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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ER MICROELECTRONICS(GUANGZHOU)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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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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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 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 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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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 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 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 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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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 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与其他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 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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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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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

(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投资者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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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 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 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 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 会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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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 披露重大事件;

    •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 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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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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