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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WARD — AGM Information 2017
Jul 1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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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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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2484 可至以下網址查詢本議事手冊資料 (網址:http://mops.twse.com.tw)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0六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0六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一0六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目錄
| 開會程序..........................1 | |||||||||||||||||
|---|---|---|---|---|---|---|---|---|---|---|---|---|---|---|---|---|---|
| 會議議程..........................2 | |||||||||||||||||
| 報告事項..........................3 | |||||||||||||||||
| 承認及討論事項.......................4 | |||||||||||||||||
| 選舉事項..........................6 | |||||||||||||||||
| 其他議案..........................7 | |||||||||||||||||
| 臨時動議..........................7 | |||||||||||||||||
| 附件: | |||||||||||||||||
| 一、民國一0五年度營業報告書................8 | |||||||||||||||||
| 二、監察人查核報告書....................11 | |||||||||||||||||
| 三、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民國一0五年度財務報表........14 | |||||||||||||||||
| 四、「公司章程」修正對照表.................34 | |||||||||||||||||
| 五、「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對照表..........37 | |||||||||||||||||
| 六、「背書保證辦法」修正對照表...............44 | |||||||||||||||||
| 七、「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對照表...........46 | |||||||||||||||||
| 八、「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對照表...........48 | |||||||||||||||||
| 九、 | |||||||||||||||||
| 附錄: | |||||||||||||||||
| 一、公司章程.... | . | ..................49 | |||||||||||||||
|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 ... | .................53 | |||||||||||||||
| 三、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55 | |||||||||||||||||
| 四、本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情事 | . | ...........56 |
一0六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 一、 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東股數)
- 二、 主席致開會詞
- 三、 報告事項
- 四、 承認及討論事項
- 五、 選舉事項
- 六、 其他議案
- 七、 臨時動議
- 八、 散會
一0六年股東常會議程
- 一、時間: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
- 二、地點:台中市潭子區中山路三段 111 巷 1-1 號
- 三、報告出席股數,宣佈開會
- 四、主席致詞
- 五、報告事項
- (一)一0五年度營業報告書。
- (二)監察人審查一0五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三) 一0五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案
- (四) 一0五年度背書保證事項報告案。
- 六、承認及討論事項
- 第一案:本公司一0五年度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 第二案:本公司一0五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第三案: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修正案。
- 第四案: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修正案。
- 第五案: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 第六案: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修正案。
- 第七案: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 七、選舉事項
- 八、其他議案
第一案:同意解除本公司新選任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案。 九、臨時動議
十、散會
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一0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報 請 核備。
說明:一0五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本手冊第 8~10 頁)。
二、監察人審查一0五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報請 核備。
說明: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二(本手冊第 11~13 頁)。
- 三、一0五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說明:1. 依據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 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 告股東會。
- 2.依據本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 酬勞百分之五、董監事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三。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依據本公司第十屆第十六次董事會決議,105 年度董 監事酬勞之分派比率為當年度獲利百分之二。
-
- 綜上述,105 年度提列之員工酬勞費用金額為新台幣 15,120,551 元、董監事 酬勞 6,048,220 元,與財務報告估列金額一致,上述金額將以現金發放之。
四、背書保證作業事項報告。
說明:本公司 105.12.31 背書保證金額及情形如下: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背書保證者 | 被背書保證對象 | 對單一企業 | 本期最高背書 | 期末背書 | 實際動支 | 以財產擔保 | 累計背書保證金額 | 背書保證最高限 | |
|---|---|---|---|---|---|---|---|---|---|
| (公司名稱) | 背書保證限 | 保證餘額 | 保證餘額 | 金額 | 之背書保證 | 佔最近期財務報表 | 額 | ||
| 公司名稱 | 關係 | 額 | 金額 | 淨值之比率 | |||||
| 希華晶體科 | 威華微機電 | 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 | \$441,960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無 | 3.39% | \$1,178,560 |
| 技股份有限 | 股份有限公 | 過 50%之子公司 | |||||||
| 公司 | 司 |
承認及計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民國一〇五年度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 說 明:1.本公司一〇五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已編製完成,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安永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涂清淵、嚴文筆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 報告書,併同營業報告書送監察人審查完竣,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敬請 承 認。
- 2.上述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本手冊第8~10頁)及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三, 本手冊第14~33頁)。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一〇五年度盈餘分配案如說明所列,提請 承認。
- 說 明:1. 擬定盈餘分配表如下:
盈餘分配表
中華民國一()五年度
| 摘要 | 金額 | 備註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175,692,032 | |
| 其他綜合損益 (確定福利計畫之精算損益) | 1,627,045 | 附註 2 |
| 105年度税後淨利 | 235, 157, 978 | |
| 可分配盈餘 | 412,477,055 | |
| 提列項目 | ||
| 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 (23,515,798) |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18, 108, 212) | 附註3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紅利-現金股利 | (191, 305, 226)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79,547,819 |
附註:
1.盈餘分配以105年度未分配盈餘優先分配。
2.確定福利計畫之精算損益於發生期間立即認列於保留盈餘。
3.依 101.4.6 金管證發字第 1010012865 號函, 提列及迴轉「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董事長:曾頴堂 總經理:曾榮孟
主辦會計:黃玲玲
- 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 元以下捨去, 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 數,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股利分配總 額。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 159,421,022 股計算,每股配發 1.2 元現金股利,現 金股利發放,經提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由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修正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配合公司擬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之職責,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 文,其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四(本手冊第 34~36 頁)。
- 決 議:
- 第四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修正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配合 106.2.9 金管證發字第 1060001296 號函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部份條文修正案及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人職責擬辦理修正,修 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五(本手冊第 37~43 頁)。
- 決 議:
- 第五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背書保證辦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配合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人職責擬辦理修正,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 件六,(本手冊第 44~45 頁)。
- 決 議:
- 第六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修正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配合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人職責擬辦理修正,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 件七(本手冊第 46~47 頁)。
- 決 議:
第七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提請 公決。
- 說 明:配合公司成立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人職責擬辦理修正,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 件八(本手冊第 48 頁)。
- 決 議:
選舉事項
案 由:選舉本公司第十一屆董事,敬請 選舉。 董事會 提
- 說 明:一、本公司第十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於106 年 6 月 5 日屆滿,依法應予全面改 選。
- 二、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擬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審計委 員會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責,為配合審 計委員會運作需要,本次選任獨立董事三人,一般董事七人。本公司監察人 之設置自 106 年 6 月 15 日廢止。
- 三、本次選任獨立董事三人,採候選人提名制,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 董事會審查通過,股東於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候選人名單如下:
| 獨立董事 候選人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持股數 |
|---|---|---|---|---|
| 田嘉昇 | 中興大學企管研究 所碩士 東海大學會計學士 |
致遠(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 師 國立中興大學講師 原動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 人 崇佑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東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TutorGroup Holding (Cayman)董事 |
陽光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 原動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負責人 崇佑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 事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監 察人 双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 察人 東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 察人 TutorGroup Holding (Cayman)董事 |
0 |
| 林錫銘 | 台灣大學商學研究 所碩士 交通大學電子物理 系 |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 經理 盈詮投資公司董事長 |
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長 盈詮投資公司董事長 |
0 |
| 張正駿 |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 學術研究所博士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深經理 東海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政治學系兼 任助理教授 嶺東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冠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 員會委員 |
水資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負責人 磐石會秘書長 冠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 立董事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 察人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薪酬委員會委員 |
0 |
四、原董事任期於次屆董事選出,於股東常會後,即行解任,新任董事任期三年, 於股東常會後隨即就任,任期自民國 106 年 6 月 15 日起至民國 109 年 6 月 14 日止。
選舉結果:
其他議案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 由:同意解除本公司新選任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案。
- 說 明:1.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 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2.本次改選後之新任董事如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 司並擔任該公司董事之行為,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擬提請股東會同 意解除該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
- 決 議:
臨時動議
散 會
105 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105 年度營運結果
(一) 105 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比較個體綜合損益表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 | 目 | 105 年度 |
104 年度 |
增(減) 金額 |
增(減)率 % |
|---|---|---|---|---|---|
| 營業收入 | 2,382,087 | 2,354,624 | 27,463 | 1.17 | |
| 營業成本 | (1,836,467) | (1,801,997) | 34,470 | 1.91 | |
| 營業毛利 | 545,620 | 552,627 | (7,007) | (1.27) | |
| 營業費用 | (262,053) | (265,750) | (3,697) | (1.39) | |
| 營業利益 | 283,567 | 286,877 | (3,310) | (1.15) | |
| 營業外支出及收入 | (2,325) | 51,945 | (54,270) | (104.48) | |
| 稅前損益 | 281,242 | 338,822 | (57,580) | (16.99) | |
| 所得稅費用 | (46,084) | (72,630) | (26,546) | (36.55) | |
| 稅後損益 | 235,158 | 266,192 | (31,034) | (11.66) | |
| 其他綜合損益 | (16,481) | 4,591 | (21,072) | (458.98)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218,677 | 270,783 | (52,106) | (19.24) | |
| EPS | 1.48 元 |
1.67 元 |
1.上表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從上表中,可看出本公司 105 年度營業收 入僅較去年同期增加 1.17%,營業毛利減少 1.27%,毛利率由去年同期 23.47% 降至 22.91% ,營業收入及毛利變動分析如下::
| 影響因素 | 對毛利增(減)金額 | 說明 |
|---|---|---|
| 銷售數量增加 | 37,130 仟元 |
6%。 總數量較去年同期成長 |
| 銷售價格下跌 | -131,347 仟元 |
整體加權平均單價下跌 4.6%。 |
| 成本減少 | 57,012 仟元 |
成本節省致單位成本下跌。 |
| 其他 | -30,198 仟元 |
存貨評價之跌價損失減少、非主要產品之毛利 |
| 增加所致。 | ||
| 合計 | -7,007 仟元 |
2.營業費用較去年同期減少 3,697 仟元,減幅 1.39%,並無重大變動。
3.營業外收支淨損失較去年同期增加 54,270 仟元,主要為外幣資產因匯率波動於 105 年產生兌換損失 27,982 仟元,而 104 年則為兌換利益 52,569 仟元。
4.所得稅費用減少,係因轉投資公司預期減資產生之所得稅利益。
5.綜上所述,稅後淨利較去年同期減少 31,034 仟元。
6.其他綜合損益變動,主要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兌換差額,因人民幣兌台 幣貶值所致,該金額不列本期損益項下,由其他綜合損益直接轉列其他權益項
(二)預算執行情形:本公司 105 年度未公告財務預測。
| 項 目 |
105 年度(%) |
104 年度(%) |
|---|---|---|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21.77 | 25.35 |
| 長期資金占固定資產比率 | 290.65 | 271.12 |
| 流動比率 | 542.07 | 401.30 |
| 速動比率 | 403.90 | 303.18 |
| 應收帳款週轉率(次) | 3.03 | 2.99 |
| 應收帳款收現日數 | 120 | 122 |
| 存貨週轉率(次) | 4.29 | 4.30 |
| 應付帳款週轉率 | 10.44 | 9.62 |
| 平均銷貨日數 | 85 | 85 |
| 資產報酬率 | 6.25 | 7.19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8.02 | 9.31 |
| 純益率 | 9.87 | 11.31 |
| 每股盈餘(元) | 1.48 | 1.67 |
(四)技術及研發概況
1.本年度投入之研發費用
本公司 105 年度之研究發展支出計 64,980 仟元,佔營收之比例為 2.73%。 2.開發成功之技術或產品:
- (1)透過日本及台灣之技術的合作將音叉晶體開發完成TF-1610小型化表面貼 裝系列音叉產品並推出市場。
- (2)以高端 MEMS 技術開發更越小型化 SX-1210 必要的晶片技術及越高頻的 MEMS 加工技術。
- (3)開發熱敏電阻溫度補償石英振盪晶體 TSX-2520,應用在大陸智慧型手 機。
- (4)光學鍍膜頻率監控晶片開發完成,將導入量產及行銷全球市場 。
二、106年營業計書概要
本公司所擬定之經營方針,經營目標及產銷政策如下:
- (一) 經營方針
-
- 提昇營運效能,追求公司最大利益。
-
- 加快新產品市場推廣增加收益。
-
- 持續投入新產品研發及人才培養。
- (二) 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單位:千個
| ᄪ | 圧 上 |
ᇚ | 銷售量 | |
|---|---|---|---|---|
| $\sim$ $\overline{I}$ $\mathcal{L}$ TП |
______ | 855,000 ◡◡ . |
- (三) 重要之產銷政策及未來發展策略
-
- 行銷策略
- (1) 強化前端客戶的產品設計工作。
- (2) 提供客戶更有價值的服務。
- (3) 擴大通路建立和客戶的信賴良好關係。
- (4) 追求新客源、新應用、新產品的銷售。
2. 產品研發策略:
- (1)先期產品開發的速度品質及成本的掌握。
- (2) 前端材料的開發及應用技術學習提高技術力。
- (3) 以 MEMS 技術應用產品的積極開發。
- (4) 和客户共同開發各項客製產品。
-
- 生產策略:
- (1) 提供給客戶最適合最有競爭的產品。
- (2) 提升自動化生產結構、生產效率及良率。
- (3) 管控費用降低成本提昇獲利率。
4. 品質保證策略:
- (1) 滿足客戶需求, 以客戶為最優先。
- (2) 提高製程能力,提供穩定的產品給客戶。
- (3) 追求無客訴的優質品質。
- (4) 積極參與各項品質系統認證並輔導供應商品質系統符合需求。

