 4,759 6,044 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六(十四)(十五) 84 六(十九) 利息收入 $16,100)$ ( 21,043) ( 利息費用 六(二十二) 6,486 7,072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帳款 26,566 183,642 其他應收款 8,334 6,147) $\left($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 2,202 651) $\left($ 存貨 72,427) 40,371 ( 預付款項 13,807 7,349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合約負債一流動 2,212 729 應付票據 $1)$ ( 180) 應付帳款 71,005) 33,177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27,239$ ) ( 8,919) 其他應付款 11,282) 11,456 1,740 預收款項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581) 2,195)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514,595 933,501 收取之利息 17,211 19,739 收取之所得税 9,233 支付之利息 $6,486)$ ( 7,072) 支付之所得稅 67, 196) 3,975)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942,193 467,357 |
灣 個 |
公司 表 |
||
|---|---|---|---|---|
(續次頁)
| 灣 台 個 民國 110年 |
公司 12月31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附註 | $1\quad1$ | $\bf{0}$ 年 度 |
$0 \quad 9$ | 年 度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六(五) | ||||||
| 資產價款 | \$ | 261,513 | \$ | 283,501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現金支付數 | 六(二十七) | ( | $113,429$ ) ( | 64,529)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904 | 124 | ||||
| 購買無形資產 | $\left($ | $777)$ ( | 2,310) | |||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overline{(\ }$ | $113,348)$ ( | 91,435)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23 | 4,215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34,886 | 129,566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增加 | 六(二十八) | $\left($ | 9,494) | 9,494 | ||
| 租賃本金償還 | 六(二十八) | $10,257)$ ( | 9,772) | |||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六(二十八) | 1,913 | 1,300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十六) | 395,370) | 213,500)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413,208) ( | 212,478)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89,035 | 859,281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3,879,691 | 3,020,410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boldsymbol{\mathcal{S}}$ | 3,968,726 | \$ | 3,879,691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sim$


【附件四】

會計師杳核報告
(111) 財審報字第 21003567 號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神隆集團」)民國110年及109年 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 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 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灣神隆集團民國110年及109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 國110年及1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 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 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台 灣神隆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 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台灣神隆集團民國110年度合併財務報 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台灣神隆集團民國110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原料藥及針劑產品銷貨收入之真實性
事項說明
有關收入認列會計政第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二十八)收入認列之說明,收入會 計項目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七)營業收入之說明。
台灣神隆集團主要營業項目為原料藥及針劑產品之製造及銷售,銷售對象遍布台灣、 亞洲、歐洲及美洲等全球各地之客戶,由於交易量龐大且金額重大,故本會計師將原料藥 及針劑產品銷貨收入之真實性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 評估管理階層設計及執行有關客戶徵信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 覆核交易對象及信用評估 之文件經適當核准。
-
- 針對成長幅度較高之交易對象,抽查其交易明細與佐證文件一致性。
-
- 針對重大交易對象應收帳款發函詢證,確認回覆內容與帳載記錄及客戶資料一致,並針 對回函差異查核其合理性。
備抵存貨跌價捐失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三)存貨之說明;存貨評價之會 計估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二)1.存貨之評價之說明;存貨會計 項目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四)存貨之說明。民國110年12月31日之存貨及備抵存 貨跌價損失餘額分別為新台幣1,724,770仟元及379,767仟元。
台灣神隆集團主要製造並銷售原料藥,該等存貨因製程複雜及生產時間較久致備料期 較長,且待上市產品之註冊等待期長,以及客戶產品上市時間或有遞延,故產生存貨跌價 損失或過時陳舊之風險較高。台灣神隆集團對正常出售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 衡量;對於超過特定期間貨齡之存貨及個別辨認有過時陳舊之存貨,其淨變現價值係依據 存貨去化程度之歷史資訊推算而得。前述備抵存貨跌價捐失之評估主要來自個別辨認過時 陳舊存貨項目,由於存貨金額重大,項目眾多且個別辨識過時陳舊或毀損存貨常涉及人工 判斷,亦屬於查核過程中需進行判斷之領域,故本會計師將備抵存貨跌價損失之評估列為 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 比較財務報表期間對存貨評價損失之提列政策是否一致採用,並評估其提列政策合理 性。
-
- 瞭解倉儲管理之流程、檢視其年度盤點計畫並參與年度存貨盤點,以評估管理階層區分 及管控過時陳舊存貨之有效性。
-
- 檢查貨齡報表之正確性, 抽樣資產負債表日前最近一次異動日期之存貨項目以試算貨齡 區間之正確性;並評估貨齡較長之存貨是否有呆滯之疑慮。
-
抽查個別存貨淨變現價值之計算,並與帳載金額比較。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10年度及109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 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季員會認可之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 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台灣神隆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 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台灣神隆集團或 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台灣神隆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 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 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曾表 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 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 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 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 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 的非對台灣神隆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台灣神隆 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 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 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 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 可能導致台灣神隆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是否 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 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 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 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台灣神隆集團民國110年度合併財務報 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 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 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 誠. 聯 今 計 師 事 務 裕 洋永 $\overline{A}$ 林永智 會計師 到子 劉子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50029592號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84)台財證(六)第29174號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 台灣神隆 合 民國 |
及子公司 表 31 日 |
|||||||||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資 | 附註 產 |
金 | 12 31 月 額 |
$\mathbf{H}$ $\%$ |
109 金 |
12 年 |
月 額 |
31 | $\mathbf{H}$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 4,080,921 | 35 \$ | 4,054,948 | 34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六(二) | |||||||||
| 產一流動 | 1,742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三)及十二 | 360,247 | $\mathfrak{Z}$ | 386,508 | $\overline{3}$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32,796 | u, | 77,456 | $\mathbf{1}$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四) | - | 8,969 | ||||||
| 130X | 存貨 | 五及六(四) | 1,345,003 | 12 | 1,245,870 | 11 | ||||
| 1410 | 預付款項 | 96,851 | $\,1\,$ | 108,075 | $\mathbf{1}$ | |||||
| 1476 |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 | 八及九 | 48,969 | 34,311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5,966,529 | 51 | 5,916,137 | 50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17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六(五) | |||||||||
| 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185,796 | $\overline{2}$ | 308,115 | 3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六)(八) | 4,033,000 | 35 | 4,210,746 | 36 | ||||
| 1755 | 使用權資產 | 六(七) | 615,014 | 5 | 629,886 | 5 | ||||
| 1780 | 無形資產 | 8,793 | ۳ | 8,900 | $\overline{\phantom{a}}$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五及六(二十四) | 614,975 | 5 | 602,979 | 5 | ||||
| 1915 | 預付設備款 | 235,281 | $\sqrt{2}$ | 133,960 | 1 | |||||
| 1920 | 存出保證金 | 2,518 | $\overline{\phantom{a}}$ | 6,770 | ||||||
| 1980 | 其他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lambda$ | 29,270 | 29,270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5,724,647 | 49 | 5,930,626 | 50 | |||||
| 1XXX | 資產總計 | \$ | 11,691,176 | 100 | $\$\$ | 11,846,763 | 100 |
| 台灣神 隆 合 |
及子公司 表 |
|||||||
|---|---|---|---|---|---|---|---|---|
| 民國 | $31$ 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12 $31\,$ 月 |
日 | 109 年 |
12 月 31 |
日 | ||||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2120 |
短期借款 | 六(九) | \$ | \$ | 9,494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六(二) 債一流動 |
