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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T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l 1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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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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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整
地點:南部科學工業園區台南市善化區南科八路一號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大樓一樓
【討論事項(I)】
(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公決。〈董事會提〉
- 說 明:
-
- 依據 104年5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總統令,公 布公司法修正第235條及第240條並增訂第235條之1條文內容, 本公司爰依規定配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以資遵循。
-
- 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下列所示,原 章程內容請參閱議事手冊【附錄二】。
| 修訂前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明 |
|---|---|---|
| (本條新增) | 第 四十 條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 得少於百分之二為員工酬勞及提撥 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但本 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 彌補虧損數額。 第一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係指當年 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 事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發給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 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104年5月20日 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58161 號 總統令,公布公 司法增訂第 235 條之1並修正第 235 條及第 240 條條文內容, 爰 配合於公司章程 內增訂關於員工 酬勞等相關內 容。 |
| 第 四十 條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董事會 對於盈餘分派議案之擬具,應考慮 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之 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求 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派 |
第四十一條 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董事會 對於盈餘分派議案之擬具,應考慮 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之 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需求 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派 |
依據經濟部 104 年6月11日經商 字第 10402413890 號函,公司法修 正刪除第 235 條 第2、3、4 項有 |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 之數額及以現金方式分派股東紅利 | 之數額及以現金方式分派股東紅利 | 關員工分紅之規 |
|---|---|---|
| 之金額。 | 之金額。 | 定後,盈餘分派 |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 | 表不得再有員工 |
| 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 | 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 | 分紅與董監事酬 |
| 度虧損外,如尚有餘額,應先提法 | 度虧損外,如尚有餘額,應先提法 | 勞項目;另依據 |
| 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提列 | 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提列 | 公司法增訂之第 |
| 或回轉特別盈餘公積後,為本期可 | 或回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再加計上 | 235 條之 1 規 |
| 分配數,再加計上年度累積未分配 | 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後,為累積可 | 定,本公司已將 |
| 盈餘後,為累積可分配盈餘,股東 | 分配盈餘,股東紅利應為累積可分 | 員工酬勞與董事 |
| 紅利應為累積可分配盈餘之50%至 | 配盈餘之 50%至 100%,現金股利 | 酬券等項內容另 |
| 100%,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當年度 | 比率不低於當年度股利分配總額之 | 增訂於第四十 |
| 股利分配總額之30%,由董事會擬 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
30%,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 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
條,爰配合修訂 本條部分內容, |
| 後分派之,但其中分派董事酬勞訂 | 並配合調整條 | |
| 為本期可分配數百分之二,員工紅 | 號。 | |
| 利不得少於本期可分配數百分之零 | ||
| 點二。 | ||
| 第四十二條 | 因應第四十條之 | |
|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中華民 |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中華民 | 增訂,配合調整 |
| 國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布之相關法 | 國公司法及主管機關頒布之相關法 | 調號。 |
| 令規定辦理。 | 令規定辦理。 | |
| 第四十二條 | 第四十三條 | 因應第四十條之 |
| 本章程訂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六 | 本章程訂立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六 | 增訂, 配合調整 |
| 日。第一次修訂於八十七年三月十 七日。第二次修訂於八十八年四月 |
日。第一次修訂於八十七年三月十 七日。第二次修訂於八十八年四月 |
調號,並增加關 於修訂日期之內 |
| 容。 | ||
| 七日。第三次修訂於八十九年七月 二十一日。第四次修訂於九十年十 |
七日。第三次修訂於八十九年七月 二十一日。第四次修訂於九十年十 |
|
| 二月三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 二月三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 |
| 一年六月十三日。第六次修訂於民 | 一年六月十三日。第六次修訂於民 | |
| 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第七次修 | 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第七次修 | |
| 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第 | 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第 | |
| 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 | 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 | |
| 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五 | 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五 | |
| 月十四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 月十四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 | |
| 四年六月三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 | 四年六月三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 | |
| 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第十二次修 | 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第十二次修 | |
| 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第 | 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第 | |
| 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 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 |
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 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 |
| 六月十八日。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 | 六月十八日。第十五次修訂於民國 | |
|---|---|---|
| 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第十六次 | 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第十六次 | |