本公司民國106年度銷售數量預測係綜合考量歷史資料、經理人對市場之敏感度、 市場趨勢競爭及公司產能之提升等因素之結果,據以估計各項產品之銷售量。
監察人杳核報告書
茲准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0五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表 等 其中一0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涂清淵 及嚴文筆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提出查核報告書 經本監察人審查認 為尚無不合 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規定 繕具報告 敬請 鑒核。
此 致
本公司一0六年股東常會
监察人 林谷人逸 翻
图 海圆
民 國一0六年 三 月六日 中 華 $\label{eq:1.1} \text{where} \quad \text{for} \quad \mathbf{I} \Rightarrow \mathbf{I} \quad \text{for} \quad \mathbf{I} \quad \text{for} \quad \mathbf{I} \quad \text{for} \quad \mathbf{I}$ $\Delta \mathcal{L} = \Delta \mathcal{L}^{\text{max}}$ . Then, $\mathcal{L}^{\text{max}}$ and of any massacross and a set of the state of a stranger and as a set of the state of a set of the set of the
$\label{eq:2.1} \begin{split} \mathcal{L}^{(1)}{\mathcal{A}}\left(\mathcal{S}^{(2)}{\mathcal{A}}\right)=\mathcal{L}^{(2)}{\mathcal{A}}\left(\mathcal{S}^{(1)}{\mathcal{A}}\right)=\mathcal{L}^{(2)}{\mathcal{A}}\left(\mathcal{S}^{(2)}{\mathcal{A}}\right)=\mathcal{L}^{(2)}{\mathcal{A}}\left(\mathcal{S}^{(2)}{\mathcal{A}}\right)=\mathcal{L}^{(2)}{\mathcal{A}}\left(\mathcal{S}^{(2)}{\mathcal{A}}\right)=\mathcal{L}^{(2)}_{$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茲准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〇五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表 等,其中一〇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涂清淵及 嚴文筆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提出查核報告書,經本監察人審查認為尚 無不合, 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規定, 繕具報告。敬請 鑒核。
此 致
本公司一〇六年股東常會

國一0六年 三 月十七 民 $\frac{1}{\sqrt{2}}$ $\Box$ 華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兹准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〇五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配表 等,其中一〇五年度財務報表已委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涂清淵及 嚴文筆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提出查核報告書,經本監察人審查認為尚 無不合, 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規定, 繕具報告。敬請 鑒核。
此 致
本公司一()六年股東常會
监察人 急之 怎 柔
民 國一〇六年 三 月 十 三 日 $\frac{1}{2}$ 華
13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0341 台中市民權路239號7樓 7F. No. 239, Minguan Road Taichung City, Taiwan, R.O.C.
Tel: 886 4 2305 5500 Fax: 886 4 2305 5577 www.ev.com/taiwan
會計師杳核報告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鑒:
查核意見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〇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〇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及民國一〇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 、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 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 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及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〇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及現 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 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 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 , 與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 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 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一〇五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 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 意見。

應收帳款減損
截至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及 備抵呆帳之帳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796,837仟元及11,594仟元,應收帳款淨額占 資產總額21%,對於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屬重大。由於所採用之備抵呆 帳評估政策是否得以反映應收帳款信用風險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故本會計師 判斷為關鍵杳核事項。
本會計師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評估管理階層針對應收帳款管理所建立 之內部控制,包括信用額度之控管、分析前後期應收帳款變動及週轉率變動的趨 勢、測試應收帳款期後收款情形以評估可回收性、測試應收帳款帳齡的正確性與 完整性及評估較長天期應收帳款之合理性。
本會計師亦考量個體財務報表附註五及附註六應收帳款及有關風險揭露之 適當性。
存貨評價
截至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貨總計為 新台幣436.188仟元,占資產總額12%。由於金額對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 務報表係屬重大,且產品的終端應用係屬變化快速的產業,存貨之備抵跌價及呆 滞評價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故本會計師判斷為關鍵查核事項。
本會計師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評估管理階層針對存貨所建立之內部控 制,包括存貨過時或瑕疵品評估之程序、評估管理階層之盤點計劃並實地觀察存 貨盤點以確認存貨之數量及狀態、測試存貨庫齡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評估管理階 層針對存貨評價所估計之淨變現價值,包括銷貨價格測試。
本會計師亦考量個體財務報表附註五及附註六存貨有關揭露之適當性。
其他事項-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個體財務報表之被投資公司中,部分被投資 公司之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 上開個體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 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〇四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對該等被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分別為新台幣254,024仟元及 234,189仟元,分別佔資產總額之7%及6%,民國一〇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及民國一〇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相關之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 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分別為新台幣42,293仟元及31,393仟元,分別佔稅前淨利 之15%及9%,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分別為新台 幣(22,458)仟元及(1,184)仟元,分別佔其他綜合損益淨額之136%及(26)%。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 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 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 理階層意圖清算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 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負有監督 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 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 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 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 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mathbf{1}$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 示意見。
- $3.$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overline{4}$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 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 事件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 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 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 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 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 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6.$ 對於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 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自責集團杳核案件 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 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 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 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 ○五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 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 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 公眾利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50104133號 (90)台財證(六)第100690號
第清渊/第 清
會計師:
嚴文筆嚴文