||||||||
| 2130 | 合約負債一流動 | 六(十七) | 70,565 | 2,172 66,846 |
1 | |||
| 2150 | 應付票據 | 1,172 | 1,173 | |||||
| 2170 | 應付帳款 | 69,690 | 1 | 159,671 | $\mathbf{1}$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十) | 325,816 | 3 | 362,821 | 3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六(二十四) | 71,166 | 1 | 67,969 | 1 | ||
| 2280 | 租賃負債一流動 | 16,165 | 16,500 | |||||
| 2310 | 預收款項 | 1,740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556,314 | 5 | 686,646 | 6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四) | 348 | |||||
| 2580 |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 | 540,266 | $\overline{4}$ | 550,182 | $\overline{4}$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 六(十一) | 79,546 | $\mathbf{1}$ | 79,232 | 1 | ||
| 2645 | 存入保證金 | 3,648 | $\overline{\phantom{a}}$ | 1,300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623,808 | 5 | 630,714 | 5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180,122 | 10 | 1,317,360 | 11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股本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六(十二) | 7,907,392 | 68 | 7,907,392 | 67 | ||
| 3200 | 資本公積 | 六(十三)(十四) | 1,294,689 | 11 | 1,294,689 | $11\,$ | ||
| 保留盈餘 | 六(十五)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679,074 | 6 | 634,265 | 5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33,043 | 67,825 | $\mathbf{1}$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657,981 | 6 | 658,275 | 6 | |||
| 3400 | 其他權益 | 六(五)(十六) | $61, 125$ ) ( | $1)$ ( | $33,043$ ) ( | 1) | ||
| 3XXX | 權益總計 | 10,511,054 | 90 | 10,529,403 | 89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九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11,691,176 | 100 | $\$\,$ | 11,846,763 | 100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會計主管:林智慧

| 隆 台 灣 |
司 |
|---|---|
| 民國 | 3 1 日 日 12 |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110 | 年 | 度 | 109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5000 |
營業收入 營業成本 |
六(十七) 六(四)(十一) $(=+)=$ |
$\overline{\mathcal{S}}$ | 2,762,335 | 100 | 3,082,928 | 100 | |
| $(=\pm \equiv)$ | $1,481,848$ ( | $54$ ) ( | $1,765,469$ ( | 57 ) | ||||
| 5900 | 營業毛利 | 1,280,487 | 46 | 1,317,459 | $\overline{43}$ | |||
| 營業費用 | 六(七)(十一) $(=+)=$ (二十三)、七及 $+ =$ |
|||||||
| 6100 | 推銷費用 | $153,566$ )( | $6)$ ( | $170,904$ $($ | 6) | |||
| 6200 | 管理費用 | $532,225$ )( | 19( | $525,418$ )( | 17)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305,953$ )( | $11)$ ( | $245,633$ )( | 8)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 124) | 219 | $\rightarrow$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991,868$ )( | 36( | 941,736 | 31) | |||
| 6900 | 營業利益 | 288,619 | 10 | 375,723 | 12 | |||
| 71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利息收入 |
六(十八) | 19,380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十九) | 11,706 | 1 | 27,408 16,378 |
$\mathbf{1}$ $\mathbf{1}$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二)(八) | ||||||
| (二十)及十二 | 10,871) | ÷, | $45,838$ ) ( | 2)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七)(二十一)( | 6,548) | ۰ | 15,166) | $\overline{\phantom{a}}$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13,667 | $\,1$ | 17,218) | $\overline{\phantom{a}}$ | |||
| 7900 | 税前淨利 | 302,286 | 11 | 358,505 | $\overline{12}$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二十四) | $58, 815$ ) ( | $2)$ ( | $76,438$ ) | $\underline{3}$ )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243,471 | 9 | \$ | 282,067 | 9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8311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6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
六(十一) 六(五)(十六) |
$($ \$ | 2,509) | \$ | 2,369 | ||
|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 | ||||||||
| 價損益 | 139,194 | 5 | 176,406 | 6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六(二十四) | |||||||
| 税 | 502 | - ( | 473)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六(十六) | |||||||
| 8300 | 兌換差額 | 3,637) | 22,506 | |||||
| 85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133,550 | 5 14 |
$\frac{1}{2}$ $\overline{\$}$ |
200,808 | $\boldsymbol{7}$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淨利歸屬於: |
377,021 | 482,875 | 16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 | 243,471 | $\overline{9}$ | \$ | 282,067 | $\overline{9}$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frac{6}{5}$ | 377,021 | 14 | $\frac{1}{2}$ | 482,875 | 16 | |
| 每股盈餘 | 六(二十五) | |||||||
| 9750 | 基本 | 0.31 | 0.36 | |||||
| 9850 | 稀釋 | $\frac{2}{3}$ | 0.31 | $\frac{1}{3}$ | 0.36 |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會計主管:林智慧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额 總 쎪 權 |
282,067 200,808 482,875 10,259,944 ↮ |
213,500) 84 |
10,529,403 $\leftrightarrow$ |
\$10,529,403 243, 471 133, 550 377,021 |
395,370) | 054 \$10,511 |
|
|---|---|---|---|---|---|---|---|---|
| 益益合價融評益 允金現 综 量未 锝 某 按量 |
176,406 176,406 30,291 |
164,129 42,568 |
42,568 139, 194 39,194 |
$\frac{163,639}{18,123}$ | ||||
| 權 | 摧 週 淵 衡產 透損值資價 |
$\Theta$ | ↮ | $\Theta$ | ↮ | |||
| $\sqrt{}$ | 構算額 接差 機 竒 國外營運; 財務報表; 之 兌 換 差 |
98,117) $\frac{22}{22,506}$ |
75,611 | 75,611) $\frac{3,637}{3,637}$ |
79,248) | |||
| 域 | $\mathcal{S}$ | $\leftrightarrow$ | $\mathfrak{S}$ | $\mathfrak{S}$ | ||||
| 州 | 徐 餘 盈 配 今 |
$\frac{490,344}{282,067}$ 1,896 283,963 |
$\begin{array}{c} 21,665 \ 44,996 \ 213,500 \, ) \end{array}$ | 164, 129 658, 275 |
2,007 658,275 241,464 243, 471 |
$\begin{array}{c} 44,809 \ 395,370 \ 34,782 \end{array}$ | 163,639 657,981 |
|
| 業 | 未 煳 |
$\varphi$ | $\Theta$ | 69 | $\leftrightarrow$ | |||
| 司 Ш 公 冚 31 4 呪 |
特別盈餘公積 | 22,829 | 44,996 | 67,825 | 67,825 | 34,782) | 33,043 | |
| $\overline{12}$ 及 |
留 | $\varphi$ | $\leftrightarrow$ | $\varphi$ | $\leftrightarrow$ | |||
| 盈餘公積 法定 |
612,600 | 21,665 | 634,265 | 634,265 | 44,809 | 679,074 | ||
| þ 噪 |
保 蓣 |
$\Theta$ | 84 t. |
$\leftrightarrow$ | $\Theta$ | 1 | $\leftrightarrow$ | |
| 叫 隆 民國 110 神 於 台灣 |
公 * 資 |
294,605 $\leftrightarrow$ |
294,689 $\frac{1}{3}$ |
294,689 $\varphi$ |
,294,689 $\frac{1}{2}$ |
|||
| 똏 | * 股 |
T $\blacksquare$ |
1 | 1 | ||||
| 鱩 | 股 通 \n |
7,907,392 \$ |
7,907,392 $\Theta$ |
7,907,392 $\Theta$ |
7,907,392 $\leftrightarrow$ |
|||
| 拙 霍 |
六(五)(十六) | 六(五)(十六) | 六(十五) | |||||
| 度 108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109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109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日餘額 肿 109年度淨利 109年1月1 109 |
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六(十三)(十四) 衡量之權益工具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
度 日徐額 써 109年12月31 110 |
109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110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110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110年1月1日餘額 110年度淨利 |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六(五)(十六) 衡量之權益工具 110年12月31日徐額 |
RANGE
$-26-$
會計主管:林智慧
圖图
經理人:盧麗安
ENTERNATION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 灣 台 |
及子公司 |
|---|---|
| 台 民國 |
月 31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附註 | $\bf{0}$ 1 -1 |
年 度 |
$\bf{0}$ 9 1. |
年 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 \$ | 302,286 | \$ | 358,505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 | |||||
| 債評價(利益)損失 | $\overline{(\ }$ | 3,914) | 5,092 | ||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 十二 | 124 | $\sqrt{2}$ | 219) | |
| 存貨跌價回升利益 | 六(四) | $\left($ | $17,605$ ) ( | 74,840) | |
| 零件及備品跌價損失 | 118 | 3,958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費用 | 六(六)(二十二) | 359,786 | 369,189 | ||
| 使用權資產折舊費用 | 六(七)(二十二) | 14,738 | 14,539 |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轉列損失 | 六(六)(二十) | 11,900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六(二十) | 266 | 3,157 | ||
| 減損迴轉利益 | 六(六)(八) | ||||
| $(\pm +)$ | $\left($ | $1,382$ ) ( | 4,282) | ||
| 各項攤銷 | 六(二十二) | 7,008 | 9,469 | ||
| 員工認股權酬勞成本 | 六(十三)(十四) | 84 | |||
| 利息收入 | 六(十八) | ( | $19,380)$ ( | 27,408) | |
| 利息費用 | 六(ニ十一) | 6,548 | 15,166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應收帳款 | 26,137 | 204,047 | |||
| 其他應收款 | 43,840 | $\left($ | 8,266) | ||
| 存貨 | $\overline{(\ }$ | $81,361)$ ( | 47,959) | ||
| 預付款項 | 11,094 | 19,724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合約負債一流動 | 3,719 | 10,861 | |||
