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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GIANT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Jan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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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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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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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0

二零二五年一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

致: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泽昌”或“本所”)受广州思林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林杰”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 问,就思林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青岛科凯电子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71%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对思林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思林杰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 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 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核查意见仅供思林杰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 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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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现本所按照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 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 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

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 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上市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 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 和人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泽昌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内幕 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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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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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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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经办律师: 邹铭君 于 科----- End of picture text -----

202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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