中華民國一〇六年三月十日

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資 產 |
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 一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7 . . | |||
|---|---|---|---|---|---|---|
| 代碼 | 會計項目 | 附 註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四及六.1 | \$559,533 | 15 | \$601,344 | 15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 四及十二 | 38 | $\qquad \qquad \qquad \qquad$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四 | 3,076 | $\equiv$ | 4,783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四及六.2 | 750, 539 | $20\,$ | 739,609 | 19 |
| 1180 |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 四、六.2及七 | 34,704 | 1 | 37,605 | 1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10,619 | $\overline{\phantom{a}}$ | 5, 178 | ||
| 130X | 存貨 | 四及六.3 | 436, 188 | 12 | 420, 826 | 11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14, 223 | $\rightarrow$ | 21,681 | $\mathbf{I}$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1,808,920 | 48 | 1,831,026 | 47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43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四及六.4 | 20,712 | ÷, | 23,070 | $\mathbf{1}$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四及六.5 | 711, 479 | 19 | 682, 277 | 17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四及六.6 | 1, 123, 409 | 30 | 1, 212, 495 | 31 |
| 1780 | 無形資產 | 四 | 6,833 | $\overline{\phantom{0}}$ | 9,413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四及六.15 | 67, 432 | $\sqrt{2}$ | 80,602 | $\sqrt{2}$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四 | 27,728 | $\mathbf{1}$ | 71,198 | $\sqrt{2}$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 957, 593 | 52 | 2,079,055 | 53 | |
| 1xxx | 資產總計 | \$3,766,513 | 100 | \$3,910,081 | 100 | |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曾頴堂





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負債及權益 | 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 代碼 | 會計項目 | 附 註 |
額 金 |
% | 金 額 |
% |
| 流動負債 | ||||||
| 2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一流動 | 四及十二 | $S -$ | $\overline{\phantom{m}}$ | \$572 | |
| 2150 | 應付票據 | 1,366 | $\overline{\phantom{a}}$ | 2,059 | ||
| 2170 | 應付帳款 | 37, 276 | 1 | 37,591 | $\mathbf{1}$ | |
| 2180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t | 128,640 | $\overline{4}$ | 144, 953 | $\overline{4}$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7 | 140,804 | 4 | 202, 285 | 5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六.15 | 21,659 | 1 | 67, 318 | $\overline{c}$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3,963 | $\qquad \qquad -$ | 1,499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333, 708 | 10 | 456, 277 | 12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四及六.8 | 318,787 | 8 | 368, 227 | 9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四及六.15 | 36, 813 | 1 | 22, 359 | 1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四及六.9 | 130, 804 | $\sqrt{3}$ | 134, 877 | 3 |
| 26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貸餘 | 四及六.5 | $\overline{\phantom{0}}$ | 9,312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486, 404 | 12 | 534, 775 | 13 | |
| 2xxx | 負債總計 | 820, 112 | $22\,$ | 991, 052 | 25 | |
| 權益 | ||||||
| 3100 股本 | 六.10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1,594,210 | 42 | 1,594,210 | 41 | |
| 3200 | 資本公積 | 六.10 | 888, 466 | 24 | 888, 466 | 23 |
| 3300 保留盈餘 | 六.10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69, 355 | $\sqrt{2}$ | 42,736 | 1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51,813 | $\mathbf{1}$ | 59,855 | $\mathbf{1}$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412, 478 | 11 | 385, 575 | $10\,$ | |
| 3400 | 其他權益 | |||||
| 3410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69, 921) | (2) | (51, 813) | (1) | |
| 3XXX | 權益總計 | 2, 946, 401 | 78 | 2, 919, 029 | 75 |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3,766,513 | 100 | \$3,910,081 | 100 | ||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經理人:曾榮孟


| 馮 | 會 計 項 目 |
附註 | 金 額 |
% | 金 額 |
$\overline{9}$ |
|---|---|---|---|---|---|---|
| 10 營業收入 | 四及六.11 | \$2,382,087 | 100 | \$2, 354, 624 | 10 | |
| 10 營業成本 | 六.12 | (1, 836, 467) | (77) | (1, 801, 997) | (7) | |
| 10 營業毛利淨額 | 545, 620 | 23 | 552, 627 | $\tilde{c}$ | ||
| 0 營業費用 | 六.12 | |||||
| $\overline{0}$ | 推銷費用 | (89, 631) | (4) | (90, 179) | ||
| $\overline{0}$ | 管理費用 | (107, 442) | (4) | (108, 831) | $\overline{(\ }$ | |
| $\overline{0}$ | 研究發展費用 | (64, 980) | (3) | (66, 740) | $\overline{\phantom{a}}$ | |
| 營業費用合計 | (262, 053) | (11) | (265, 750) | (1) | ||
| 0 營業利益 | 283, 567 | 12 | 286, 877 | 1 | ||
| 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overline{0}$ | 其他收入 | 四及六.13 | 10,286 | 12,382 | ||
| 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13 | (60, 178) | (2) | 49,705 | |
| $\overline{0}$ | 財務成本 | 六.13 | (5, 697) | (7,059) | ||
| $\overline{0}$ | 採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四及六.5 | 53, 264 | $\sqrt{2}$ | (3,083)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2, 325) | 51,945 | ||||
| 0 税前淨利 | 281, 242 | 12 | 338, 822 | 1 | ||
| 0 所得税費用 | 四及六. 15 | (46, 084) | (2) | (72, 630) | $\overline{\phantom{a}}$ | |
| 0 本期淨利 | 235, 158 | 10 | 266, 192 | 1 | ||
| 0 其他綜合損益 | ||||||
| 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mathbf{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2,102 | (4, 055) | |||
| $\bf{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 | (118) | (85) | |||
| 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一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9 0 1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357) | 689 | |||
| 1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
| $\bf{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 | 406 | 10,749 | |||
| 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22, 448) | (1) | (1,096) | |||
| $\overline{9}$ | 與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3,934 | (1, 611)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六.14 | (16, 481) | (1) | 4,591 | ||
| 0 1 | 本期綜合利益總額 | \$218,677 | $\boldsymbol{9}$ | \$270,783 | $\mathbf{1}$ | |
| 每股盈餘(元) | 四及六.16 | |||||
| 0 | 基本每股盈餘 | \$1.48 | \$1.67 | |||
| 0 | 稀釋每股盈餘 | \$1.47 | \$1.66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159, 421)$ $\overline{\Gamma}$ $\mathbf{1}$ 266, 192 270,783 $\tilde{\mathbb{E}}$ $\bar{1}$ $(191, 305)$ 235, 158 $(16, 481)$ 218,677 6,283 4,591 \$2,919,029 \$2,801,384 \$2,919,029 \$2,946,401 權益總額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表換算之兌換差 $$(59, 855)$ $$(51, 813)$ $$(51, 813)$ $(18, 108)$ 8,042 8,042 $(18, 108)$ $$(69, 921)$ 其他權益項目 簿 未分配盈餘(或
待彌補虧損) $(3, 451)$ $(28, 895)$ $(12, 190)$ $(159, 421)$ $(26, 619)$ 266, 192 235, 158 \$385, 575 8,042 $(191, 305)$ \$323, 340 262, 741 \$385, 575 1,627 236, 785 \$412,478 餘 $(8, 042)$ 12,190 特別盈餘公積 \$51,813 \$47,665 \$59,855 \$59,855 図 留 保 \$69,355 28,895 26,619 \$13,841 \$42,736 法定盈餘公積 \$42,736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6,283 \$888, 466 \$888, 466 \$882,183 \$888, 466 資本公積 \$1,594,210 \$1,594,210 \$1,594,210 \$1,594,210 $\ast$ 股 六.14 $\star$ . 14 附註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mathbf{m}$ 103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民國104年12月31日徐額 104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民國105年12月31日餘額 民國104年1月1日餘額 104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民國105年1月1日餘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105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项 普通股現金股利 普通股現金股利 本期综合損益總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04年度净利 105年度净利

會計主管:黃玲?

