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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WARD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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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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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0三年股東常會
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
承認及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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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民國一0二年度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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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1.本公司一0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已編製完成,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安 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嚴文筆、凃清淵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 查核報告書,併同營業報告書送監察人審查完竣,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敬 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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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營業報告書(請參閱附件一,本手冊第 8~10 頁)及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 三,本手冊第 14~27 頁)。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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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公司民國一0二年度盈餘分配表,敬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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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本公司民國一0二年度之盈餘分配,業經董事會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擬 具如下表,敬請 承認。
盈餘分配表
中華民國 102 年度
| 摘要 | 金額 | 備註 |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ROC GAAP) 首次採用IFRSs 對101.12.31 之保留盈餘調整數 期初未分配盈餘(IFRSs) 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精算損益) 資本公積借餘轉列保留盈餘(取得子公司股權價格與 帳面價值差額) 資本公積借餘轉列保留盈餘(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 業之變動數) 102 年度稅後淨利 可分配盈餘 提列項目 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
0 84,201,006 84,201,006 (16,127,085) (11,527,128) (18,959) 138,413,949 194,941,783 (13,841,395) |
附註3 附註4 附註5 附註5 |
| 摘要 | 金額 | 備註 | |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現金股利擬議數 期末未分配盈餘 |
(47,664,838) (94,485,613) 38,949,937 |
附註6 | |
| 附註: 1.盈餘分配以102 年度未分配盈餘優先分配。 2.配發董監酬勞1,538,154 元。(依章程提列102 年度可分配盈餘2%,與帳列數相較並無差異) 配發員工紅利3,845,386 元,全數以現金發放。(依章程,不得低於102 年度可分配盈餘3%, 現以5%提撥,與帳列數相較並無差異) 3.有關101 年12 月31 日自先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換至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保留盈餘分配數之調 整細項資訊,請參閱102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中附註「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項下內容。 4.確定福利計畫之精算損益,本公司選擇採用於發生期間立即認列於保留盈餘。 5.依我國採用IFRSs 問答集所示,資本公積-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如有借 方餘額時應轉列保留盈餘;本期資本公積-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集合資之變動數為借餘, 因此轉列保留盈餘。 6.依101.4.6 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 號函,提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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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發董監酬勞1,538,154 元。(依章程提列102 年度可分配盈餘2%,與帳列數相較並無差異) 配發員工紅利3,845,386 元,全數以現金發放。(依章程,不得低於102 年度可分配盈餘3%, 現以5%提撥,與帳列數相較並無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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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發放現金股利案經提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由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
- 2.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 157,476,022 股計算,每股配發 0.6 元現金股利,嗣後因員工認股權憑證 之執行,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每股配息比率因此而發生變動者,由股東會授權董事 會辦理變更事宜。
董事長:曾頴堂 總經理:曾榮孟 主辦會計:黃玲玲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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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提請 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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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 年 12 月 30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073 號函發布「公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份條文修正案,本公司依規定辦理「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修正,其條文修正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四(本 手冊第 28~33 頁)。。
決 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案,提請 公決。
說 明: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如下: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對照表
| 條 次 | 修 正 | 條 文 | 原 條 文 | 說 明 | |
|---|---|---|---|---|---|
| 第十四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 監察 人三人,董事人數授權由董事會 議定。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 就 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 三年,連選得連任。其全體董事 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 管理機關之規定。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 人,均由股東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均得連任之。其全體董事 及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依證 券管理機關之規定。 |
配合獨立董事 之設置,增設 董事名額。 |
||
| 第十四之 一條 |
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規 定,本公司上述董事名額中,獨 立董事為二至三人,採候選人提 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 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 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 制、提名予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 規定。 |
無 | 配合獨立董事 之設置及選 任,增設候選 人提名制度。 |
||
| 第三十條 | 本章程訂於民國77 年1 月19 日, ...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101 年6 月 13 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 103 年6 月6 日。第十四之一條 關於獨立董事之規定於第十一 屆董事選舉時始適用之。 |
本章程訂於民國77 年1 月19 日, ...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101 年6 月13 日。 |
決 議:
選舉事項
案 由:選舉本公司第十屆董事及監察人,敬請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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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1.本公司第九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將於 103 年 6 月 14 日到期,依法應予全面改 選,選任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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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於次屆董事及監察人選出,於股東常會後,即行解任, 新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三年,於股東常會後隨即就任,任期自民國 103 年 6 月 6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6 月 5 日止。
選舉結果:
其他議案
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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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同意解除本公司新選任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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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1.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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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改選後之新任董事如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 公司並擔任該公司董事之行為,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擬提請股東 會同意解除該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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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