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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GIANT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Apr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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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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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所处行 业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 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 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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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担任召集人的独立 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 专职,由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二)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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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 (四)对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进行审计;

  • (五)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 (六)建立预警机制,预防和控制重大风险;

  • (七)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九)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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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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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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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是否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 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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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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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 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 指标之一。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 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 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审 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 必要的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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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 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 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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