經理人:曾榮孟

董事長:曾頴堂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項 | 目 | 附註 | $-0$ 五年度 | $-0$ 四年度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 \$281, 242 | \$338,822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183, 128 | 178, 453 | ||
| 攤銷費用 | 4,352 | 3,683 | ||
| 呆帳費用提列數 | 5,207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利益)損失 | (610) | 110 | ||
| 利息費用 | 5,697 | 7,059 | ||
| 利息收入 | (1, 908) | (1, 426) | ||
| 採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53, 264) | 3,083 | ||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101 | 4,764 | ||
| 處分投資利益 | (2,010) | |||
|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 8,956 | 21,949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應收票據減少 | 1,707 | 1,359 | ||
| 應收帳款增加 | (21, 986) | (4, 905) | ||
| 應收帳款-關係人減少 | 13, 957 | 9,202 | ||
| 存貨增加 | (24, 318) | (25, 270) | ||
| 應付票據減少 | (693) | (267) | ||
|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 7,458 | (5, 733) | ||
| 應付帳款減少 | (315) | (14, 232) | ||
| 應付帳款-關係人(減少)增加 | (16, 313) | 9,056 | ||
| 其他應付款(減少)增加 | (11, 024) | 19,618 | ||
|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 2,490 | 86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減少 | (1, 972) | (1, 281)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376, 685 | 547, 327 | ||
| 收取之利息 | 1,908 | 1,426 | ||
| 收取之股利 | 5, 944 | 3, 295 | ||
| 支付之利息 | (5, 163) | (6, 526) | ||
| 支付之所得税 | (65, 983) | (235)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313, 391 | 545, 287 | ||
| (接次頁) |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經理人:曾榮孟 ú $\overline{a}$
會計主管黃玲玲


| 卑位: 新台幣什兀 | ||||
|---|---|---|---|---|
| 項 | 目 | 附註 | $-0$ 五年度 | $-0$ 四年度 |
| (承前頁)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5, 525)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2,358 | 3,306 |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13, 353) | (43, 532) |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4,665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14, 564) | (118, 549)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350 | 3,734 | ||
| 取得無形資產 | (1, 321) | (1, 771)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 12,633 | 4,009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13, 897) | (153, 663)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舉借長期借款 | 50,000 | |||
| 償還長期借款 | (50, 000) | (80, 000) | ||
| 發放現金股利 | (191, 305) | (159, 421)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41, 305) | (189, 421)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41, 811) | 202, 203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601, 344 | 399, 141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1 | \$559, 533 | \$601,3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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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意見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 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〇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 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 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 參閱其他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希華晶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〇四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一〇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〇四 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 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 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 範,與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 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 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民國一〇五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 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 項單獨表示意見。

應收帳款減損
截至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應收帳款及備抵呆帳之帳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943,811仟元及22,375仟元,應 收帳款淨額占合併資產總額22%,對於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係 屬重大。由於所採用之備抵呆帳評估政策是否得以反映應收帳款信用風險涉及管 理階層重大判斷,故本會計師判斷為關鍵杳核事項。
本會計師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評估管理階層針對應收帳款管理所建 立之內部控制,包括信用額度之控管、分析前後期應收帳款變動及週轉率變動的 趨勢、測試應收帳款期後收款情形以評估可回收性、測試應收帳款帳齡的正確性 與完整性及評估較長天期應收帳款之合理性。
本會計師亦考量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及附註六應收帳款及有關風險揭露之 適當性。
存貨評價
截至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存貨總計為新台幣474,892仟元,占合併資產總額11%。由於金額對希華晶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財務報表係屬重大,且產品的終端應用係屬變化快 速的產業,存貨之備抵跌價及呆滯評價涉及管理階層重大判斷,故本會計師判斷 為關鍵杳核事項。
本會計師查核程序包括(但不限於),評估管理階層針對存貨所建立之內部 控制,包括存貨過時或瑕疵品評估之程序、評估管理階層之盤點計劃並實地觀察 存貨盤點以確認存貨之數量及狀態、測試存貨庫齡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評估管理 階層針對存貨評價所估計之淨變現價值,包括銷貨價格測試。
本會計師亦考量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及附註六存貨有關揭露之適當性。
其他事項-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表之被投資公司中,部分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未經本 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 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所列之金額,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 核報告。民國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對該等被 投資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分別為新台幣254,024仟元及234,189仟元,分別占合 併資產總額之6%及5%,民國一〇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〇四年 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相關之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 額分別為新台幣42,293仟元及31,393仟元,分別占合併稅前淨利之15%及9%,採 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分別為新台幣(22,458) 仟元及(1,184)仟元,分别占合併其他綜合損益淨額之139%及(26)%。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導解釋及 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 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 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或停止營業, 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或監察 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 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 信,惟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 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 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 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 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 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內部控制 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 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 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 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 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 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 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 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 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 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 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 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民國一〇五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 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 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 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其他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〇五年度及一〇四年度之個體財 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 查核簽證文號:金管證六字第0950104133號 $(90)$ 台財證 $(\pi)$ 第100690號 喘事 计清脆型 涂清淵 會計師: 嚴文筆
中華民國一〇六年三月十日

| 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碼 會 計 項 目 附 註 % 金 額 金 額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四及六.1 \$846, 271 21 \$852,077 20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38 四 $\qquad \qquad \blacksquare$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5, 259 四 9, 113 $\qquad \qquad - \qquad$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四及六.2 802, 996 19 854, 512 20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四、六.2及七 3 118,440 20,002 1200 其他應收款 20,785 四 1 26, 929 1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 10,619 5,180 $\overline{\phantom{0}}$ 130x 存貨 四及六.3 474, 892 11 455, 235 11 1410 預付款項 8,695 11,498 $\overline{\phantom{0}}$ 1460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淨額) 23, 340 四 1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4,735 8,066 $\overline{\phantom{a}}$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2, 316, 070 56 2, 242, 612 52 非流動資產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及六.4 21,539 23, 894 1 1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四及六.5 337, 398 8 310, 401 7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及六.6 1, 228, 615 30 1, 420, 837 33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四及六.7 96, 774 $\overline{2}$ 98, 504 3 1780 無形資產 6,881 四 9,517 $\overline{\phantom{a}}$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及六. 16 70,536 $\overline{2}$ 83, 305 $\overline{c}$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四及六.8 40, 234 $\sqrt{2}$ 1 92, 475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1,801,977 44 2,038,933 48 |
資 產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1xxx 資產總計 \$4, 118, 047 100 \$4, 281, 545 100 |
||||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Party All House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負債及權益 | 一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一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 代碼 | 會 計 項 $\mathsf B$ |
附 註 |
金 額 |
$\%$ | 金 額 |
$\%$ | ||||
| 2100 |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 |
|||||||||
| 四 | $\updownarrow$ - | \$6,111 | ||||||||
| 212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一流動 | 四 | $\overline{\phantom{a}}$ | 572 | ||||||
| 2150 | 應付票據 | 115,628 | 3 | 73,093 | $\boldsymbol{2}$ | |||||
| 2170 | 應付帳款 | 204, 742 | 5 | 272, 918 | 6 | |||||
| 2180 | 應付帳款-關係人 | 七 | 35, 725 | 1 | 9,715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152, 928 | 4 | 187,750 | 5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22,838 | 69,664 | $\mathbf{2}$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22, 140 | $\overline{\phantom{a}}$ | 13,608 | ||||||
| 2322 |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借款 | 六.9 | 1,839 | $\overline{\phantom{0}}$ | 101,031 | $\overline{2}$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555, 840 | 13 | 734, 462 | 17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四及六.9 | 438, 999 | 11 | 471, 497 | 11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四及六.16 | 36, 843 | -1 | 22, 359 | 1 | ||||
| 2640 |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 四及六.10 | 134, 539 | 3 | 134, 944 | 3 | ||||
| 267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69 | 68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610, 450 | 15 | 628, 868 | 15 | |||||
| 2xxx | 負債總計 | 1,166,290 | 28 | 1, 363, 330 | 32 | |||||
|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3100 股本 | 六.11 | |||||||||
| 3110 普通股股本 | 1,594,210 | 39 | 1,594,210 | 37 | ||||||
| 3200 資本公積 | 六.11 | 888, 466 | 22 | 888, 466 | 21 | |||||
| 3300 保留盈餘 | 六.11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69, 355 | $\mathbf{2}$ | 42,736 | 1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51,813 | 1 | 59,855 | 1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 | 412, 478 | 10 | 385, 575 | 9 | |||||
| 3400 其他權益 | ||||||||||
| 3410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69, 921) | (2) | (51, 813) | (1) | |||||
| 36xx 非控制權益 | 六.11 | 5,356 | $\overline{\phantom{0}}$ | (814) | $\overline{\phantom{a}}$ | |||||
| 3XXX | 權益總計 | 2, 951, 757 | 72 | 2, 918, 215 | 68 | |||||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4, 118, 047 | 100 | \$4, 281, 545 | 100 | ||||||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董事長:曾穎堂

