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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Jan 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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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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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矽統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29,95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29,95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1/02/22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0/12/28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30,0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30,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2.80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 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茲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 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公司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預定發行30,000,000 單位,91年2月實際發行29,950,000單位,共可認購本公 司普通股29,950,000股,對原股東權益之稀釋比率約為 2.80%,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2.80%,稀釋效 果尚屬有限,加上可激勵員工向心力及長期服務意願, 對股東權益當有助益。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第 一 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 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茲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 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二 條 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等相關規定,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第 三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 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 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股權,將以其績效表現、整體貢 獻、專業技術關鍵性、未來發展潛力及其他等因素為決 定原則,由本公司人力資源部按前述原則,依認購當時 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 與方針所需,擬定提案,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認定之。 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 四 條 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3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股數為普通股一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 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0股。 第 五 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及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每單位認 股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每股收盤價。若當日收 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每股面額為每股認股價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此一期間內不得 轉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七年存續 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三年後,可就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七十五為限,行使認股權利;自授予 起屆滿四年後,認股權人可就全部授予之認股權憑證行 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離職之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 義務。 (二)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 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 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 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行使 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並遞 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 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 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之認股權人,於離職後, 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但仍須 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五)認股權人因公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其被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不因繼承而影響原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益 ,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繼承人辦理繼承 事宜時,除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外,另依「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認股權人因自殺 死亡時,即視同放棄所有認股權力。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 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第 六 條 履約方式 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 七 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每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須 經主管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之持有人,本公司應於普通股除權基準日、合 併基準日、分割基準日或現金增資參與海外存託憑證發 行完成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 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 本公司以現金償付並計算至元為止。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納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票,不含『認股權股 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註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或股票分割 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與他公司合併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 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 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註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時, 則不予調整。 註5: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面額者,以每股面額為 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 股價格等幅調降之,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須經主管機關核 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依本條第一項 之方式對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 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第 八 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 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 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 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 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 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 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 買賣。 五、股款繳納憑證換發為普通股票之股本變更登記,每 年以辦理四次為限,每次辦理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如下 : (一)3月20日 (二)發放前一年度股利之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除息基 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準﹞,若於該年度股東常會未決 議分派股利或股息時,則以該次股東常會日為換發普通 股之基準日。 (三)9月20日 (四)12月20日 六、為配合股本變更登記,凡認股權人將認股請求書送 達本公司承辦單位,並於基準日前﹝不含當日﹞完成繳 款者,參與該次股本變更登記。 七、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第 九 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 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發行認股外,其他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第 十 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 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 內容及數量。 二、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 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方式之處分。 第十一條 終止規定 因下列原因之一發生,以致本辦法無法適用時,本公司 得報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本辦法,然已具行使 權利之認股權憑證,仍應訂定相當期限准予行使認股權 利: 一、政府相關法令修正; 二、本公司辦理減資、分割或二家以上獨立之公司、因 合併而為消滅之公司; 三、當其他足以影響本辦法存在之重大因素。 第十二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權憑證行 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各該作業 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第十三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日後如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或基於客觀 環境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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