| 應付票據 | $1)$ ( | 180) | |||
| 應付帳款 | 89,981) | 58,653 | |||
| 其他應付款 | 7,430) | 18,047 | |||
| 預收款項 | 1,740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 $2,195$ ) ( | 581)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554,155 | 938,656 | |||
| 收取之利息 | 20,200 | 29,367 | |||
| 收取之所得税 | 9,233 | ||||
| 支付之利息 | ( | $6,548$ ) ( | 15,327) | ||
| 支付之所得稅 | 67,217) | 6,384)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509,823 | 946,312 |
(續次頁)
| 台灣神隆 民國110年以在照 |
及子公司 表 12月31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附註 | $1\quad1$ $\bf{0}$ |
年 度 | $0 \quad 9$ $1 -$ |
年 度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 $($ \$ | $334,255$ ) (\$ | 607,970) | ||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到期還本 | 334,255 | 779,230 | |||
| 其他金融資產一流動增加 | $\left($ | $14,658$ ) ( | 34,311) | ||
| 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六(五) | |||||
| 資產價款 | 261,513 | 283,501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現金支付數 | 六(二十六) | $\left($ | 144,998) ( | 65,236)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232 | 135 | |||
| 購買無形資產 | € | $6,893)$ ( | 3,128) | ||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left($ | $169,429$ ) ( | 114,732) | ||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4,252 | 4,231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69,981) | 241,720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減少 | 六(二十七) | $\left($ | $9,494)$ ( | 79,420) | |
| 租賃本金償還 | 六(二十七) | $\left($ | $10,257)$ ( | 9,772) | |
| 舉借長期借款 | 六(二十七) | 89,265 | |||
| 償還長期借款 | 六(二十七) | $\left($ | 232,695) | ||
| 存入保證金增加 | 六(二十七) | 2,347 | 1,214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十五) | 395,370) | 213,500)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412,774) | 444,908)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1,095) | 6,846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25,973 | 749,970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 | 4,054,948 4,080,921 |
\$ | 3,304,978 4,054,948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閲。




【附件五】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 額 |
|---|---|
| 民國 110 年度税後淨利 | 243,471,045 $\mathbb{S}$ |
| 加:處分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 | 163,639,526 |
| 減: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 | (2,007,601)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40,510,297)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28,082,670) |
| 本期可供分配數 | 336,510,003 |
| 加: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 252,878,650 |
| 本期累積可分配盈餘 | 589,388,653 |
| 發放股東紅利 (現金股利每仟股配發 480元) | (379, 554, 827) |
| 期末累積未分配盈餘 | 209,833,826 |
註1:本年度分配盈餘順序,係優先分配110年度盈餘,不足之數再由上期未分配盈餘補 足之。
註2:現金股利分派予個別股東之股利總額發放至元,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列入本公司 其他收入。


$7 - 0.1 - m$

會計主管

【附件六】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人,由股東會就 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 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 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 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 式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七人,由股東會就 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 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 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 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 式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
依據「上市公司 董事會設置及 行使職權應遵 循事項要點」第 四條,上市公司 董事長與總經 理或相當職務 者為同一人者, 應於 112/12/31 前設置獨立董 事人數不得少 於四人,但董事 席次超過十五 人者,獨立董事 人數不得少於 五人。 |
| 第四十一條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董事會 對於盈餘分派議案之擬具,應考慮 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 之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 求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 派之數額及以現金方式分派股東 紅利之金額。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 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 度虧損外,如尚有餘額,應先提法 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 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時,不在此限;次依法提列或回轉 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 積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 餘,股東紅利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 之 50%至 100%,現金股利比率不 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 30%, 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第四十一條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董事會 對於盈餘分派議案之擬具,應考慮 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 之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 求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 派之數額及以現金方式分派股東 紅利之金額。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 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 度虧損外,如尚有餘額,加計本期 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 分配盈餘之數額後,應先提法定盈 餘公積百分之十,但法定盈餘公積 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 在此限;次依法提列或回轉特別盈 餘公積後,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 配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股 東紅利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 50%至 100%,現金股利比率不低 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 30%,由 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 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依據 109/01/09 經濟部經商字 第 10802432410 號函釋,為因應 國內會計準則 變革,公司依公 司法第237條規 定提列法定盈 餘 公 積 時 ,以「本期稅後 淨利」為提列基 礎者,應以「本 期稅後淨利加 計本期稅後淨 利以外項目計 入當年度未分 配盈餘之數額」 作為法定盈餘 公積之提列基 礎,爰修訂第二 項內容。 |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四十三條 | 第四十三條 | 配合本次修訂 |
| 本章程訂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六 | 本章程訂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六 | ,增列修訂日 |
| 日。第一次修訂於八十七年三月十 | 日。第一次修訂於八十七年三月十 | 期。 |
| 七日。第二次修訂於八十八年四月 | 七日。第二次修訂於八十八年四月 | |
| 七日。第三次修訂於八十九年七月 | 七日。第三次修訂於八十九年七月 | |
| 二十一日。第四次修訂於九十年十 | 二十一日。第四次修訂於九十年十 | |
| 二月三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 二月三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 |
| 一年六月十三日。第六次修訂於民 | 一年六月十三日。第六次修訂於民 | |
| 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第七次修 | 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第七次修 | |
| 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第 | 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第 | |
| 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 | 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 | |
| 十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 | 十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 | |
| 五月十四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 | 五月十四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 | |
| 十四年六月三日。第十一次修訂於 | 十四年六月三日。第十一次修訂於 | |
|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第十二次 |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第十二次 | |
| 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 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 |
|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 | 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 | |
| 月七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 月七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 |
| 八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五次修訂於 | 八年六月十八日。第十五次修訂於 | |
| 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第十 | 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第十 | |
| 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 | 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 | |
| 十九日。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 十九日。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 |
| 九年十二月九日。第十八次修訂於 | 九年十二月九日。第十八次修訂於 | |
| 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第十九 | 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三日。第十九 | |
| 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 | 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 | |
| 一日。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一三 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一次修訂於 |
一日。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一三 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一次修訂於 |
|
| 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 | 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 | |
| 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六月 | 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六月 | |
