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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GIANT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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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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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披露质量,防范信息泄露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 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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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相关部门 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 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 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 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二章 选聘方式、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有关制度要求采用 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 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 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由公司发出选聘通知或相关信息; (二)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具体的选聘工作,并将选聘候选对象报审计委 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认为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选聘要求的,则将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 委员会不得就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案;

(四)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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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业务。

第九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漏风险。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 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职业道德记录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 刑事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 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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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四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 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五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原则上不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服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十八条 公司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 的,提交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 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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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改聘事务所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 (六)其他公司认为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再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 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 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每年应当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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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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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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