| 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 | 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 | |
| 日。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 日。第十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 | ||
| 十二月九日。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 | 十二月九日。第十八次修訂於民國 | |
| 一〇一年六月十三日。第十九次修 | 一〇一年六月十三日。第十九次修 | |
| 訂於民國一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 訂於民國一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 |
|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一〇三年六月 | 第二十次修訂於民國一○三年六月 | |
| 十八日。 | 十八日。第二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 | |
|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 ||
- 敬請 公決。
決 議:
【承認事項】
- (一)一百零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承認。〈董事會提〉
- 說 明:
-
- 本公司一百零四年度個體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一百零五年三月 二十五日董事會通過,並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姿好會計師 及李明憲會計師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呈送審計委員會審查 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
-
- 本公司一百零四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個體暨合併 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附件一】及【附件三~四】。
-
- 敬請 承認。
-
-
決 議:
-
(二)一百零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承認。〈董事會提〉
- 說 明:
-
- 本公司一百零四年度盈餘分配,業經董事會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 程規定擬具如下表。
-
- 本公司一百零四年度累積可分配盈餘為新台幣728,500,793元,擬 發放現金股利每股新台幣0.3元,股票股利每股新台幣0.4元。
-
- 本公司於盈餘分配基準日前, 如因公司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 外股數,股東配息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擬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 本案俟股東會通過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另定除權及除息基 準日、發放日期及其他相關事宜。
-

單位:新台憋示
| and the change of an annual and |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
| 項 目 |
金 額 |
| 民國 104 年度稅後淨利 | 634,965,267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63, 496, 527) |
| 加: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 | 5,661,222 |
| 本期可供分配數 | 577,129,962 |
| 加:上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 | 151,370,831 |
| 本期累積可分配盈餘 | 728,500,793 |
| 發放股東紅利 | |
| (現金股利每仟股配發 300元) | (219, 324, 858) |
| (股票股利每仟股配發 40股) | (292, 433, 150) |
| 期末累積未分配盈餘 | 216,742,785 |
註1:本年度分配順序,係優先分配104年度盈餘,不足之數再由上期未分配 盈餘補足之。
註2:現金股利分派予個別股東之股利總額發放至元,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 列入本公司其他收入。

- 敬請 承認。
決 議:
【討論事項(II)】
(一)本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 公決。〈董事會提〉
- 說 明:
-
- 本公司為配合業務發展需要,擬由歷年來未分配盈餘提撥新台幣 292,433,150 元轉增資發行新股 29,243,315 股, 每仟股無償配發 40 股。
-
- 上述增資發行之新股,俟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行訂定 配發新股基準日,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 例分配,並通知所有股東。
-
- 原股東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 自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由股東自 行辦理併湊,其併湊不足部份,按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 前項若有剩餘之畸零股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照票面金額承購。
-
- 本案經股東會通過後,如因公司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 數,股東配息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全權處理。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同。
-
- 發行新股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7,603,261,750元整。 6. 敬請 公決。
- 決 議:
- (二)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暨本公司及子公司訂定整體背書保 證總額度為本公司淨值100%,其必要性及合理性說明,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 說 明:
-
- 依據 101 年 7 月 6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 號令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暨考量神隆及子公司間未來營運需求辦理之。
-
- 因應大陸子公司營運及資金需求漸增,受限當地法令框架,基於 實務融通作業需求,擬放寬本公司或子公司間為轉投資事業背書 保證及資金貸與之額度,以利其能向金融機構取得較優惠融資條 件、降低融資成本,或順利取得營運週轉資金、提升資金運用效 率,強化集團整體競爭力。
-
- 依金管會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 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修正條文規定,若公開發行公司及子公司所
-
訂整體背書保證總額達公開發行公司淨值50% 以上,應於股東會 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其內容如下:
(1)必要性:
本公司對於直接、間接轉投資之重點發展公司,或屬於初步發 展公司,皆努力積極開拓當地市場並對未來發展開創更佳之成 長空間。故考量遵照集團戰地草糧在地備援之政策,本公司預 計將美元外債逐步轉為人民幣境内借款之實務作業需求,由本 公司或已有信用基礎之子公司為此轉投資事業背書保證,使其 能順利向金融機構取得優惠之融資條件,降低融資成本,增強 其競爭力。
(2)合理性:
A.截至民國104年12月,本公司及子公司皆無背書保證動支。 B.大陸地區目前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中國十二五計書中亦訂 定醫藥市場每年成長20%的目標,並促使企業新建高規格製 藥廠,此規範促使中國醫藥生技製造業的發展與國際接軌, 故為本公司未來成長動力之重點發展地區。故運用母公司建 立信用之口碑,協助以背書保證方式,使轉投資公司能順利 運用當地資源,開拓全世界之醫藥市場,並為本公司全體股 東創造更高投資報酬。
-
- 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議事 手册【附件七】。
-
- 敬請 公決。
決議:
(三)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公決。〈董事會提〉
- 說 明:
-
- 依據 101 年 7 月 6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0029874 號令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暨考量神隆及子公司間未來營運需求辦理之。
-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 議事手冊【附件八】。
-
- 敬請 公決。
決 議:
(四)許可解除本公司第八屆董事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說 明:
-
- 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與第5項規定,本公司董事如為自己或 他人為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 重要內容並取得股東會之許可,否則股東會得決議將董事競業行 為之所得視為本公司之所得。
-
- 依據台灣糖業(股)公司企轉字第 1050001652 號函,原派任本公司 第八居董事台灣糖業(股)公司之代表人楊錦榮先生改由王國禧先 生接任,並自105年1月11日起生效。第八屆新任董事代表人王 國禧先生為自己或他人屬於本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及其擔任之 職務,在無捐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 提請股東常會決議解除其競業禁止之限制,詳細資料如下表。
| 姓名 | 目前擔任本公司及兼任競業公司名稱及職務 |
|---|---|
| 台灣糖業(股)公司 代表人:王國禧 |
台灣神隆(股)公司董事 台灣糖業(股)公司副總經理、太景醫藥研發控 股(股)公司董事 |
- 敬請 公決。
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