| 二十七日。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 二十七日。第二十三次修訂於民國 | |
| 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四 | 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四 | |
| 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 | 次修訂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 | |
| 日。 | 日。第二十五次修訂於民國一一一 | |
| 年五月三十日。 |
【附件七】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二條、得貸與資金之對象 | 第二條、得貸與資金之對象 | 主管機關為增 |
| (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 | (一)本公司依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 | 加集團企業內 |
| 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 | 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 | 部資金運用彈 |
| 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 性,暨考量國外 |
| 1.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 | 1.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 | 公司尚無公司 |
| 者。 | 者。 | 法第 條之適 15 |
| 2.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 | 2.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 | 用,放寬公開發 |
| 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 | 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 | 行公司直接及 |
| 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 | 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 | 間接持有表決 |
| 之四十。 | 之四十。 | 權股份百分之 |
| (二)~(三)(略) | (二)~(三)(略) | 百之國外公司 |
|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 從事資金貸與, |
|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 | 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 | 本公司爰配合 |
| 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 | 事資金貸與,或本公司直接及 | 修訂第四項 |
| 款之限制,應依各貸與公司於 |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 |
| 其相關作業程序所訂之資金貸 | 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 | |
| 與限額及期限等規定辦理。 | 貸與,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之限 | |
| 制,應依各資金貸與公司於其 | ||
| 相關作業程序所訂之資金貸與 | ||
| 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及資金 | ||
| 貸與期限等規定辦理。 | ||
| 第六條、資金貸與辦理及審查程序 | 第六條、資金貸與辦理及審查程序 | 1.酌修第二項第 |
| (一)(略) | (一)(略) | 一款及第四款、 |
| (二)徵信調查 | (二)徵信調查 | 第三項第二款、 |
| 1.初次借款者,財部部門應根據 | 1.初次借款者,財務部門應根據 | 第七項第二款 |
| 借款人提供之基本資料及財 | 借款人提供之基本資料及財 | 部份文字,以茲 |
| 務資料,辦理徵信工作。 | 務資料,辦理徵信工作。 | 明確 |
| 2.~3.(略) | 2.~3.(略) | 2.本公司業已設 |
| 4.如係對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 | 4.如係對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 | 置獨立董事,爰 |
| 有表決權 100%股份之子公司 |
有表決權百分之百股份之子 | 配合法令修訂 |
| 辦理資金貸與,得不辦理上述 | 公司辦理資金貸與,得不辦理 | 第三項第五款 |
| 徵信工作。 | 上述徵信工作。 | 部分文字 |
| (三)審查評估工作 | (三)審查評估工作 | |
| 1.(略) | 1.(略) | |
| 2.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 | 2.若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 | |
| 貸與,應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 | 貸與,應評估貸與金額與業務 | |
| 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期 | 往來金額是否相當;若因短期 | |
| 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 | 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 |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財務 | 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財務 | |
| 部經辦人員應依本作業程序 | 部門經辦人員應依本作業程 | |
| 相關規定審慎評估後,將相關 | 序相關規定審慎評估後,將相 | |
| 資料及擬具之貸放條件逐級 | 關資料及擬具之貸放條件逐 | |
| 呈報董事會議決,不得授權其 | 級呈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 | |
| 他人決定。 | 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 |
| 3.~4.(略) | 3.~4.(略) | |
| 5.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 | 5.本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 | |
| 將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充分考 |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 |
|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同 |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 | |
|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 | 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 |
| 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明。 | |
| (四)~(六)(略) | (四)~(六)(略) | |
| (七)紀錄與保管 | (七)紀錄與保管 | |
| 1.(略) | 1.(略) | |
| 2.貸放案件之經辦人員對本身 | 2.貸放案件之經辦人員對本身 | |
| 經手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本 | 經手之案件,於撥貸後應將本 | |
| 票、借據等債權憑證及擔保品 | 票、借據等債權憑證及擔保品 | |
| 證件、保險單、往來文件等依 | 證件、保險單、往來文件等依 | |
| 序整理後,裝入保管品袋,並 | 序整理後,裝入保管品袋,並 | |
| 於封面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 | 於封面上註明保管品內容及 | |
| 客戶名稱,送請財務部主管檢 | 客戶名稱,送請財務部門主管 | |
| 驗,俟檢驗無誤後即行密封, | 檢驗,俟檢驗無誤後即行密 | |
| 雙方於保管品登記簿簽名或 | 封,雙方於保管品登記簿簽名 | |
| 蓋章後保管。 | 或蓋章後保管。 | |
| 第八條、資訊公開 | 第八條、資訊公開 | 配合實務酌修 |
| 本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應依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 | 文字以茲明確 |
| 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 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 | |
| (一)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 | 貸與餘額。 | |
| 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 | |
| 額。 | 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 | |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 | 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
| 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 |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 | |
| 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 |
|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 |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
| 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 |
|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 | |
|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
| 資金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 | |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 |
|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 | 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以上。 (三)~(四)(略) |
值百分之二以上。 (三)~(四)(略) |
|
| 第九條、其他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 事項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 通知各監察人。 (二)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 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 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 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 畫時程完成改善。 |
第九條、其他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 事項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作成 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獨立董事。 (二)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 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 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 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 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本公司業已設 置獨立董事及 成立審計委員 會,爰配合法令 修訂部分文字 |
|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 人之控管程序 (一)~(三)(略)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至子公司進行 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為 他人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 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 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 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 |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 人之控管程序 (一)~(三)(略)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至子公司進行 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為 他人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 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 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 追蹤報告呈報董事長後,交付 獨立董事。 |
依「公開發行公 司建立內部控 制制度處理準 則」第十五條規 定,追蹤報告應 交付或通知獨 立董事,並考量 本公司實務運 作情形,爰修訂 第四項 |
| 第十二條、其他說明事項 (一)~(三)(略) (四)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 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 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 |
第十二條、其他說明事項 (一)~(三)(略) (四)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 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 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 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考量資金貸與 他人非屬交易 性質,爰酌修第 四項文字 |
| 第十三條、審計委員會之職權適用 本作業程序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 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刪除) | 本公司業已成 立審計委員會 取代監察人制 度,爰刪除相關 條文 |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十四條、實施與修訂 | 第十三條、作業程序之訂定 | 1.條號調整及修 |
| (一)本公司如擬將公司資金貸與他 | (一)本作業程序之訂定或修訂,應經 | 正本條標題文 |
| 人者,應依規定訂定本作業程 |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 字 |
| 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 |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 | 2.依證交法第十 |