經理人:曾榮孟
會計主管:黃玲玲
29

民國一〇五年及一〇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 一〇五年度 | 一〇四年度 | ||||||||
|---|---|---|---|---|---|---|---|---|---|
| 代碼 | 會 | 計 | 項 | 目 | 附註 | 額 金 |
% | 金 額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四、六.12及七 | \$2,977,585 | 100 | \$2,793,696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13及七 | (2, 372, 595) | (80) | (2, 188, 205) | (78) | |||
| 5900 | 營業毛利 | 604, 990 | $20\,$ | 605, 491 | 22 | ||||
| 6000 | 營業費用 | 六.13 | |||||||
| 6100 | 推銷費用 | (111, 686) | (4) | (113, 725) | (4) | ||||
| 6200 | 管理費用 | (148, 514) | (5) | (154, 861) | (6)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76, 541) | (3) | (77, 297) | (3) | ||||
| 營業費用合計 | (336, 741) | (12) | (345, 883) | (13) | |||||
| 6900 | 營業利益 | ||||||||
| 268, 249 | 8 | 259,608 | 9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四及六.14 | 20, 273 | 18,897 | 1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14 | (41, 817) | (1) | 24,077 | $\mathbf{1}$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14 | (9, 337) | $\frac{1}{2}$ | (12, 274) | ||||
| 7060 | 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六.5 | 51,586 | $\overline{2}$ | 41,707 | $\mathbf{1}$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20,705 | $\mathbf{1}$ | 72, 407 | $\overline{3}$ | |||||
| 7900 税前淨利 | 288, 954 | 9 | 332, 015 | 12 | |||||
| 7950 所得稅費用 | 四及六.16 | (47, 920) | (2) | (76, 043) | (3) | ||||
| 8200 | 本期淨利 | 241,034 | $7\phantom{.0}$ | 255, 972 | 9 | ||||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2,102 | (4, 055) | ||||||
| 8320 |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之 | (118) | (85) | ||||||
| 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一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357) | 689 | ||||||
| 8360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 700 | 10,796 | ||||||
| 83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 | (22, 448) | (1) | (1,096) | |||||
| 損益之份額一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99 |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所得稅 | 3,934 | (1, 611) |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 六.15 | (16, 187) | (1) | 4,638 | |||||
| 8500 本期綜合利益總額 | \$224,847 | $6\phantom{.0}$ | |||||||
| \$260,610 | 9 | ||||||||
| 8600 淨利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235, 158 | \$266,192 | ||||||
| 8620 | 非控制權益 | 5,876 | (10, 220) | ||||||
| \$241,034 | \$255,972 | ||||||||
| 8700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218,677 | \$270,783 | ||||||
| 8720 | 非控制權益 | 6,170 | (10, 173) | ||||||
| \$224,847 | \$260,610 | ||||||||
| 9750 | 每股盈餘(元) 基本每股盈餘 |
四及六.17 | |||||||
| 9850 | 稀釋每股盈餘 | \$1.48 | \$1.67 | ||||||
| \$1.47 | \$1.66 |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經理人:曾榮孟

$30\,$
C
| 公司 | |
|---|---|
| Ħ | |
| 電葬号 |
單价·新会幣任元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计与应用计时 | ||||||||||
|---|---|---|---|---|---|---|---|---|---|---|---|
| 餘 蝴 28 保 |
E 其他權益項 |
||||||||||
| E 项 |
附註 | ₩ 咫 |
資本公積 | 法定盈餘公積 | 特別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兄换差額 |
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權益總計 |
非控制權益 | 權益總額 | |
| 民國104年1月1日餘額 | \$1,594,210 | \$882,183 | \$13,841 | \$47,665 | \$323, 340 | \$(59, 855) | \$2,801,384 | \$9,359 | \$2,810,743 | ||
| 103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28,895 | 12,190 | (12, 190) (28, 895) |
I. J |
Ė ŧ |
||||||
| 普通股現金股利 | (159, 421) | (159, 421) | (159, 421)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變動數 其他資本公積變動 |
6,283 | 6,283 | 6,283 | ||||||||
| 104年度淨利 | 266, 192 | 266, 192 | (10, 220) | 255, 972 | |||||||
| 104年度其他综合損益 | 7.16 | (3, 451) | 8,042 | 4,591 | 47 | 4,638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262, 741 | 8,042 | 270,783 | (10, 173) | 260,610 | ||||||
| 民國104年12月31日餘額 | \$1,594,210 | \$888, 466 I |
\$42,736 | \$59,855 | \$385, 575 | \$(51, 813) | \$2,919,029 | \$ (814) | 215 \$2,918, |
||
| 民國105年1月1日餘額 | \$1,594,210 | \$888,466 | \$42,736 | \$59,855 | \$385, 575 | \$(51, 813) | \$2,919,029 | \$(814) | \$2,918,215 | ||
| 104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26,619 | (26, 619) | $\mathbf{I}$ | $\,$ | |||||||
|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普通股現金股利 |
(8, 042) | 8,042 | |||||||||
| (191, 305) | (191, 305) | (191, 305) | |||||||||
| 105年度净利 | 235, 158 | 235, 158 | 5,876 | 241,034 | |||||||
| 105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 六.16 | 1,627 | (18, 108) | (16, 481) | 294 | (16, 187)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236,785 | (18, 108) | 218,677 | 6,170 | 224, 847 | ||||||
| 民國105年12月31日餘額 | \$1,594,210 | \$888, 466 I |
\$69,355 | \$51,813 | \$412,478 | \$(69, 921 | \$2,946,401 | \$5,356 | \$2,951,757 | ||
| The Contract of Contract of Second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
會計主管:黃玲玲
海自然家
經理人:曾榮孟
san nguj
(Est 董事長:曾穎堂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項 | 目 | 附註 | $-0$ 五年度 | 一〇四年度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 \$288,954 | \$332,015 | ||
| 調整項目: | ||||
|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含投資性不動產) | 215, 441 | 218, 472 | ||
| 攤銷費用 | 4,816 | 4,520 | ||
| 呆帳費用提列數 | 1,116 | 5,262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利益)損失 | (610) | 110 | ||
| 利息費用 | 9,337 | 12, 274 | ||
| 利息收入 | (2, 259) | (1, 609)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 (51, 586) | (41, 707) | ||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 8,142 | (3, 116) | ||
| 處分投資利益 | (2, 010) | |||
| 非金融資產減損(回升利益)損失 | (20, 570) | 12,757 | ||
|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回升利益) | 11,396 | (49, 424)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應收票據減少 | 3,854 | 3,190 | ||
| 應收帳款減少(增加) | 50,400 | (18, 978) | ||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增加 | (98, 438) | (20, 002) | ||
| 其他應收款減少(增加) | 6, 144 | (6, 979) | ||
| 存貨(增加)減少 | (31, 053) | 79, 149 | ||
| 預付款項減少(增加) | 2,803 | (7, 382) | ||
|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 3,331 | (2, 427) | ||
| 應付票據增加(減少) | 42, 535 | (25, 269) | ||
| 應付帳款(減少)增加 | (68, 176) | 606 | ||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增加 | 26,010 | 9,715 | ||
| 其他應付款(減少)增加 | (16, 477) | 23, 237 | ||
|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 8,532 | 5, 257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增加(減少) | 1,697 | (763)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395, 339 | 526, 898 | ||
| 收取之利息 | 2, 259 | 1,609 | ||
| 收取之股利 | 5,943 | 3, 295 | ||
| 支付之利息 | (8, 833) | (12, 263) | ||
| 支付之所得稅 | (69, 355) | (3, 798)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325, 353 | 515, 741 | ||
| (接次頁)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董事長:曾穎堂


會計主管:黃玲玲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項 | 目 | 附註 | $-0$ 五年度 | 一〇四年度 |
| (承前頁)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 (5, 525)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 2,358 | 3,306 | ||
|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3, 920) | (38, 437) | ||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4,665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90, 420) | (153, 885)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71,659 | 11,206 | ||
| 取得無形資產 | (1, 726) | (8, 646)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 | 21,651 | 6,424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398) | (180, 892)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减少 | (5, 032) | |||
| 舉借長期借款 | 20,000 | 80,000 | ||
| 償還長期借款 | (148, 280) | (81, 833)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增加 | 1 | $\boldsymbol{2}$ | ||
| 發放現金股利 | (191, 305) | (159, 421)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324, 616) | (161, 252) | ||
|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 (6, 145) | 15,630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5, 806) | 189, 227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852, 077 | 662, 850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1 | \$846, 271 | \$852,077 | |
(請參閱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經理人:曾榮孟

