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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Jan 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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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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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矽統 公司提供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30,000,000
累計發行總數(股): 30,0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6/12/26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96/06/22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30,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1.0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30,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2.08566 認購股份種類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力
,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茲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
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30,000,000股,對原有普
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2.08566%。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五年執行,對原
股東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一 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力,以共
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茲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
辦法。

第 二 條 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
券期貨局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
規定,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
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
事長訂之。

第 三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
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
之股權,將以其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專業技術關鍵性、未來發
展潛力及其他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本公司行政管理處按前述原
則,依認購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
展策略與方針所需,擬定提案,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認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
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
使認股數量。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
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 四 條 發行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額為30,000,000單位,每單位員工
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本公司普通股一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
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0股。

第 五 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每單位認股價格為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
價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
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七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
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
利。
(二)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本
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
1.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
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2.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
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3.自被授予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四年後,可就被授予之本員工
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百,行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
列方式處理:
(一)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
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
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
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二)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
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完畢
,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
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
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
復其權利,惟認股行使期間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
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
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
失一切權利義務。
(五)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後,其已授予之員工
認股權憑證不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
股權利,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
自離職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 起一年
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
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認股權人剩餘之全部認股權利,
不因認股權人死亡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
權利。惟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該認股權利,應自
死亡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
由繼承人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
權利。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或經本公司撤銷之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
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第 六 條 履約方式
本員工認股權憑之履約方式,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
第 七 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
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每股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
未轉讓之庫藏股」之股數,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或股票分割時,則其
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
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註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
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
調降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該次每股配放現金股利金
額。
三、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
,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及調整後認股例,另函請證交所或櫃檯中
心公告,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
股數〕。
第 八 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
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
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第 九 條 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一、本公司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外,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
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辦理變更資本登記之基準日由董事會另
行訂定之。
二、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送達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並於基準日完成繳款者,參與該次資本額變更登記。
第 十 條 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
之稅法辦理。
第 十一 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
同。
第 十二 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
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二、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
、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第十三條 實施細則
本辦法之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
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將
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四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二、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環境變動
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
意決議修訂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