|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 | 過,再提報股東會同意後生效, | 四條之五規定, |
| 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 | 審計委員會之 |
| 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 | 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 | 職權包括訂定 |
| 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 | 提報股東會討論。 | 或修正資金貸 |
| 正時亦同。 | (二)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 與他人之重大 |
| (二)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 |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 | 財務業務行為 |
| 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 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 之處理程序,爰 |
| 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修訂第一項及 |
|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增訂第二至三 |
|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 (三)第一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 項 |
|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 | 3.本公司業已設 |
| (三)本公司未來若不擬將資金貸與 | 際在任者計算之。 | 置獨立董事,爰 |
| 他人時,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 | (四)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 配合法令修訂 |
| 免予訂定本作業程序。嗣後如 |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原第二項部分 |
| 欲將資金貸與他人時,仍應依 |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 | 文字並調整項 |
| 前二項辦理。 | 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 次為第四項 |
| 載明。 | 4.本公司已訂定 | |
| 本作業程序可 | ||
| 資金貸與他人, | ||
| 爰刪除原第三 | ||
| 項以玆明確 |
【附件八】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酌修部分文字 |
| (一)~(二)(略) | (一)~(二)(略) | 及標點符號 |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對外背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 | |
| 書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 | 保證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 | |
|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百;對 |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百,對單 | |
|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不得超 | 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不得超過 | |
| 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 |
| 之百分之五十,惟對本公司直接 | 百分之五十,惟對本公司直接及 | |
|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 | 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 | |
| 之百之子公司不在此限。 | 百之子公司不在此限。 | |
| (四)~(五)(略) | (四)~(五)(略) | |
|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 本公司業已設 |
| (一)~(二)(略) | (一)~(二)(略) | 置獨立董事,爰 |
| (三)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為他 | (三)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 | 配合法令修訂 |
| 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 | 第三項部分文 |
|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 | 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 字 |
| 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 |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入董事會記錄。 | (四)(略) | |
| (四)(略) | ||
| 第八條、資訊公開 | 第八條、資訊公開 | 1.配合實務酌修 |
| 本公司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後,應依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 | 文字以茲明確 |
| 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 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 | 2.配合適用證券 |
| (一)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 | 保證餘額。 | 發行人財務報 |
| 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 |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 | 告編製準則規 |
| 額。 | 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 定與主管機關 |
|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 | 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法令修訂,為明 |
| 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 | 1.~2.(略) | 確長期性質投 |
| 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3.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 | 資之定義,爰配 |
| 1.~2.(略) |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 | 合法令修正第 |
| 3.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子公司對 |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 | 二項第三款部 |
|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 | 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 | 分文字 |
|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 | 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 | |
| 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 | 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 |
| 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 | 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
|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 4.(略) | |
| 三十以上。 4.(略) |
(三)~(四)(略) | |
| (三)~(四)(略) |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九條、其他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 第九條、其他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 本公司業已設 |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 | 置獨立董事並 |
|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 成立審計委員 |
|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 | 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 | 會,爰配合法令 |
| 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 | 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作成報告陳 | 修訂部分文字 |
| 監察人。 | 核,並通知各獨立董事。 | |
|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 | (二)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 | |
| 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
| 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 | 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 | |
| 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 | 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 | |
| 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 | 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 | |
| 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 | 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 | |
| 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 | 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 | |
| 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 | 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 | |
| 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 | 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畫於一 | |
| 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 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 |
|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時, | 前述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 |
| 於前述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 | |
|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 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 |
|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 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 | |
|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 | 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 | |
| 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 | 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 | |
| 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 | 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 | |
| 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 | 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
| 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背書保證對象 |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背書保證對象 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 |
|
| 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 | 之一之子公司,除應依第六條規 | |
| 之一之子公司,除應依第六條規 | 定確實辦理審查評估工作外,本 | |
| 定確實辦理審查評估工作外,本 |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 |
|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 |
|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 | |
|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 |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立即作成報 | |
| 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 | 告呈核,並通知各獨立董事。子 | |
| 知各監察人。子公司股票無面額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 | |
| 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 | 屬新臺幣十元者,依前述規定計 | |
| 依前述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 | 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 | |
| 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 | 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 | |
| 價之合計數為之。 | 之。 | |
|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 |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 | 依「公開發行公 |