會計主管:黃玲玲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對照表
|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
說 明 |
|---|---|---|
| 第四章 董事會 |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
配合設置審計 |
| 委員會代替監 | ||
| 察人職責,做文 | ||
| 字修正。 | ||
| 第十四條 | 第十四條 | 配合設置審計 |
|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董事人數 |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監察 | 委員會代替監 |
| 授權由董事會議定。董事由股東會就 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三 |
人三人,董事人數授權由董事會 議定。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 |
察人職責,刪除 |
| 年,連選得連任。其全體董事合計持 | 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 | 監察人用語。 |
| 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 三年,連選得連任。其全體董事 | |
| 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 | ||
| 管理機關之規定。 | ||
| 第十四之一條 | 第十四之一條 | 配合設置審計 |
|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本 |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 | 委員會代替監 |
| 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至少 | 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 | 察人,增設獨立 |
| 三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 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 |
立董事為二至三人,採候選人提 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 |
董事席次。 |
| 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 | 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 | |
| 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 | 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 | |
| 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 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 | |
| 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 規定。 |
||
| 第十四之二條 | 第 十四之二 條 | 配合設置審計 |
|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 | 本公司得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 | 委員會代替監 |
| 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 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負責公司法、證 |
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 計委員會成立之日同時廢除監 |
察人職責做文 |
| 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之監察人 | 察人,原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 | 字修正 |
| 職責。 | 相關法令規定之監察人職權由 | 。 |
| 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 | ||
| 第十五條 | 第十五條 | 配合設置審計 |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依 公司法第二零一條或第二一七條之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 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依公司法 |
委員會代替監 |
| 一規定之期限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第二零一條或第二一七條之一 | 察人職責,刪除 |
| 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 規定之期限召開股東臨時會補 | 監察人用語。 |
| 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 | ||
| 為限。 | ||
| 第十六條 | 第十六條 | 配合設置審計 |
| 董事任期屆滿而來不及改選時,延長 |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來不及 |
|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
說 明 |
|---|---|---|
| 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 | 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 | 委員會代替監 |
| 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 | 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 | |
| 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 | 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 | 察人職責,做刪 |
| 時,當然解任。 | 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 | 除監察人用語。 |
| 滿時,當然解任。 | ||
| 第十七之一條 | 第十七之一條 | |
|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 | 配合設置審計 |
| 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 | 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 | 委員會代替監 |
| 時,得隨時召集之。 | 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 | 察人職責,刪除 |
| 前項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 | 集之。 | 監察人用語。 |
| 子郵件(E-mail)或傳真等方式通 | 前項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 | |
| 知。 | 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 | |
| 等方式通知。 | ||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一條 | 配合設置審計 |
| 本公司董事之報酬,依其對本公司營 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 |
監察人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 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陳述意 |
委員會代替監 |
| 同業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 見,但不得加入表決。 | 察人職責。 |
| 第二十一之一條 | 1.修正條次。 | |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報酬,依 | 2. 配合設置審 |
|
| 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 | 計委員會代替 | |
| 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水準, 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
||
| 監察人職責,刪 | ||
| 除監察人用語。 | ||
| 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四條: | 配合設置審計 |
|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 編造下列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 |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 應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 |
委員會代替監 |
| 常會請求承認: | 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 察人職責,刪除 |
| 一、營業報告書。 | 後,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監察人用語。 |
| 二、財務報表。 | 一、營業報告書。 | |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二、財務報表。 | |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 ||
| 案。 | ||
| 第二十五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 |
第二十五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 |
配合設置審計 |
| 百分之五、董事酬勞不得高於百分之 | 酬勞百分之五、董監事酬勞不得 | 委員會代替監 |
| 三。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 | 高於百分之三。但公司尚有累積 | 察人職責,刪除 |
| 保留彌補數額。 | 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監察人用語。 |
| 前述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 | 前述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 | |
| 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 派員工、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 | |
| 第三十條 | 第三十條 | 增訂本次修訂 |
| 修 正 條 文 |
原 條 文 |
說 明 |
|---|---|---|
| 本章程訂於民國 77 年 1 月 19 日, |
本章程訂於民國77年1月19日, | 日期。 |
| ... | ... | |
|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 103 年 6 月 6 |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 103 年 6 |
|
| 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 105 年 6 |
月 6 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 |
|
| 月 22 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 |
105 年 6 月 22 日。第十四之一條 |
|
| 106 年 6 月 15 日。 |
關於獨立董事之規定於第十一 | |
| 屆董事選舉時始適用之。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九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 第九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 1.依 106.2.9 金管證 |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 1060001296 發字第 |
| 產,需依前四條規定之處理程序辦 | 資產,需依前四條規定之處理程 | 號規定辦理修正。 |
| 理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 | 序辦理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 | 2.配合公司成立審 |
| 之十以上者應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 | 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取得專業估 | 計委員會代替監察 |
| 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在判斷 |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 人職責,修正作業程 |
| 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 | 見。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 | 序及條文內容。 |
| 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 | |
| 且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 | 應考慮實質關係且依以下規定辦 | |
| 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 | 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 | |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 合理性等事項。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 |
|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
|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 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
|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 |
|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 |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 |
| 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
| 外,應將下列資料,經審計委員會 | 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 |
|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交 |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 | |
|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 | |
| 及支付款項: | 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 |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 | 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 | |
| 及預計效益。 | 項: | |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 | |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 | 性及預計效益。 | |
| 三項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 | |
| 之相關資料。 | 因。 | |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 | |
| 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 | 第三項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 | |
| 事項。 | 理性之相關資料。 | |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 | |
| 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 | 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 | |
| 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係等事項。 | |
| (六)依前四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 | |
| 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交 | 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 | |
| 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 | 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 | |
| 第六款之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 | 理性。 | |
|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 |
(六)依前四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
|
| 則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通 | 見,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 | |
| 過部份免再計入。 | 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辦理,且 | |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 |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要約定事項。 |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 |
| 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 | 年,已依本準則提交董事會通過 | |
| 業使用之設備,應依第七條第二項 | 及監察人承認部份免再計入。 | |
| 之規定處理,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 | |
|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公司總資 | 重要約定事項。 | |
| 產百分之十以下者,授權董事長先 | 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 | |
| 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 | 營業使用之設備,應依第七條第 | |
| 會追認。 | 二項之規定處理,交易金額達公 | |
|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 |
|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下者,授 | |
|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 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 | |
|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
|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提交審計委員 | 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獨立董 | |
| 會,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 | |
| 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 | 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 |
|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 | 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 |
| 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 |
| 議。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 | 載明。 | |
| 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
|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一)~(五)未修正,略。 | |
| (一)~(五)未修正,略。 | ||
|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
|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 | |
| 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五) | (五)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 | |
|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 | 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
| 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 | |
|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 | 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 | |
| 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 |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 | |
| 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 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 | |
| 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 | 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 | |
| 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 | 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 | |
| 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 | 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 | |
| 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 |
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 別盈餘公積。 |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 | |
| 2.審計委員會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 | 條規定辦理。 | |
| 八條規定。 | 3.應將本款第 1 點及第 2 點處理 |
|
| 3.應將本款第 1 點及第 2 點處理情 |
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 | |
| 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 | 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
| 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 | |
| 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 | 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 | |
| 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 | 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 | |
| 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 | 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 | 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 | |
| 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 | 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 |
| 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融監督 | 者 ,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 |
| 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 | 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 | |
| 別盈餘公積。 | 餘公積。 | |
|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
| 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 | 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 | |
| 常規之情事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 | 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本條 | |
| (六)款規定辦理。 | 第三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 |
|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 |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 | 配合公司成立審計 |
| 處理程序 | 之處理程序 | 委員會代替監察人 |
|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 職責,修正作業程序 |
| (一)交易種類 | (一)交易種類 | 及條文內容。 |
| (未修正,略) | (未修正,略) | |
| (二)經營(避險)策略 | (二)經營(避險)策略 |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 |
| 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擇 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風 |
易,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 應選擇使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 |
|
| 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與公司實 | 產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 | |
| 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求相符,以 | 須與公司實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 | |
| 公司整體內部部位(指外幣收入及 | 需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 | |
| 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藉以降低 | (指外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 | |
| 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並節省外匯 | 為原則,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 | |
| 操作成本。其他特定用途之交易, | 匯風險,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 | |
| 須經謹慎評估,提報審計委員會同 | 其他特定用途之交易,須經謹慎 | |
| 意及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 評估,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 | |
| (三)權責劃分 | 行之。 | |
| 1~6 (未修正,略。) | (三)權責劃分 | |
| 7. 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
1~6 (未修正,略。) | |
| (1)契約總額 | 7. 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
|
| a.避險性交易額度 | (1)契約總額 | |
| 財務部門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以 | a.避險性交易額度 | |
| 規避交易風險,避險性交易金額以 | 財務部門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 | |
| 不超過公司整體淨部位三分之二為 | 以規避交易風險,避險性交易金 | |
| 限。 | 額以不超過公司整體淨部位三分 | |
| b.特定用途交易 | 之二為限。 | |
| 基於對市場變化狀況之預測,財務 部得依需要擬定策略,經總經理、 |
b.特定用途交易 基於對市場變化狀況之預測,財 |
|
| 董事長核准,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 務部得依需要擬定策略,提報總 | |
| 及董事會決議後方可進行之,全年 | 經理、董事長核准提報董事會決 | |
| 交易契約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億 | 議後方可進行之,全年交易契約 | |
| 元。 | 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壹億元。 | |
| (2)損失上限之訂定 | (2)損失上限之訂定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a.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 | a.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 | |
| 險,交易契約之損失與實體交易之 | 險,交易契約之損失與實體交易 | |
| 利益將於財務報表上相互抵銷,惟 | 之利益將於財務報表上相互抵 | |
| 交易契約達下列之損失上限時除向 | 銷,惟交易契約達下列之損失上 | |
| 總經理及董事長報告外,並依本辦 | 限時除向總經理及董事長報告 | |
| 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予 | 外,並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 |
| 以公告申報。 | 第四款之規定予以公告申報。 | |
| (a)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為新台幣 | (a)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為新台 | |
| 三佰萬元。 | 幣三佰萬元。 | |
| (b)全部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為新台幣 | (b)全部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為新台 | |
| 壹仟萬元。 | 幣壹仟萬元。 | |
| b.如屬特定目的之交易契約,部位建 | b.如屬特定目的之交易契約,部位 | |
| 立後,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損 | 建立後,應設停損點以防止超額 | |
| 失。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交易 | 損失。停損點之設定,以不超過 | |
| 契約金額之百分之 5%為上限,如個 |
交易契約金額之百分之 5%為上 |
|
| 別契約之損失金額超過交易金額百 | 限,如個別契約之損失金額超過 | |
| 5%或全部契約損失達美金十 分之 |
交易金額百分之5%或全部契約損 | |
| 萬元時,需即刻呈報總經埋,並向 | 失達美金十萬元時,需即刻呈報 | |
| 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商議必 | 總經埋,並向董事會報告,商議 | |
| 要之因應措施並依本辦法第十二條 | 必要之因應措施並依本辦法第十 | |
| 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公告申 | 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予以公 | |
| 報。 | 告申報。 | |
| 二、風險管理措施 | 二、風險管理措施 | |
| (未修正,略。) | (未修正,略。) | |
| 三、內部稽核制度 | 三、內部稽核制度 | |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 | |
| 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 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 |
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 | |
|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 | 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 | |
| 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 |
| 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 | 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 | |
| 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 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 | |
| 會。 | 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 | |
|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 | 察人。 | |
| 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 |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 | |
| 業年度查核情形向金融監督管 | 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 | |
| 理委員會申報,且至遲於次年 | 核作業年度查核情形向證期 | |
| 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 局申報,且至遲於次年五月底 | |
| 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 | 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 | |
| 查。 | 證期局備查。 | |
| (以下未修正,略。) | (以下未修正,略。) | |
| 第十一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 | 第十一條:辦理合併、分割、收 | 1.依 106.2.9 金管證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 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 發字第 1060001296 |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號規定辦理修正。 |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 | |
| 股份受讓時宜委請律師、會計師及 | 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律師、會計 | |
| 承銷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 | 師及承銷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 | |
| 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 | 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 | |
| 序執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 | 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於召開董 | |
| 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 | 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 | |
| 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 | 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 | |
| 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 | 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 | |
| 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 | |
| 但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 | 會討論通過。 | |
| 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 (以下未修正,略) | |
| 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 ||
|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 | ||
| 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 | ||
| 理性意見。 (以下未修正,略) |
||
| 第十二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 第十二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 1.依 106.2.9 金管證 |
|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 |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 | 1060001296 發字第 |
| 準 | 標準 | 號規定辦理修正。 |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
| 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 | |
|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 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 | |
|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 |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 |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 |
| 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不在 | 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 | |
| 此限。 | 條件之債券,不在此限。 | |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 讓。 | 受讓。 | |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 | |
| 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 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 | |
| 損失上限金額。 | 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
| (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 | |
| 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 | 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 | |
| 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 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 |
| 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 1.買賣公債。 | |
| 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 | 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 | |
|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 | |
|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 | 有價證券買賣。 | |
| 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 |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
|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基金。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 | |
| 限: | 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 |
| 1.買賣公債。 |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 |
| 2.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 | 幣五億元以上。 | |
| 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 | 5.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 | |
| 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 | 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 |
| 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 | 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 | |
| 權之一般金融債券。 | 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3.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 (五)前述第四款交易金額之計算 | |
| 購或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 |
|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贖回國內貨幣 |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 |
| 基金。 |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告 | |
| 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 | 部分免再計入。 | |
| 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 | 1.每筆交易金額。 | |
| 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 |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 | |
| 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 | |
|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 |
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
|
| 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 | |
|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 | 產之金額。 | |
| 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 |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 | |
| 金額。 | 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 | |
|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 | 額。 | |
| 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
| 第十四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第十四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 配合公司成立審計 |
| 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 | 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 | 委員會代替監察人 |
| 經董事會通過者,於董事會討論 | 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 | 職責及證交法第 14 |
|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之 5 條規定,修正作 |
|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 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 | 業程序及條文內容。 |
|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 | 察人。另外本公司若依證交法規 | |
|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 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 | |
| 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 | 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 | |
| 計委員會。 |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 |
| 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 |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 |
|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 |
|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 | 錄載明。 | |
|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
||
| 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前項所稱重大資產交易係指交易金 | ||
| 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 ||
| 第二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 | ||
| 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十六條:實施與修訂 | 第十六條:實施與修訂 | 配合公司成立審計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 委員會代替監察人 |
|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 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 | 職責,修正作業程序 |
| 上同意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會 | 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 | 及條文內容。。 |
| 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 |
| 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 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 | |
| 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 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本公 | |
|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 | 司若依證交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 |
| 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審 | 者,依前項規定『取得或處分資 | |
|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 | 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 | |
| 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
| 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 | |
| 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 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 ||
| 錄載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 ||
| 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 | ||
| 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
背書保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 五 條: |
第 五 條: |
配合公司成立審計委員 |
|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 |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致背書 | 會代替監察人職責,作 |
| 證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時, | 保證對象不符規定或金額超限 | 條文內容修正。 |
| 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 | 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 | |
| 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 | 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 | |
| 程完成改善。 | 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
| 第 七 條: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第 七 條: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配合公司成立審計委員 |
| 一、~二、 未修正,略。 |
一、~二、 未修正,略。 |
會代替監察人職責及證 |
| 交法第 14 條之 5 規定, |
||
| 三、提交董事會決議,訂定被保 | 三、提交董事會議訂定被保證 | 修正作業程序及條文內 |
| 證公司之保證額度,必要時得先 | 公司之保證額度,必要時得先 | 容。 |
|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 |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 | |
| 內決行,事後再報董事會追認 | 度內決行,事後再報董事會追 | |
| 之。於董事會議討論時應充分考 | 認之。並將辦理之有關情形報 | |
|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 | 股東會備查。若設置獨立董事 | |
|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理由 | 者,其為他人背書保證應充分 | |
| 列入董事會記錄。 重大背書保證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 |
|
|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 對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 |
| 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 | ||
|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 | 四、~七、 未修正,略。 |
|
| 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 八、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 | |
|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 | 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 | |
| 計委員會之決議。 | 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 | |
| 所稱重大背書保證係指對單一企 | 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 |
| 業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本公司最 | 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
|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
| 者。 | ||
|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 | ||
| 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
| 四、~七、 未修正,略。 |
||
| 八、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 | ||
| 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 ||
|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 | ||
|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 | ||
| 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
| 第十三條:實施與修訂 | 第十三條:實施與修訂 | 配合公司成立審計委員 |
| 本辦法實施與修訂須經審計委員 |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 | 會代替監察人職責,作 |
|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 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 | 條文內容修正。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 提報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會同意。 | 行,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 | |
| 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
|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 | 者,應將其異議資料併送各監 | |
|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所稱審 | 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本公 | |
|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 | 司設置獨立董事後應充分考量 | |
| 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 | |
| 董事會議事錄應載明審計委員會 | 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 | |
| 之決議及獨立董事之同意或反對 | 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
| 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 | ||
|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 ||
| 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資料併送 | ||
| 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五條:貸放作業程序 | 第五條:貸放作業程序 | 配合公司成立審計 |
| (一)~(二)未修正,略。 | (一)~(二)未修正,略。 | 委員會代替監察人 |
| 職責及證交法第 | ||
| (三)貸款核定: | (三)貸款核定: | 14 條之 5 規定,修 |
| 1.經徵信調查或評估後,如借款人 | 1.經徵信調查或評估後,如借款 | 正作業程序及條文 |
| 信用評核欠佳,或借款用途不當, | 人信用評核欠佳,或借款用途不 | 內容。 |
| 不擬貸放者,財務部於簽奉核定 | 當,不擬貸放者,財務部於簽奉 | |
| 後,儘速答覆借款人。 | 核定後,儘速答覆借款人。 | |
| 2.經徵信調查或評估後,如借款人 | 2.經徵信調查或評估後,如借款 | |
| 信用評核良好,且借款用途正當, | 人信用評核良好,且借款用途正 | |
| 財務部應填具徵信報告及意見,擬 | 當,財務部應填具徵信報告及意 | |
| 具貸放條件,呈總經理、董事長核 | 見,擬具貸放條件,呈總經理、 | |
| 准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於董事 | 董事長核准提報董事會決議後 | |
| 會議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 辦理。若公司已設獨立董事者, | |
| 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 | 將資金貸與他人應充分考量各 | |
| 確意見及反對理由列入董事會記 | 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 |
| 錄。 | 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 | |
| 重大資金貸與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 列入董事會記錄。 | |
|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 3.借款案件經核定後,財務部應 | |
| 事會決議。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 儘速函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借 | |
|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 款條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 | |
|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 擔保品及保證人。 | |
|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 (四)~(十) 未修正,略。 |
|
| 會之決議。 | ||
| 所稱重大資金貸與係指對單一企 | ||
| 業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本公司最 | ||
|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
| 者。 | ||
| 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 | ||
| 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
| 3.借款案件經核定後,財務部應儘 | ||
| 速函告借款人,詳述本公司借款條 | ||
| 件,包括額度、期限、利率、擔保 | ||
| 品及保證人。 | ||
| (四)~(十) 未修正,略。 |
||
| 第十三條:實施與修訂 |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 配合公司成立審計 |
| 本作業程序實施與修訂須經審計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 | 委員會代替監察人 |
|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 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 | 職責,作條文內容 |
| 意並提報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會同 | 施行,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 | 修正。 |
| 意。 |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 者,應將其異議資料併送各監察 | |
| 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 | 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 | |
|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所稱審計委 | 同。 | |
| 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 |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後,依前項 | |
| 在任者計算之。 | 規定將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 | |
| 董事會議事錄應載明審計委員會 | 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 |
| 之決議及獨立董事之同意或反對 | 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 | |
| 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 | 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 |
|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 紀錄。 | |
| 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資料併送審 | ||
| 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對照表
| 修正後 | 修正前 | 說明 |
|---|---|---|
| 辦法名稱: | 辦法名稱: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 |
| 董事選舉辦法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會代替監察人職 |
| 第一條: | 第一條: | 責,刪除監察人相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本辦 | 關部份。 |
| 法辦理之。 | ||
| 第二條: | 第二條: |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 | |
| 會分別行之。 | ||
| 第三條: | 第三條: |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記名累積投票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均採記 | |
| 法。 | 名累積投票法。 | |
| 第四條: | 第四條: |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依其表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 | |
| 決權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 | 份依其表決權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 | |
| 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 | |
| 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
| 第五條: | 第五條: | |
|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 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 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 |
|
| 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如有二人 | 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 | |
| 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 | 察人,如有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 | |
| 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 | 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 | |
| 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
| 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者應自行 | ||
| 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 | ||
| 選次多之被選人遞充。 | ||
| 第十一條: | 第十一條: | |
| 投票當選之董事由公司發給當選通知 | 投票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公司分 | |
| 書。 | 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
|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 |
| 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 | 本辦法由董事會擬議經股東會通過 | |
| 亦同。 | 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希華晶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SIWARD CRYSTAL TECHNOLOGY CO.,LTD。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一、石英晶體之製造加工買賣。
- 二、石英晶體濾波器、振盪器之製造加工買賣。
- 三、石英原材之製造買賣。
- 四、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五、前各項相關業務之機器設備、零件買賣業務。
- 六、有關進出口貿易業務。
- 七、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灣省台中市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依法在國內 外
設立分公司。
第二章 股份
- 第 四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參億元,分為貳億參仟股,每股新台幣 壹拾元整,分次發行,未發行股份由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在前 項股份總額內保留捌佰萬股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之股份。
- 第 五 條:本公司股票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依法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 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六 條: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規定辦理。
- 第 七 條: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 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 八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六個月內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
第 九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出具委託書, 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外, 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 辦理。
-
第 十 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指 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推選一人代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 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 推一人擔任。
- 第 十 一 條: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 十 二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 十 三 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股東會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記載議事 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 本公司。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 第 十 四 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監察人三人,董事人數授權由董事會議定。 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 連任之。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 第 十四之一 條: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為 二至三人,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 第 十四之二 條: 本公司得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 會成立之日同時廢除監察人,原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 監察人職權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
- 第 十 五 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依公司法第二零一 條或第二一七條之一規定之期限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 原任之期限為限。
- 第 十 六 條: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來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 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 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 第 十 七 條: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互選董事長一人,董事長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 本公司一切事務。並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因故無法執行事務時,由 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十七之一 條: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 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等方式通 知。
- 第 十 八 條: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議之,董事會除每屆第一
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零三條規定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開並任為主 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 事互推一人代行之。
- 第 十 九 條:董事會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以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舉召集 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 託為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畫面會議為之,則董事以視訊畫面參 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第 二 十 條: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 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 第 二 十 一 條:監察人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陳述意見,但不得加 入表決。
- 第二十一之一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報酬,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 值,並參酌同業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第五章 經理及職員
- 第 二 十 二 條: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 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 第 二 十 三 條:本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聘請顧問及重要職員。
第六章 決算
- 第 二 十 四 條: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 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 二 十 五 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百分之五、董監事酬勞不得高於百 分之三。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述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
第二十五之一條:本公司所處產業環境多變,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 規劃,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本公司每年決算後如有盈 餘,除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外,應先提 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如尚有餘,得分派股東紅利,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餘數, 連同上一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 其中屬現金股利部份不得低於股東紅利總數之百分之十。由董事 會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決議分 派之。
若當年度稅後盈餘不足提列主管機關規定之特別盈餘公積,應自前一年 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並於提撥供分派前先 行扣除。
第七章 附則
-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得為對外保證業務。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對外轉投資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百分之四十之限制,並授權董 事會執行之。
-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 第二 十 九 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之。
- 第 三 + 條:本章程訂於民國77年1月19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79年11月12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 81年3月16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 81年6月15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 81年8月23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 83年3月31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 83年6月28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 83年9月15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 84年7月10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 85年5月18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86年5月31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87年4月11 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89年5月2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90年3 月27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91年6月11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92 年6月27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93年6月25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 國 97年6月27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 99年6月17日,第十九次修 正於民國100年6月15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101年6月13日,第 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103年6月6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105年6 月22日。第十四之一條關於獨立董事之規定於第十一屆董事選舉時始適 用之。