| 控管程序 | 控管程序 | 司建立內部控 |
| (一)~(三)(略) | (一)~(三)(略) | 制制度處理準 |
| 則」第十五條規 |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至子公司進行 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為他 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 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 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 報總經理。 第十二條、其他說明事項 (一)~(三)(略) (四)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 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 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至子公司進行 查核時,應一併了解子公司為他 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 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 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 報董事長後,交付獨立董事。 第十二條、其他說明事項 (一)~(三)(略) (四)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 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 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書保證對 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定,追蹤報告應 交付或通知獨 立董事,並考量 本公司實務運 作情形,爰修訂 第四項 考量背書保證 非屬交易性質, 爰酌修第四項 文字 |
| 第十三條、審計委員會之職權適用 本作業程序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 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刪除) | 本公司業已成 立審計委員會 取代監察人制 度,爰刪除本條 |
| 第十四條、實施與修訂 (一)本公司如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 保證,應依規定訂定本作業程 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 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 同。 (二)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 項規定將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提 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 列入董事會紀錄。 (三)本公司未來若不擬為他人背書 或提供保證者,得提報董事會通 過後,免予訂定本作業程序。嗣 後如欲辦理背書保證,仍應依前 二項辦理。 |
第十三條、作業程序之訂定 (一)本作業程序之訂定或修訂,應經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再提報股東會同意後生效,如有 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提報股 東會討論。 (二)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 委員會之決議。 (三)第一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 在任者計算之。 (四)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1.條號調整及修 正本條標題文 字 2.依證交法第十 四條之五規定, 審計委員會之 職權包括訂定 或修正為他人 背書或提供保 證之重大財務 業務行為之處 理程序,爰修訂 第一項及增訂 第二至三項 3.本公司業已設 置獨立董事,爰 配合法令修訂 原第二項部分 文字並調整項 次為第四項 4.本公司已訂定 本作業程序可 為他人背書或 提供保證,爰刪 除原第三項以 玆明確 |
【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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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第四條、評估與作業程序 | 第四條、評估與作業程序 | 1.考量本處理程 |
| (一)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 (一)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 | 序第十三條增 |
| 1.(略) | 1.(略) | 訂外部專家出 |
| 2.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 | 2.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 | 具意見書應遵 |
| 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具標的公司最 | 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具標的公司最 | 循其所屬同業 |
|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 | 公會之自律規 |
| 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評估 | 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評估 | 範,已涵蓋會計 |
| 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 | 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 | 師出具意見書 |
|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 應執行程序,爰 |
| 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 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 刪除第一項第 |
|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 二款及第五項 |
| 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 | 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 | 部分文字 |
| 者,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 | 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另有規定者, | 2.酌修內容對應 |
| 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 | 不在此限。 | 之條文 |
|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 3.(略) | |
|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 | (二)~(四) (略) | |
| 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會 | (五)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 | |
|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 | |
| 3.(略) |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 |
| (二)~(四) (略) |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 | |
| (五)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 | 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 |
| 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 |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 |
|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 見。 | |
|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 | (六)~(七) (略) | |
| 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 (八)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項及第 | |
|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 六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條 | |
|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 | 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 |
|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 |
| 號規定辦理。 |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 | |
| (六)~(七) (略) | 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 | |
| (八)本條第一項、第五項及第六條交 | 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
| 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條第二項 | ||
|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 ||
| 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 ||
| 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 | ||
|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 ||
| 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
| 第六條、資產估價程序 | 第六條、資產估價程序 | 考量本處理程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 | 序第十三條增 |
| 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 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 訂外部專家出 |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 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 具意見書應遵 |
|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 循其所屬同業 |
| 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 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 公會之自律規 |
|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範,已涵蓋會計 |
|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 |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 | 師出具意見書 |
|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 | 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 | 應執行程序,爰 |
| 合下列規定: | 合下列規定: | 刪除第三項部 |
| (一)~(二) (略) | (一)~(二) (略) | 分文字 |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 | |
| 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 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 |
|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 |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 | |
| 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 | 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 | |
| 請會計師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 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 | |
|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 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
| 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 |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 | |
| 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
|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 |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 |
| 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
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略) |
|
| 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
| (四)(略) | ||
| 第七條、關係人交易 | 第七條、關係人交易 | 1.主管機關為強 |
| (一)評估與認定依據: | (一)評估與認定依據: | 化關係人交易 |
|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 |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 | 之管理,增訂公 |
| 除應依第六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 除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 | 開發行公司及 |
| 款、第五項、第六項及本條規定辦 | 項、第六項、第八項、第六條及本條 | 其非屬國內公 |
| 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 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 |
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 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 |
開發行公司之 子公司,與關係 |
| 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六 | 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 | 人進行重大取 |