股東會議事規則
- 一 、 本公司股東會議依本規則行之。
- 二 、 本規則所稱之股東係指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本人及股東所委託出席之代理 人。
- 三 、 股東(或其代理人)於出席股東會時,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本公司出席股 權數依前述簽到卡之股權數加計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四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者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 互推一人擔任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它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 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主席即宣佈開會,如已逾開會時 間而出席股份總數不足法定總數時,主席得宣佈延長之。經延長兩次(第一 次延長時間為二十分鐘,第二次延長時間為十分鐘)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進行前項假決議時,如出席股東 所代表之股份總數已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隨時宣告正式開會,並將已作成 之假決議提請大會追認。
- 五 、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議程由召集權人訂定之。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 宣布散會。若違反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繼續開會。
- 六 、 出席股東發言時,須先以發言條填明股東姓名、出席證號碼及發言要點,由 主席定其發言之先後。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 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七 、 股東發言時,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但經主席許可者,得延長三分鐘,並以 一次為限。
- 八 、 同一議案每人發言不得超過兩次,發言逾時或超出議題之外者,主席得停止 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 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九 、 討論議案進行中,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得宣告停止討論, 經宣告討論終結後,主席應即提付表決。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等工作人員, 由主席指定之,監票人員應具股東之身份。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
記錄。
- 十 、 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同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相同。
- 十一、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行使方法 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 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 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 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 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 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 權為準。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 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十二、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行 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 十三、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 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十四、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 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十五、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 十六、 會議進行時,如遇空襲警報演習,即暫停開會,各自疏散,俟警報解除一小 時後繼續開會。
- 十七、 股東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 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 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到簿或簽到卡 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 十八、 股東會因故無法於通知時日召開,或會議中無法繼續進行議程時,授權董事 長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在五日內延長或續行集會。前項延期或續行 集會,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關於召集程序之規定。
- 十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十、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分別行之。
-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均採記名累積投票法。
- 第四條:本公司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依其表決權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 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第五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所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 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 察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選次多之被選人遞充。
- 第六條:董事會製備選票時,應編號並加填選舉權數。
- 第七條: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記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任務。
- 第八條:選舉人須在選票「被選舉人」欄須填明被選舉人姓名並加註股東戶號或身份證字 號,惟法人為被選舉人時,選票之被選舉人應填列該法人名稱,亦得填列法人名 稱及其代表人。
- 第九條: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舉票。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票櫃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若為股東其姓名、戶號或身份證字號與股東名簿所列不符者。
- (五)除被選舉人姓名、股東戶號及身份證字號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六)所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姓名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份證字號可資辨 別者。
- 第十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 第十一條:投票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公司分別發給當選通知書。
-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董事會擬議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明細
| 106 年 4 月 17 日 | |
|---|---|
| ---------------- | -- |
| 職稱 | 姓名 | 持有股數 | 持股比例(%) |
|---|---|---|---|
| 董事長 | 曾頴堂 | 4,276,593 | 2.682 |
| 董事 | 曾榮孟 | 3,585,983 | 2.249 |
| 董事 | 劉炳鋒 | 4,177,183 | 2.260 |
| 董事 | 古志雲 | 2,002,473 | 1.256 |
| 董事 | 廖祿立 | 5,000 | 0.003 |
| 董事 | 江鴻佑 | 0 | - |
| 董事 | 廖本林 | 708 | - |
| 監察人 | 林敏逸 | 598,772 | 0.376 |
| 監察人 | 廣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844,736 | 0.530 |
| 監察人 | 紀志毅 | 0 | - |
註:依據證交法第二十六條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之規定。
1.公司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為股份總額 7.5%:11,956,577 股。
2.公司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為股份總額 0.75%:1,195,658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