| 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項 |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項、 | 得或處分資產 |
| 及第六項之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 | 第六項、第八項及第六條之規定取 | 交易時,應先提 |
|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 交該公開發行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四條 | 計師意見。 | 公司股東會同 |
| 第八項規定辦理。 | 前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四條 | 意之規定,但公 |
| 關係人之認定準用本處理程序第三 | 第八項規定辦理。 | 開發行公司與 |
|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定義,認定時除 |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 | 其母公司、子公 |
| 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 | 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 | 司,或子公司彼 |
| 關係。 | 關係。 | 此間之交易不 |
| (二)決議程序: | (二)決議程序: | 在此限,爰配合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增訂第二項第 |
|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 |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 | 五款 |
|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 | 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 | 2.配合法令修訂 |
|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 原第二項第二 |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 款調整至第六 |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 | 款 |
| 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3.配合法令修訂 |
|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原第二項第五 |
|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執行單位 |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執行單位 | 款及第六款準 |
|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同 |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同 | 用本處理程序 |
| 意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 | 意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 | 第十三條第六 |
| 契約及支付款項: | 契約及支付款項: | 項第三款及第 |
| 1.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 | 1.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 | 四款,爰修訂第 |
| 及預計效益。 | 及預計效益。 | 二項第四款 |
| 2.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2.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4.酌修內容對應 |
| 3.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 3.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 之條文 |
| 資產,依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資產,依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 |
| 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 | 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 | |
| 料。 | 料。 | |
| 4.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 | 4.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 | |
| 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 等事項。 |
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 等事項。 |
|
| 5.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 | 5.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 | |
| 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 | 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 | |
| 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
| 6.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 | 6.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 | |
|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
| 7.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 | 7.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 | |
| 約定事項。 | 約定事項。 |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條 | 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直接 | |
| 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 |
|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 | |
|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 | 交易,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新臺 | |
| 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董事 | 幣三億元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 | |
| 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
| 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直接 | 1.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 | |
|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 |
其使用權資產。 2.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
|
| 交易,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新臺 | 使用權資產。 | |
| 幣三億元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 | 依本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提報董事 | |
| 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 |
| 1.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 |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 | |
| 其使用權資產。 | 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2.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 | 依本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提交審計 | |
| 使用權資產。 | 委員會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 | |
| 依前述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 |
|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 | 事會決議,準用第十三條第三項第 | |
| 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 | 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本公司或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 | |
| 依前述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事項, | 子公司有本條第二項第一款交易, | |
|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 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 | |
| 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 | 以上者,本公司應將本條第二項第 | |
| 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 一款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 | |
| 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 |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 但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子 | |
|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 | |
| 前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所 |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前款交易金額 | |
| 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之計算,應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 | |
| (三)~(五)(略) |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 |
|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股 |
||
| 東會、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部 | ||
| 分免再計入。 | ||
| (三)~(五)(略) | ||
| 第十條、公告申報程序 | 第十條、公告申報程序 | 1.主管機關放寬 |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 公開發行公司 |
| 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及內 容,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
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及內 容,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
買賣信用評等 不低於我國主 |
| 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 | 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 | 權評等等級之 |
| 公告申報。 | 公告申報。 | 外國公債亦得 |
| 1.~5.(略) | 1.~5.(略) | 豁免辦理公告 |
| 6.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 | 6.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 | 申報,爰配合增 |
| 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 | 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 | 訂於第一項第 |
|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 六款第一目 |
| 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2.考量本公司不 |
| (1)買賣國內公債。 | (1)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 | 屬於法令規定 |
| (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 | 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 之以投資為專 |
|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 |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業者,爰刪除第 |
| 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 |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一項第六款第 |
| 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 |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二目相關內容, |
| 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 | (二)~(五)(略) | 第三目內容依 |
|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序遞移 | |
|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
| (二)~(五)(略) | ||
| 第十三條、其他重要事項 | 第十三條、其他重要事項 | 基於外部專家 |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 | 所屬各同業公 |
| 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 | 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 | 會對其承辦相 |
| 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 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 關業務訂有相 |
| 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 | 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 | 關規範,並涵蓋 |
| 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專業估價者、會 |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說明 |
|---|---|---|
| (二)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 (二)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 計師、律師或證 |
|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 券承銷商出具 |
|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 |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 | 意見書時應執 |
|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 |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 | 行程序,為明確 |
| 規定: | 規定: | 外部專家應遵 |
| 1.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 | 1.未曾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 | 循程序及辦理 |
| 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 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 事項,爰增訂第 |
| 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 | 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 | 二項相關內容 |
| 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 | 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 | |
| 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 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 |
| 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 | 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 | |
| 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
| 2.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 | 2.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 | |
| 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
| 3.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 | 3.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 | |
| 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 | 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 | |
| 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 | 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 | |
| 關係人之情形。 (三)~(五) (略) |
關係人之情形。 前款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 |
|
| 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 | ||
| 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 ||
| 1.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 | ||
| 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
| 2.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 | ||
| 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 | ||
| 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 | ||
| 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 | ||
| 案件工作底稿。 | ||
| 3.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 | ||
| 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 | ||
| 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 ||
| 書之基礎。 | ||
| 4.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 | ||
| 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 | ||
| 資訊為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 等事項。 |
||
| (三)~(五) (略) | ||
| 第十四條、訂定與修訂 | 第十四條、訂定與修訂 | 配合本次修訂, |
|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 年 月 日 98 9 25 |
本處理程序經民國 年 月 日 98 9 25 |
增列修訂日期 |
| 股東會通過;並經民國 年 月 101 6 |
股東會通過;並經民國 年 月 101 6 |
|
| 日、102 年 月 日、103 年 13 6 21 6 |
日、102 年 月 日、103 年 13 6 21 6 |
|
| 月 日、106 年 月 日、108 年 18 6 27 |
月 日、106 年 月 日、108 年 18 6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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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日股東會修訂。 6 27 |
月 日、111 年 月 日股東會 6 27 5 30 |
|
| 修訂。 |
【附件十】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本公司現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之職務明細
| 董 事 長: 統一企業(股)公司、統健實業(股)公司、統一實業(股)公司、大統益(股)公司、 太子建設開發(股)公司、統奕包裝(股)公司、Woongjin Foods Co., Ltd.、 |
|---|
| Daeyoung Foods Co., Ltd.、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統一企業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張家港統清食品有限公司、Uni-President (Philippines) Corp.、Uni-President (Thailand) Ltd.、Uni-President (Vietnam) Co., Ltd.、統一企業(中國)投資有限 公司、統一超商(股)公司、統昶行銷(股)公司、統一數網(股)公司、統一夢 公園生活事業(股)公司、統一時代(股)公司、統一置業(股)公司、南聯國際 貿易(股)公司、太子地產(股)公司、時代國際控股(股)公司、時代國際行旅(股) 公司、時代國際飯店(股)公司、統流開發(股)公司、誠實投資控股(股)公司 |
| 副董事長:統清(股)公司 董 事: 家福(股)公司、悠旅生活事業(股)公司、統一生機開發(股)公司、統義玻璃工業 統一企業(股) (股)公司、Cayman President Holdings Ltd.、Kai Yu (BVI) Investment Co., Ltd.、 公司代表人: 統正開發(股)公司、Uni-President Southeast Asia Holdings Ltd.、Uni-President 羅智先 Asia Holdings Ltd.、統一企業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皇茗資本有限公司、皇茗 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廣州統一企業有限公司、福州統一企業有限 公司、新疆統一企業食品有限公司、武漢統一企業食品有限公司、昆山統一 企業食品有限公司、成都統一企業食品有限公司、瀋陽統一企業有限公司、 哈爾濱統一企業有限公司、合肥統一企業有限公司、鄭州統一企業有限公司、 北京統一飲品有限公司、統一企業(昆山)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統一企業 有限公司、統一(上海)商貿有限公司、昆明統一企業食品有限公司、煙台 統利飲料工業有限公司、長沙統一企業有限公司、巴馬統一礦泉水有限公司、 南寧統一企業有限公司、湛江統一企業有限公司、重慶統一企業有限公司、 泰州統一企業有限公司、阿克蘇統一企業有限公司、長春統一企業有限公司、 上海統一寶麗時代實業有限公司、白銀統一企業有限公司、海南統一企業 有限公司、貴陽統一企業有限公司、濟南統一企業有限公司、杭州統一企業 有限公司、武穴統一企業礦泉水有限公司、石家莊統一企業有限公司、徐州 統一企業有限公司、河南統一企業有限公司、統一商貿(昆山)有限公司、陝西 統一企業有限公司、江蘇統一企業有限公司、長白山統一企業(吉林)礦泉水 有限公司、寧夏統一企業有限公司、上海統一企業有限公司、內蒙古統一 企業有限公司、山西統一企業有限公司、呼圖壁統一企業番茄製品科技有限 公司、上海統一企業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統一企業有限公司、湖南統一 企業有限公司、統一友友旅行社(股)公司、President Packaging Holdings Ltd.、 光泉牧場(股)公司、光泉食品(股)公司、統一開發(股)公司、統一棒球隊(股) 公司、德記洋行(股)公司、維力食品工業(股)公司、耕頂興業(股)公司、英屬 維京群島商統一超商維京控股有限公司、統一超商納閩島控股有限公司、 捷盟行銷(股)公司、 Uni-President Assets Holdings Ltd.、太子物業管理顧問 (股)公司、高權投資(股)公司 監 察 人:同福國際(股)公司、恆福國際(股)公司、環福(股)公司 |
| 姓名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
| 統一企業(股) 公司代表人: 蘇崇銘 |
董 事 長: 統一生命科技(股)公司、統宇投資(股)公司、統一開發(股)公司、 AndroSciences Corp. 董 事: 萬通票券金融(股)公司、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統一企業中國控股有限 公司、統一東京(股)公司、統一企業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統一超商(股)公司、 President (BVI)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Holdings Ltd.、President Life Sciences Cayman Co., Ltd.、統一東京小客車租賃(股)公司、統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Tanvex Biologics, Inc.、開發國際投資(股)公司、翔鷺實業有限公司 監 察 人: 家福(股)公司、統一企業(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統一數網(股)公司 總 經 理: 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統一置業(股)公司 |
| 高權投資(股) 公司代表人: 高秀玲 |
董 事 長: 高權投資(股)公司、統一佳佳(股)公司、統正開發(股)公司、統一百華(股) 公司、統一藥品(股)公司、統一生活事業(股)公司、同福國際(股)公司、恆福 國際(股)公司、環福(股)公司 董 事: 統一企業(股)公司、統一超商(股)公司、統一實業(股)公司、太子建設開發(股) 公司、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統一開發(股)公司、時代國際飯店(股)公司、 葡萄王生技(股)公司、悠旅生活事業(股)公司、統一時代(股)公司、時代 國際控股(股)公司、統一(上海)保健品商貿有限公司、統一生活(浙江)商貿 有限公司 總 經 理:統正開發(股)公司、高權投資(股)公司 |
| 臺南紡織(股) 公司代表人: 侯博明 |
董 事 長: 臺南紡織(股)公司、南紡建設(股)公司、南紡流通事業(股)公司、臺南紡織 (越南)有限公司、南紡國際投資(開曼群島)有限公司、太子龍責任有限公司 (越南)、育鵬投資(股)公司、新煜鵬投資(股)公司、臺南紡織文教基金會 董 事: 南紡開發(股)公司、臺南紡織控股(開曼群島)有限公司、太子建設開發(股) 公司、統一企業(股)公司、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南帝化學工業(股)公司、 耕頂興業(股)公司、統一地產(美國)投資開發公司、南台老爺(股)公司 |
| 統一企業(股) 公司代表人: 吳琮斌 |
董 事 長: 統仁藥品(股)公司、凱南投資(股)公司 董 事: 太子建設開發(股)公司、統正開發(股)公司、Uni-President (Vietnam) Co., Ltd.、 統一企業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統一超商(股)公司、光泉牧場(股)公司、光泉 食品(股)公司、統樂開發事業(股)公司、統上開發建設(股)公司、太子地產(股) 公司、時代國際控股(股)公司、時代國際飯店(股)公司、誠實投資控股(股)公司 監 察 人: 統萬(股)公司、Woongjin Foods Co., Ltd.、Daeyoung Foods Co., Ltd.、昆山 統萬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統萬珍極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時代(股)公司、統一棒球隊(股)公司、南聯國際貿易(股)公司、時代國際 行旅(股)公司、統流開發(股)公司 |
| 姓名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
| 統一企業(股) 公司代表人: 鄭景元 |
董 事 長:金冠晟(股)公司 |
| 統一企業(股) 公司代表人: 郭嘉宏 |
董 事 長:台新綜合證券(股)公司 監 察 人:正鶴工業(股)公司、帝景科技建材(股)公司 董 事: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 統一國際開發 (股)公司 |
董 事 長: 統一生命技(股)公司、AndroSciences Corp 董 事: 安基生技新藥(股)公司、瀚源生醫(股)公司、達邦蛋白(股)公司、 RenalPro Medical, Inc. |
| 統一國際開發 (股)公司代表 人:施秋茹 |
董 事: 興能高科技(股)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新源管理顧問(股)公司、萬通票券 金融(股)公司、漢芝電子(股)公司董事、達邦蛋白(股)公司、瀚源生醫(股) 公司、昆山興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統一國際開發(股)公司 |
| 行政院國家 發展基金管 理會 |
董 事: 健亞生物科技(股)公司、信東生技(股)公司、台灣花卉生物技術(股)公司、 聯亞生技開發(股)公司、國光生物科技(股)公司、太景醫藥研發控股(股) 公司、藥華醫藥(股)公司、智擎生技製藥(股)公司、台安生物科技(股)公司、 中裕新藥(股)公司、台康生技(股)公司、三顧(股)公司、雃博(股)公司、 炳碩生醫(股)公司、樂迦再生科技(股)公司、益得生物科技(股)公司 |
| 行政院國家 發展基金管 理會代表人: 謝明娟 |
董 事:聯訊陸創業投資(股)公司 獨立董事:華宇藥品(股)公司 |
| 行政院國家 發展基金管 理會代表人: 楊雅博 |
獨立董事: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台灣糖業(股) 公司 |
台灣糖業(股)公司 董 事:太景醫藥研發控股(股)公司 |
| 台灣糖業(股) 公司代表人: 王國禧 |
總 經 理:台灣糖業(股)公司 董 事:太景醫藥研發控股(股)公司 |
| 李明憲 | 獨立董事:智崴資訊科技(股)公司、萬潤科技(股)公司、寶雅國際(股)公司、 金圓統一證券(廈門)公司 |
| 張文昌 | 董 事 長:台北醫學大學 獨立董事:台灣安麗莎醫療器材科技(股)公司、國邑藥品科技(股)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